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装修合同.docx
- 文档编号:7584050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50KB
0409装修合同.docx
《0409装修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409装修合同.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409装修合同
装修工程合同
甲方:
开发商
注册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注册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亿达世纪城三期—唯美品格项目B/C组团公建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事宜,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1.4、工程内容及依据:
1.4.1内容:
1.4.2本工程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不低于国家相应的验收标准;甲方下达的工程任务单(联系单)。
1.5承包方式:
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的承包方式。
第2条工期要求
2.1、本工程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2.2、因甲方原因工期可顺延,但因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窝工、材料设备摊销、租赁等全部费用不予另行计取,该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3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为元整(大写人民币整)。
价格组成详见附件一:
工程报价清单。
3.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为暂估量,本工程各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以2001年《辽宁省建筑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及2001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相应项目计算规则执行,但对合同清单中有特殊标注的按清单标注相应说明执行,结算方式按本合同第11条执行。
3.3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包括各种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为本分项工程完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但清单中标注主材暂定项除外,对主材暂定项在施工时确定品牌和规格后或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实际发生时,由乙方申报单价,经甲方审核后,以材料限价单的形式给予确认,并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
3.5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是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并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及装饰工艺要求后双方确定的价格。
本综合单价已包括了设计图中体现的各项内容和设计图中未说明、未标注的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及必须采用的工艺方式才能达到规范、规程、质量全过程的要求内容达到交付标准要求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其间发生的相关内容不得补项(本综合单价为最终结算依据,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3.6综合取费标准:
本工程的综合费率为%。
本综合取费包含现场经费、各项管理费、财务费、利润、工程保险费、配合费、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手续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属取费费率包干性质,其取费基数为本工程发生的各分项直接费。
3.7乙方已认真考察了施工场地并充分了解了场地位置、施工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工程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
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交付,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具备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规程的交付使用条件。
3.8工程款支付:
本合同付款按施工期支付;
3.8.1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给乙方作为本工程预付款;
3.8.2进度款:
本工程完工后付至完成额的%;
3.8.3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工程技术、档案、结算资料,并工程交付甲方后,本工程双方结算完成且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确定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本工程除保修金之外余款给乙方,保修金为5%,保修期为二年。
3.8.8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4条施工图纸与设计及设计变更
4.1、本工程设计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审核确认。
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两套。
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施工过程中乙方深化设计的费用不另行计取。
4.2、甲方变更设计。
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等待甲方指令或相关的图纸完善后立即施工。
4.3、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4.4、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作相应的记录和调整。
4.4.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4.4.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4.3.改变有关工程施工的时间和顺序。
第5条材料供应
5.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5.2、本工程主材采用甲方指定材料,乙方采购的原则,其它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要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表制定材料(设备)订购计划及进场时间表,并及时报送甲方。
5.3、材料设备到货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作为竣工资料内的必要内容交档。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到场参加验收,乙方应正常组织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备案证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及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地方规定或甲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
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
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前述甲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5.4、乙方所选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空气质量验收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程竣工交付时,乙方必须提交相应的环保及空气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保证所施工部分不存在环境污染或空气质量不合格情况。
检测时应当通知甲方派员到场。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或乙方未提供前述检测报告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
5.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6、对于本合同清单外增加的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及本合同暂定主要材料,其材料单价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限价单”中相应材料价格执行。
5.7、若乙方所采购、使用的实际材料品质低于清单中所注明的品质时,如甲方不同意使用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更换;如甲方同意使用的,甲方有权根据材料品质情况下调价格,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6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6.1、甲方指派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乙方的联络事宜,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登记等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其签署的文件均应经甲方加盖公章后方为甲方认可的有效文件。
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必须同时经甲方代表、预算部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后为有效,缺一不可。
除甲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任何个人的单方签字,甲方均不予认可。
6.2、甲方在开工前一天组织设计单位及乙方就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等进行交底工作。
交底之前乙方应已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并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
6.3、甲方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协调土建施工单位就水、电、气、暖的完善,以具备装饰施工的条件。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驳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水电费甲方代交,按实际发生电费从结算中扣减。
6.4、甲方有按协议规定条款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6.5、施工期间甲方认为乙方施工人员因技术能力、工作态度等原因,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
乙方责任
6.6、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之内容。
甲方给予乙方工地代表的任何指令视为有效地给予乙方,该工地代表向甲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工地代表人选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不得无故更换,经甲方同意才能予以更换。
6.7、乙方应根据本工程范围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内含材料(设备)订购计划及进场时间表所属内容,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提交甲方审核。
同时做好材料(设备)订购计划及进场时间表。
6.8、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要求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提交甲方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确保工程达到合同标准要求。
6.9、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各种不利因素。
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
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前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6.10、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施工中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整改,如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11、乙方必须对工程施工中的甲乙方人员及第三者安全负责,一旦因乙方责任发生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须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6.12、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乙方有无偿保密的责任,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6.13、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施工,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物品及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等的安全。
由于乙方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6.14、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如有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6.15、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将证件交甲方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6.16、施工工艺标准执行<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GB50210—2001>环保标准执行<GB50325—2001>未达到此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整改及赔偿;
6.17、如乙方应工程需要夜间进行施工需设置照明、看守、警卫等,而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与甲方无关。
6.18、乙方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时可由甲方处理,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9、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成品保护并承担费用,在此期间出现的损失、丢失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逾期交工的责任等。
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6.20、乙方文件签收人:
乙方工程款领款人:
预结算造价人员:
乙方如需变更签收人、领款人、领料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
第7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7.1、本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7.2、乙方在工程验收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提供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并做好相应的照片记录等工作。
未经甲方检查验收,乙方不得施工,如施工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验收不合格,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3日提交给甲方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乙方保洁完成后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由甲方组织办理移交会签单,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工程移交单同时移交全部工程。
并在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上签字以确认工程竣工,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下发之日为竣工日。
7.4、乙方负责对本合同内工程竣工档案进行编制,档案编制标准要求达到《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的要求。
竣工档案应包括: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照片、电器等设备相关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维保维修等相关文件。
乙方在竣工日后一周内向甲方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和竣工图纸。
竣工资料一式三份。
7.5、若在竣工验收中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直至合格为止,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工程保修
8.1、乙方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即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防水等隐蔽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光源保修期为三个月,免费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为有偿维护。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8.2、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原因引发的故障及损坏除外,乙方确保免费维修或更换,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如乙方拒绝维修或逾期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拒绝或逾期维修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自保修金中扣除前述款项。
第9条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RMB2000元逾期违约赔偿金。
逾期达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9.2、工程质量或材料达不到本合同规定标准的,由乙方无偿修复、更换直至达到标准及甲方要求,对由于修复、返工而逾期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RMB2000元逾期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对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经反复整改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仍达不到合同标准要求及甲方要求,按每一项质量问题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除前述质量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9.3、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9.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9.5、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任何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以及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它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等),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9.6、无任何原因合同解除的,应支付乙方的款项,待双方结算后支付乙方。
9.7、甲方有权从保修金和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等款项,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9.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事件。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第11条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但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接受或使用已完工工程。
第12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合同附则与生效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等同。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3.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总经理:
总经理:
主管副总:
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唯美品格公建内装工程报价清单
项目名称:
装饰工程计价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分析
合价
备注
人工费
主材费
辅材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1
2
3
4
合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409 装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