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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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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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制度
关于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是丰业金融为了确保反洗钱内部控制目标能够有效实现而制定并实行的各种政策及措施,旨在防范反洗钱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风险。
各级机构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并考虑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1.客户身份识别
各级机构应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在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时识别客户身份,并以此作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持续监控的基础。
1.1识别要求
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1.2识别内容
1.2.1基本身份信息
以下为按规定需要识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对公客户(或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
序号
信息要素内容
序号
信息要素内容
1
客户的名称
10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种类
2
住所
11
号码
3
经营范围
12
有效期限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5
税务登记证号码
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种类
6
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
名称
15
号码
7
号码
16
有效期限
8
有效期限
17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9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名称
18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种类
19
号码
20
有效期限
2)对私客户(或称自然人客户)
序号
信息要素内容
备注
1
客户姓名
2
性别
3
国籍
4
职业
5
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客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6
联系方式
7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8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9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有效期限
1.2.2基本要件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件为客户应出具或可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1)对公客户
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一般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社会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其中:
a.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b.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c.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对私客户
序号
客户
证件类型
出具
要求
备注
1
中国公民
16周岁以上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应出具
2
16周岁以下
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应出具
3
军人、武装警察
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可出具
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4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
中国护照
可出具
5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应出具
6
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应出具
7
外国公民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监管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应出具
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其中:
a.代理他人新注册公司网站账户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单位代理个人新注册公司网站账户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3识别的一般方式
1)了解
了解客户的职业、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与用途、交易背景、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信息,了解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等)及其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识别客户的交易背景、目的、性质等。
2)核对
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不是以匿名或假名开户,且其身份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其中,个人客户开户的,应当按理财实名制及金融办相关开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身份信息核对,并按要求进行联网身份核查;如系代理开户,则须同时核查代理人身份证件。
3)登记
将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要素录入相关业务系统,或者按规定记载于相关的纸质凭证之中。
基本身份信息要素的登记方式应根据各业务条线的有关规定执行。
4)留存
将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按照监管要求相当于上述文件的资料留存于业务经办机构,并按规定期限加以归档保管。
1.4识别措施
1.4.1新账户开立(或者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识别
1)各级机构应核查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进行核查。
按照规定,还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a.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b.回访客户
c.实地查访
d.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e.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2)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时,营业机构还应按照金融办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1.4.2存量客户的识别
1)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级机构应利用账户年检及日常核查等账户管理形式实施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往来交易情况,以及留存资料信息的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对于2015年4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相关营业机构应组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通过回访、实地查访、向有关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重新识别客户,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如职业、控股股东等)有遗漏的,应补充完整。
1.4.3客户尽职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取择机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手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1.5其他要求
1)营业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核查客户是否被列入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并按照监控名单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各级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其中,客户或者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3)营业机构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可疑交易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
各级机构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业务运营中识别的可疑交易。
2.1报告范围
1)各级机构对以下异常交易,如没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应作为可疑交易报告: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c.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e.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f.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g.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h.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i.客户要求进行人民币、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j.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k.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l.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m.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n.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o.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p.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q.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r.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除上述18项规定的情形外,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注释: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
2)各级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a.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c.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d.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e.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f.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g.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3)各级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金融办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a.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b.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c.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d.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e.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2.2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
对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各级机构应按照规定审查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分析、审核和判断此类交易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所提示的“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明显无关”、“原因不明”、“没有正常原因”等可疑特征,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2.3报告时限
总公司需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在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补正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2.4其他要求
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报告时,还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1)各级机构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
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将资金交易特点与客户身份或所从事的业务进行比对,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同时,各级机构要将反洗钱或反恐融资名单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工作成果运用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过程中,着力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和可疑交易甄别、分析能力。
2)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在依法按照规定渠道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报告中国金融办当地分支机构。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中国金融办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所辖工作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4)各级机构除了按照要求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根据客户特点、业务运作情况、市场风险变化情况、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获悉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或完善可疑交易监测的工作重点及相关的监测指标。
尤其当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涉及本行客户,或执法机关调查犯罪事实、冻结资金涉及本行客户的账户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深入分析其资金交易特点,发现具有洗钱或其他犯罪嫌疑的,应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金融办当地分支机构。
5)各级机构应以风险为本,逐步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各级机构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7)对于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应当加强管理,更新技术手段,保证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采集,满足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8)工作记录是考察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营业机构应认真妥善保存下列记录:
a.对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判断的有关记录;
b.人工增录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记录;
c.其他涉及可疑交易分析判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
其中,对将反洗钱系统初步筛选出的交易确认为非可疑交易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保留已进行过分析、判断、审核的证据,留存完整的分析、甄别痕迹,防范合规性风险。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1保存内容
1)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
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相关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
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3)其他按规定应当保存的反洗钱资料包括: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资料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等。
3.2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5)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各级机构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5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3.3保存要求
1)为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各级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确保交易对手方信息、网上交易IP地址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准确。
2)采取必要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并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应与相关交易的单证一并装订,妥善保管。
5)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6)在为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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