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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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责任清单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用海用岛监管
(三)海洋工程污染损害防治监管
(四)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监管
(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六)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监管
(七)对涉海涉渔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管
(八)渔船审批管理事项监管
(九)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政策以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指导、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
负责全县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组织海洋与渔业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3
参与本省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海域(包括海岸带、无居民海岛)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负责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工作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
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
组织全县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
组织实施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承担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
组织申报、实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4
(四)负责全县渔业资源的管理。
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本县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全县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监督实施捕捞船网工具控制制度
负责指导渔具渔法改革并组织实施先进捕捞技术与生产结合的示范点项目
负责推进全县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
指导与监督管理本县内陆水域和浅海滩涂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的养殖开发利用
规范全县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组织实施渔业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监督管理
开展渔业资源管理和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
负责海洋环境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管理全县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
组织海洋和渔业水域污染损害环境的应急监测、调查和协调处理
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
组织海洋生态整治、恢复和修复。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负责全县珊瑚礁保护工作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防治工作。
负责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防治工作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负责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
管理海洋观测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的管理工作
监督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
负责组织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调查和处理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7
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县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全县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
代表国家行使渔业船舶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指导全县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组织渔政执法行动,协调渔业纠纷,查处渔业违规事件
由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参与渔业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全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维权护渔、专项巡航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管理渔港航标等港口安全设施
监督渔港工程项目建设
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8
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海洋经济核算和渔业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海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组织开展全县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岛调查统计和海岛名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海洋环境保护法》
负责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用户账号管理办法》
负责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关于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9
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示范计划和工作方案
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和考核;监督船员持证上岗管理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0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1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填报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对全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具体征收;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的初审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的《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5〕120号)
县财政局
负责按照法定比例划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的审核工作。
2
海岛名称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海岸线以外所有海域地名和无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名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职责分工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28号)。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
某岛甲位于海岸线以内或驻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岛的名称管理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位于海岸线以外和没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名称管理工作,归所在地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县民政局
负责海岸线以内所有海域地名和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名称管理工作
3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县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域使用项目权属登记及证书发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
某建设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
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和审查后,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
之后,县海洋与渔业局将登记信息和证书扫描件传送至设在国土资源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县海洋与渔业局定期向国土资源厅报送海域使用权登记情况。
县国土局
负责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4
填海竣工验收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
会同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某宗用海完成填海施工后,建设单位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测量工作,组织召开编制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会。
通过验收的,海域使用权人持县海洋与渔业局竣工验收批复、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图,到国土部门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县国土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监督管理和登记发证。
5
海域使用金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对全县海域使用金的征收,配合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管理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某渔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过程中,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
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该申请,作出审查意见,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拟文批复,县海洋与渔业局会签,批准该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
县财政局
参与对全县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
6
海岸带管理工作
县海渔局
参与海岸带管理工作,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拟定的海岸带有关管理政策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1、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海洋渔业厅共同编制《海南省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分别确定海岸带陆域和海域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有关管理政策。
2、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经济特区海岸带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管理政策。
3、某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距离海岸线100米至200米之间的土地上建设酒店项目,项目所在地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示时,分别征求县住建厅、海洋渔业厅和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7
海洋环境监测
县海渔局
1、负责管理上级有关部门建设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2、负责海洋与渔业监测体系建设;
3、协助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4、负责对本县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和监视。
1、《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府办〔2014〕149号);
2、《海南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府办〔2009〕134号);
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1、在监测网建设方面,环保局负责协助组织建设与管理环境监测网,海洋渔业局负责协助其中的海洋监测网络建设。
2、在海洋环境监测任务方面,环保局负责来自陆源污染源监测,海洋渔业局负责来自海上污染源的监测。
即此类情况两者都涉及海域,存在监测范围的重叠与交叉。
3、在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污染来源监测方面,环保局负责排污口和河口断面的监测,海洋渔业局负责邻近海域的监测。
即此类情况两者既属于上、下游的关系,又在污水混合区域内存在监测重叠。
县环保局
1、协助组织建设和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网;
2、协助组织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负责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入海河口规定范围内排污口、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
8
陆源污染防治
县海渔局
1、提出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意见;
2、负责对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和监视,发现异常变化,及时报生态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
1、某入海排污口需要设置,则由环保局负责审批并依法征求海洋渔业局的意见。
2、当某入海排污口和海岸工程等陆源污染物排海,造成海洋污染后,海洋渔业局负责将监测到的海洋环境异常情况报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
负责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
在批准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部门的意见;
9
渔业船舶建(改)造行为管理
县海渔局
负责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核、审批。
负责查处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建(改)造渔船行为。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某乡镇非法建造渔船行为猖獗,县政府组织渔业、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建造渔船专项行动。
对其中一家未取得指标而建造渔船的造船企业,渔业部门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另外两个建造渔船的沙滩船厂,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取缔关停
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造船(点);负责对促成渔业船舶建造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监管
10
渔具制造、维修、销售行为监管
县海渔局
组织实施渔具、渔法制度,开展先进渔具渔法的试验推广和技术培训。
建议审查该项权责描述是否准确?
是否应当修改为对违法制造、销售渔具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例如县政府组织渔业和工商部门开展渔具制造、销售联合整治行动,查获5家制造并销售售违禁渔具的作坊式“黑窝点”。
这些制销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门的法律法规,最后由渔业部门收缴了违禁渔具,由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查处并取缔5个“黑窝点”
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渔具的行为;协同开展渔具销售点执法检查
11
涉外渔业
县海渔局
查处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侵渔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014年某月某日,我渔民报告属地渔政渔监站在昌江海域离岸30海里处发现两艘越南渔船,海洋渔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外事办(海权办),外事办启动《海南省海上涉外渔业协调处理机制》,海洋渔业局协同县边防支队派执法力量前往该海域执法,抓扣越南船只和人员,案件由县边防支队处置。
县海渔局
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涉外渔业事件执法和处置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第二条
县边防支队
打击外籍渔船海上走私、偷渡、内潜等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对抓扣的外籍非法侵渔渔船渔民进行监护;查处外国渔船在我县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议增加第五条作为执法依据。
县外事办
协调处理涉外渔业事件,负责与外交部、驻外使馆联络沟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第八条
1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海渔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第四条第
(一)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县食安办组织水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养殖环节有违法用药情况,由县海洋渔业局进行执法处理;发现运输途中有添加违禁药物,由县海洋渔业局进行执法处理;进入市场或超市后发现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处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13
水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县海渔局
1、负责渔港、渔船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
2、参与非渔业水域、非渔船污染损害对渔业造成的损失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发生某水污染或海洋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如系由渔船或渔港污染造成的,则由海洋渔业局负责调查处理;如系其他船舶、港区污染造成的,则由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吸收海洋渔业局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即此类情况需要首先判断污染是由谁造成的,尽管都发生在水域和海域。
海事局
负责调查处理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损害事故。
其中造成渔业损失的,吸收渔业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14
海砂开采监管
县国土局
对符合国家海砂开采规划等条件部分的海砂,经国家国土资源部批准,受委托承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采矿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县海渔局
负责海砂开采使用海域的权属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对违反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49条
县交通局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15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县海渔局
按照国务院(国函〔1988〕144号)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分类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县林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县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执法文书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海洋与渔业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执法文书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查开展。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督查情况总结。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督查结果反馈。
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用海用岛监管
对用海用岛的监管是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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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洋 渔业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