工伤事故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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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规章制度
10px5px0px20px;margin: 10px0px0px-15px;' 1.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2.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3.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1、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 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 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 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的原则是: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2、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 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 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 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 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 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 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3、工伤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 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 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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