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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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地下开采安全规程
1.1一般规定
1.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1.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1.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1.1.5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1.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1.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1.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1.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1.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1.1.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1.2采矿方法
1.2.1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1.2.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1.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1.2.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1.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m~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1.2.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未经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m~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1.2.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
——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1.2.8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1.2.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
——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
1.2.10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1.2.11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1.2.1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
污染严重的,应停止其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1.2.13地下原地爆破浸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0.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输送应密闭,宜采用管道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1.3采矿机械
1.3.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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