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C 5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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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C567
UIC CODE 567-2
OR
1991年7月1日,第四版
国际联运认可的标准Z型客车特性
(1)
(1)※号表示强制性规定。
本规程列入以下各卷
Ⅳ运行
Ⅴ—牵引和车辆
修正
说明:
附图I,IIIa,IIIb,IVa,IVb
更改以下附图的英文标题:
附图1:
日座车
附图IIIa,:
带中央走廊的二等日座车(标准Z型车)
附图IIIb:
带中央走廊的二等日座车(标准VTU型车)
附图IVa:
带中央走廊的一等日座车(标准Z型车)
附图IVb中央走廊一等日座车(标准VTU型车)
说明
本规程是系列规程的一部分,此系列规程还包括:
规程440-RIC客车广播系统
规程515-客车-走行装置
规程532-拖车信号插座,客车固定信号灯
规程550-客车供电装置
规程552-列车电缆的供电电源
规程553-客车采暖、通风和空调
规程554-1-由地面220V或380V50Hz外电源为车辆供电的电气设备
规程555-客车照明
规程560-客车与行李车的车门、门口通过台、车窗、脚蹬、扶手和栏杆
规程561-客车间通道
规程562-行李架、衣帽钩、锁防盗措施
规程563-客车卫生与清洁设备
规程564-1客车-安全玻璃车床
规程564-2铁路客车或国际联运客车防火和消防的规程
规程565-1国际联运卧车的舒适条件和结构特性
规程567-1国际联运标准X型、Y型客车特性
规程567-3UIC成员路和OSJD成员路采用自动车钩客车应遵守的条件
规程568-RIC客车广播系统
规程569-适用于轮渡客车和行李车的规范
规程580-国际联运车采用的统一标记、方向牌和车号牌
目录
0总则
0.1范围
0.2UIC规程有关客车规定的有效性
0.3有关配件主要尺寸和设备布置的资料
1共用条款
1.1总技术条款
1.2尺寸
2.结构特性
2.1底架和车体
2.2缓冲与牵引装置
2.3走行装置
2.4制动机
2.5过道与端门
2.6脚蹬
2.7车门与车窗
2.8维修用扶手与脚蹬
2.9包间设施
2.10侧走廊的设备
2.11车门口和通过台的设备
2.12厕所与洗手间的设备
2.13车外表面
2.14车体隔热与隔声
2.15车内间壁与面板
2.16地板与地板布
2.17内顶板
2.18清理设备电器插座的安装
2.19照明
2.20空调与采暖
2.21盥洗用热水的加热
3.二等卧车的特殊规定
3.1最高速度
3.2概述
3.3洗手间的数量
3.4平面布置
3.5包间设备
3.6地板布
3.7侧走廊设备
4中央走廊座车的特殊规定
4.1客车车内设备
4.2一、二等客车的通用规定
4.3一等客车的特殊规定
4.4二等客车的特殊规定
附图1:
座车
附图II卧车
附图IIIa:
带中央走廊的二等座车(标准Z型车)
附图IIIb:
带中央走廊的二等座车(标准VTU型车)
附图IVa:
带中央走廊的一等座车(标准Z型车)
附图Ivb:
带中央走廊的一等座车(标准VTU型车)
0概述
※0.1总则本标准涉及到标准客车的车型:
·200km/h Z1客车
·160km/h Z2客车
有以下车型
型号
客车名称
客室数量
定员/包间卧铺
根据附图规划
一等车
二等车
一等车
二等车
A9
带侧走廊一等座车
9
-
6
-
1
B11
带侧走廊二等座车
-
11
-
6
-
A4B6
带侧走廊一/二等座车
4
6
6
6
1
Bc10
带侧走廊二等卧车
-
10
-
6/6(6/4)
11
Ap(At,Am)
中央走廊一等一等
2
-
(1)
-
IVa,IVb
Bp(Bt,Bmh)
中央走廊二等一等
-
2
-
(2)
IIIa,IIIb
1.条款4.3.1.1规定客车定员58。
2.条款4.4.1.1规定客车定员80
※0.2标准客车除了符合下列规定外,必须遵守UIC规程其他有关的客车规定。
※0.3.1客车的主要尺寸见第1.2条。
其他重要的结构尺寸在相应的条款中示出。
设备布置见附图1-IVb。
※0.3.2简图细节不是强制性的。
1通用条款
1.1一般技术规定
※1.1.1Z1型客车的设计速度是200km/h。
※1.1.2Z2型客车的设计速度是160km/h。
※1.1.3轮渡船运客车的规定参见规程567-1,条款0.53。
1.1.4建议,带空风缸的客车,空载应当尽可能的轻。
应当注意以下数值。
带空调客车≤42t
不带空调客车≤38t
※1.2尺寸
下表列出客车的主要尺寸。
内包间的尺寸和侧走廊的尺寸在附图中或本规程相应的规程中示出。
尺寸(m)
客车结构AP(At.Amh)BP(Bt.Bmh)
A9,B11
A4B6
BC
结构附图IVa
结构附图IVb
结构附图IIIa
结构附图IIIb
缓冲器间长度
转向架心盘间距离
车体宽
车体外宽
(2)
车顶距轨面高度通过台地板距轨面
侧走廊宽(最少)
中央走廊宽
26.400
19.000
2.825
2.835
(1)
4.050
1.255
1.785
-
26.400
19.000
2.825
2.835
(1)
4.050
1.255
0.710
-
26.400
19.000
2.825
2.835
(1)
4.050
1.255
-
0.675
26.400
18.306
2.870(最大)
2.886(3最大)
4.050
1.153(4)
1.250(5)
-
0.675(最少)
0.720(最大)
26.400
19.000
2.825
2.835
(1)
4.050
1.250
-
0.535
26.400
18.306
2.870(最大)
2.886(3最大)
4.050
1.153(4)
1.250(5)
-
0.515
(1)UIC规程505-2规定,在250m曲线半径上的位移值计算客车宽度(q+w)等于:
朝曲线内侧22mm
朝曲线外侧50mm
弹性系数s=0.4及车辆重心高度he=0.7m。
如摇枕游隙是对称的,则(q+w)值限制在22mm。
建议摇枕游隙应受曲线半径的控制。
在弯道上允许横向游隙±60mm。
在250m曲线半径上,此游隙减少为+50/-20mm。
如转向架未设摇枕,应设止挡或相当的方法来限制在直线和曲线上的横向游隙。
(2)脚蹬、扶手和方向牌挂钩等部件,包括车床突出物可能超限界,注意应减少这些部件所在位发生类似情况。
(3)总宽度计算:
s=0.3he=0.500
游隙=q+w(以250的曲线半径):
朝曲线内侧22mm
朝曲线外侧50mm
(4)通过台处
(5)第4台阶高度尺寸
(6)最小尺寸
2结构特性
※2.1底架与车体
2.1.1强度(见规程566,条款1)
2.1.2安装在底架上的装置
与规程567-1,条款2.1.1相符合。
2.1.3方向牌和车号牌的固定件
与规程567-1,条款2.1.1相符合。
2.1.4 Z1型客车,方向牌和车号牌不得突出外墙板,其固定装置必须保证方向牌和车号牌不能落下。
2.2缓冲与牵引机构
与规程567-1,条款2.2相符合。
2.3走行机构
※2.3.1 Z1型客车的走行机构适合200km/h速度,Z2型客车的走行机构适应160km/h速度。
※2.3.2一般来说,转向架的最大轴距2.600m。
※2.3.3车轮踏面的直径在920/840mm范围内。
※2.3.4转向架必须适合安装电磁制动机。
2.4制动机
符合规程567-1,条款2.4规定。
※2.5过道与端门
2.5.1客车装符规程561规定的带突缘的风挡和伸缩型过道。
2.5.2车间连通门应符合规程560的要求。
※2.6脚蹬
见规程560,条款4.1,4.2和4.3。
2.7车门、包间门、走廊门、厕所门、包间和走廊窗、厕所和通过台窗
见条款560和564-1:
标准Z型客车车门应设铰接折叠车门或塞拉门。
※2.8维修用的扶手和脚蹬
与规程560相符。
2.9包间设施
※2.9.1与规程567-1,条款2.9相符。
※2.9.2车内设施应符合规程564-2条款要求。
2.9.3座椅
※2.9.3.1每一包间应设6把单人座椅。
2.9.3.2按照人体工程学要求,建议采用的座椅尺寸如下:
座椅未压缩时的前沿高度420mm-435mm
座椅深度430mm-500mm
最小宽度(不带扶手)460mm-500mm
座垫倾斜(向后)7º-12º
靠背倾斜(向后)105º-110º
扶手距座垫高度约200mm
靠背腰部曲线距座垫距离140-220mm
※2.9.3.3每一座椅的靠背应设几个不同的倾斜度。
2.9.3.3.1建议,座椅的倾斜度可以调节,每一座椅靠背可以伸展与对面座椅接触形成一个卧铺。
两个座椅中的其中一个座椅的靠背处于稍微倾斜作为头靠用。
※2.9.3.4双人座椅应能翻起的扶手相隔。
靠近车墙壁的扶手应固定或可翻起。
扶手翻起时,必须与靠背平齐。
2.9.3.5建议在吸烟客室座椅的扶手上设烟灰缸。
2.9.3.6每一座椅的上部设单独的头靠。
2.9.3.6.1头靠应与座椅成为一体。
2.9.3.6.2建议头靠的高度可调。
2.9.3.7座垫、扶手、头靠和覆盖面
2.9.3.7.1必须具备以下各项:
满足规程564-2防火要求。
不集结污垢。
无灰尘、阻燃,遗留下的痕迹最少
耐磨,便于清洗,而且耐洗化学清剂的清洗。
2.9.6.7.2建议
不能直接采用塑料、化纤材料的覆盖面。
避免连接处有锐边
设计化纤材料的覆盖面,用手即可取下,不需要工具。
※2.9.3.8每一座椅必须设座号牌。
2.9.3.9头靠覆盖面的附加条件
※2.9.3.9.1包住整个头靠表面。
※2.9.3.9.2建议采用以下材料。
纺织织物、便于拆卸和清洗
耐磨的非纺织化纤材料
※2.9.4.1每一客室必须设以下设施:
行李架(依照规程562)
镜子(依照规程564-1)
手杖和雨伞架
一等包间设阅读灯
衣帽钩
包间窗下设2个折叠桌
符合563规程的移动或可倾斜的废物箱
2.9.4.2依照563规程包间应设阅读灯。
※2.9.5行李架以上的侧墙板必须用保护压条覆盖。
2.9.6包间窗户设施
※2.9.6.1包间必须设两个拉动的窗帘,合拢时要充分重叠避免露光。
窗帘必须避免褪色、防止缩水和撕裂,而且不需用工具便可拆卸。
卷帘、或百叶窗或类似的材料制作。
窗帘的材料应当易清洗,不褪色、防止撕裂。
2.9.6.2建议,拉动的窗帘应设车辆型号的标记。
2.9.6.3 卷帘、百叶窗或类似的设备应符合规程562-2的要求。
※2.9.7包间和走廊间壁窗安装玻璃的部位必须设两个拉动窗帘或类似的设备。
窗帘应符合条款2.9.6.1的要求。
2.9.7.1建议包间窗帘应在门手把前重叠。
包间门应装一个同时拉开窗帘和门的装置。
2.9.8建议在装钢化玻璃的固定窗框的正面设水平防护杆。
※2.9.8.1此防护杆不能妨碍紧急出口。
2.9.9茶桌和类似的小桌子
2.9.9.1建议走廊侧采用向下折叠的小桌子或小架子供旅客用。
※2.9.9.2小桌子或小架子表面应当光滑,不褪色、耐饮料、炭笔、防止抓伤,并能耐清洗剂的清洗。
小桌子的外形和四周边缘不允许积存污垢。
※2.9.9.3茶桌腿为折叠式的。
※2.9.10紧急制动、照明和广播开关,以及通风控制器(如有)相关的说明或图形标记应设在包间的门上。
※2.9.11包间标记必须说明包间的等级,是否允许吸烟、或不允许吸烟,并说明其编号。
※2.9..12瓶子托应设在靠近茶桌的部位,禁止液体流到座椅上。
※2.9.13电视帧设计应当是清洗后不允许遗留流淌液体的踪迹、或将潮湿遗留在电视帧上。
连接区域的框架便于接近。
2.9.14可以装到墙上的部件,例如开关、钩子、符号等等。
2.9.14.1必须耐认可的清洗剂的清洗,而且便于清擦干净。
2.9.14.2建议安装的部件,尤其设置在基础表面的过渡部位的部件不能集结污垢。
2.10侧走廊的设施
※2.10.1侧走廊必须提供以下设施:
二等包间走廊设折叠座椅
纵向行李架设在走廊和包间间壁的上部。
依照规程563要求烟灰缸设在包间对面的侧墙上。
烟灰缸应尽量的不突出墙面。
2.10.2建议在钢化玻璃的固定窗框的正面安装一个水平防护杆。
※2.10.2.1此防护杆不应妨碍此窗作紧急出口用。
※2.10.3每一客室的侧墙上应标出等级、“吸烟”或“禁烟”的标记。
※2.11门口与通过台设施
2.11.1符合规程567-1,条款2.11要求。
2.11.2国际列车的舒适度是以双边和多边协议为依据。
2.11.3客车内各种设备的安装空间,可以使用以下IIIa,IIIb,IVa,IVb附图标出的“M”空间:
存放手推车、轮椅、以及其他物品。
其他舒适度,例如在列车上打电话、售票机、出售食品机、加热器以及存放折叠椅的空间。
※2.12厕所与盥洗室的设施
2.12.1应符合规程563要求。
2.12.2每一厕所必须按照规程563要求设置插座。
※2.13车外表面
应符合规程567-1要求。
2.14车体隔声与隔热
应符合规程567-1,条款2.15的要求。
2.15车内间壁与墙板
※2.15.1间壁板和厕所门必需符合规程563的要求。
※2.15.2包间间壁的厚度包括外墙板约20mm。
各包间之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
※2.15.3包间与走廊间壁厚度是20mm。
其上部应设固定的窗玻璃,而下部设气孔在包间与走廊座椅下循环。
通风格栅应便于清洗、拆卸和耐腐蚀剂的腐蚀。
2.15.4车内墙与车门面板
※2.15.4.1必须符合以下便于清洗的要求。
表面光滑、或大壁板、或者立式壁板
不褪色、防水、耐清洗剂、防止抓伤,底部的部件耐冲击(例如:
符合规程844-4要求的胶合板)。
合成橡胶和软质的合成材料(接头压条和外部压条除外)。
侧墙连接走廊和车门,此车门应当是玻璃门。
2.15.4.2建议客室门的底部滑轨在350mm处中断。
不允许将底部轨道设置到地板里。
※2.16地板与地板布
※2.16.1除厕所地板以外,地板的结构应当是:
※至少是15mm厚的防水胶合板,或类似质量的材料。
地板应便于清洗、耐认可的清洗剂清洗、防止抓伤、防滑。
装饰图案的颜色应当是暗淡颜色,不集结灰尘。
如果装饰图案包括突起的按扭,应将突起的按扭倒圆,不允许集结污垢。
如果地板与墙之间过渡处需要倒圆的话,其半径至少是30mm。
地毯必须是:
地板应用防缩和防污垢的材料制造。
便于用认可的清洗剂真空、喷撒/抽空清洗:
走廊地毯应便于拆卸
不允许地毯下面集水或污垢。
2.16.2装饰图案的选择应当是不受污垢的影响。
建议采用地板布和地毯。
2.16.3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地毯应当固定。
2.16.4刮除器:
建议不用垫子。
如果不用垫子,应放在垫座里,这种方法便于拆卸(小垫子)。
建议,垫座的设计应便于排水。
※2.17内顶板
内顶板应当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表面应光滑或者用大板覆盖,便于干燥。
地板布不褪色、防水、耐认可清洗剂清洗、防止抓伤,行李架区域内要耐冲击。
2.18清洗设备的插座安装
见规程567-1,条款.16.4
2.19照明
应符合规程555条款要求。
2.20空调与采暖
※2.2..2.1除非另有规定,Z1型客车空调的安装、Z2型客车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规程553条款的要求,尤其是要符合附录1的要求。
2.20.2建议在厕所与通过台处设空调。
※2.20.3电热器的防护罩应符合以下要求:
边缘必须倒圆。
必须覆盖,并应具备以下防护功能:
防冲击、防止抓伤、耐脚踩踏、不腿色、耐认可的清洗剂清洗,采用肋条结构应便于清洗。
一旦空调管道和地板之间得空间不够,其空间至少是100mm高。
2.20.4建议:
为了防止空的装置放在采暖管道上,采暖管道上边缘应当倾斜。
加热器防护罩和管道的金属表面不应抛光。
※2.21水的加热应符合规程563要求
3 适应二等座卧车的特殊规定
※3.1与本规程第0.1条规定相反,二等座卧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必须达到160km/h。
※3.1.1空调座卧车的转向架设计最高200km/h、且成本低。
3.2概述
见规程567-1,条款6。
3.3盥洗室数量
※3.3.1一般来说,卧车应设3个盥洗室。
3.3.2 座车设2个盥洗室。
3.4平面布置
※3.4.1附图II,图1所示是3个盥洗室的卧车的平面布置图。
※3.4.2附图II,图2所示是2个盥洗室的客车平面布置图。
3.5包间设施
※3.5.1二等卧车的设6个座席,6卧铺供旅客夜间用。
※3.5.1.1包间夜间设施的布置设长度1900mm可躺卧铺。
2包间应提供四种设施,或6个卧铺。
3.5.3本规程条款2.9.3.3和2.9.3.3.1不适应卧铺。
3.5.4条款2.9.3.5关于吸烟间座椅扶手应设烟灰盒的建议不适应卧车。
3.5.5卧车必须依照规程562条款2.9.4.1规定简单装设行李架。
但是不设手杖、雨伞架和镜子(依照规程564-1)。
3.5.6座椅下应设(滑轨)能将手提箱推进的滑轨。
3.6建议包间和走廊设隔音地板布,以减弱脚步声。
3.7侧走廊的设施
※3.7.1除了折叠椅和行李架的规定以外,该设施适用条款2.10。
3.7.2建议每一包间的折叠椅设在侧走廊上。
※3.7.3另外,以下设施应设在侧走廊上:
四个刮胡刀插座。
至少设四个镜子。
4 适应中央走廊座车的特殊条款
除下列条款以外,本规程都适应:
条款2.6,2.9.1,2.9.3.1,2.9.3.3,2.9.3.3.1,2.9.3.6,2.9.3.6.1,2.9.3.6.2,2.9.4.1,2.9.5,2.9.7,2.9.7.1,2.9.9.1,2.9.10,2.9.11,2.10,2.11,2.15.2,2.15.3和3。
以下所述适应一等和二等中央走廊座车。
※4.1车内设施
车内设施必须与IIIa,IIIb,IVa,IVb附图示出的平面布置要求相符。
4.2一等和二等客车的通用条件
※4.2.1设铰接气窗的空调客车设施必须用RIC方形钥匙锁闭。
4.2.1.1客车在正常线路上运行:
在客车每侧设四个插座
插座的布置形式是:
※4.2.1.1.1在客车的每一侧一等客室的每端,另外:
※4.2.1.1.2如果采用复合玻璃:
布置在客车每侧客室中间部位面对面座椅车窗上。
附图IIIa,IVa示出实例。
如果采用钢化玻璃:
布置在客车每一侧,分别在两个客室之间的间壁前、后,每个车窗前面的两侧
附图IIIb,IVb示出实例。
4.2.1.2客车运行在高速线路的隧道里:
至少设在每个客室端部,即每辆客车设4个铰接气窗。
4.2.2座椅
4.2.2.1建议座椅要设计成靠背有几个可调的倾斜位置。
4.2.2.2每一座椅设一头靠。
4.2.2.2.1头靠可与座椅成为一个整体。
4.2.3客室设开敞式的门、车门。
※4.2.3.1开敞式的客室门可以是单扇或双扇门,通道至少是700mm宽。
4.2.3.1.1建议,新造客车应采用较宽的通道。
4.2.3.1.2建议,开敞式的客室门应当是自动。
4.2.3.2如果客室间壁上设门,建议,此门应当自动的。
4.2.3.3见规程560,条款.2.2
4.2.4通过台设施
依照规程567-1,条款.11.1,2.11.2,2.11.3和.11.5
※4.2.4.1装有螺旋制动机的通过台端,必须设照明和空调的控制器及监测装置,以及车轮防滑装置的控制柜。
4.2.4.2如附图IIIb或附图IVb平面布置的客车,可以将照明、空调和检测装置控制柜与设备控制柜和备件储存柜放在同一位置。
4.2.5脚蹬
※4.2.5.1客车脚蹬应符合规程67-1,条款.6规定。
4.2.5.2如附图IIIb或附图IVb规定制造的脚蹬,可同规程567-1,条款2.6.2和2.6.3规定不同,是3层固定脚蹬。
但是,通过台距轨面的高度不小于1160mm。
※4.2.5.2.1如果脚蹬台阶边沿相对水平面倾斜度小于55°.台阶的深度至少200mm.台阶间的最大间距270mm.
4.2.6照明
照明规定与侧走廊的客车的照明规定相似。
4.3一等客车的特殊规定
※4.3.1设侧走廊的一等客车座椅布置应采用每排3座,共58座.
4.3.1.1吸烟客室与禁烟客室座椅的不同布置方法如下:
吸烟客室座椅20-23,禁烟客室座椅是38-29。
4.4 二等车的特殊规定
※4.4.1.1开敞式吸烟客室与禁烟客室座椅的不同布置方法如下:
吸烟客室设28-32把座椅,禁烟客室设52-48把座椅。
附图I
座车
一等客车
外墙板
二等客车
一等、二等客车
X=Z1标准型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
XX=Z1标准型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不适应高速线路上运行的客车。
带吊板的固定车窗的客车说明不适应高速线路上运行的客车。
附图II
设三个洗手间的包间客车、二等包间客车
1)设三个洗手间的包间客车
2)设二个洗手间的包间客车
X=Z1标准型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
XX=Z1标准型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可设紧急出口。
带吊板的固定车窗的客车说明不适应高速线路上运行的客车。
附图IIIa
二等中央走廊客车(Z标准型)
禁烟区(定员,48)
吸烟区(定员,32)
X=固定车窗
XX=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可设紧急出口
开敞式客室每侧设10或11车窗
A-WC
C-开关控制柜
E-备件柜
F-手制动
L-行李架
M-储藏用的空间
a)面对面座椅的中央走廊客车:
52(定员)
b)面对面座椅的中央走廊客车:
28(定员)
c)客车强制性的配置
A-A截面
1)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说明不适应高速线路上运行的客车。
条款4.2.1.2适应于在高速线路上运行客车。
附图IIIb
二等中央走廊座车(标准VTU型)
禁烟区(定员,48)
吸烟区(定员,32)
X=固定车窗客车
XX=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可设紧急出口1)。
(如果装复合玻璃,设特殊紧急出口,如规程564-1,条款5和6)
禁烟区(定员,48)
吸烟区(定员,32)
A-WC
C-开关控制柜
E-备件柜
F-手制动
L-行李架
M-储藏用的空间
a)依照1.1.90规程制造的客车
建议,依照1.1.90规程以前制造的客车
1)带吊板的固定车窗客车说明不适应高速线路上运行的客车。
条款4.2.1.2适应于在高速线路上运行客车。
附图IVa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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