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债法总论概述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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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债法总论概述合同法
大学债法总论概述(合同法)
债法总论概述
合同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罗马法:
债(拉丁文obligation)的基本含义为约束和纽带,形象的称为“法锁”,指意为债的双方当事人处于法锁的两端,只有通过履行才能把法锁打开。
、我国
古代专指金钱债务,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法制债才成为民法上的特定概念。
我国民法上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一)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即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引申出债的相对性,以区别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对世权关系;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权人:
享有权利的人;
债务人:
负有义务的人;
例1: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交货地为乙所在地。
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问:
乙可起诉谁(甲、丙、丁)赔偿自己的损失?
2004-3-12: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
A。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
债务人需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的基本属性:
请求权,与物权等支配权相区别。
注意区分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包括以下四项权能: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
、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解除、让与债权,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请求权:
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
(三)债的客体----给付(给付行为)
给付:
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特定的行为,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务,以及不作为等。
注:
1、给付与给付的标的物,在转移财产的合同中,合同的标的是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合同的标的物则是该财产;
、不作为可作为债的标的
如:
公司与员工约定不得在外兼职,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
(二)单独行为(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
、设定幸运奖
如:
观看电视节目(如NBA、春晚)等进行短信抽奖;
某超市规定每天的第一位顾客为幸运顾客,送礼品一份。
、其他
如遗赠;公交公司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等。
例:
1、甲、乙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住楼上,外出时因停水,扭开的水龙头忘了关,恢复供水后,乙听到楼上哗哗流水声,甲房如不及时关水,不仅新装修的地板会遭水浸泡,还会影响楼下住户。
乙遂请人搭梯子破窗进入甲房将水龙头关上,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请人、租梯等)150元。
问:
乙可否请求甲支付150元费用?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徐老太在一公交车站等车时摔倒,刚下车的彭宇看到后把老太扶起并打的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200多元。
后老太及家人得知病情严重需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求赔偿医药费,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赔偿4万余元,二审和解结案。
问:
彭宇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
可否请求返还打的费和医药费?
(三)无因管理
、概念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种事实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在无因管理中,进行管理的叫管理人;被管理的叫本人。
、构成要件
(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2)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3)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主观态度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使管理人取得管理过程中支出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例09-3-12: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
C。
、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
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
例: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
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
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
修整过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
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应尽适当管理义务,并事后应通知本人。
如果管理人违背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或没有尽注意义务造成本人损失的,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
、赵本山本意只捐助某失学儿童3000元,结果银行转账时多按了一个零,捐了3万,本山大叔可否要回多捐的27000元?
、许霆到ATM机上取款1000元,结果吐出1万元,对多出的9000元许霆可否占为己有?
(四)不当得利
、概念:
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思考:
不当得利是行为还是事件?
通说认为,应属事件。
但产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取得利益的一方叫得利人(或受益人);受损害一方叫受损人(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
(3)受有损失与取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类型
(1)非债清偿:
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2)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合同被解除说产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如暴雨使甲鱼塘中的鱼冲入乙的鱼塘。
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
D。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即受损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返还范围:
(1)以受益人善意、恶意区分
善意: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反之为恶意。
善意:
以现存利益为准;
恶意:
应以取得利益时的数额为限。
(2)《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07-3-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
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恢复利益关系,追求实质公平正义。
思考:
、偿还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受偿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行贿人可否受贿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赌博输方可否向赢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分析:
1:
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故债权人受领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3:
行贿、赌博等属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赌资应收缴,输方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004-3-11: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
D。
(五)契约(合同)
(六)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债的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标准:
债发生的方式。
(一)意定之债
是指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需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债。
、合同之债
注:
合同附随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单方允诺之债
(二)法定之债
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二、主债与从债
划分标准: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
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
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如:
借款合同之债为主债,保证合同之债为从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区分标准:
债的标的物在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一)特定(物)之债:
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特点: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反之债务人亦然。
、特定标的物灭失,发生履行不能的结果。
(二)种类(物)之债:
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以种类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债。
如在春天约定以秋天产的东北大米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之债。
、要求:
(1)数量必须确定;
(2)一般也应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有确定品质的标准;
、特点:
(1)种类之债标的物只有特定后才能履行;
(2)种类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
(1)基于债务人的必要行为特定
我国一般采交付主义,即债务人在履行时将种类物的一部分分离出来并交付时才特定;
(2)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后指定。
、限制种类之债:
即把标的物限制在某一部分的债。
如黑龙江五常产的一级大米。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区分标准:
标的物是财(金钱)物(实物)还是劳务。
意义:
(1)劳务之债需要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一般不得替代履行;
(2)财物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由于具有人身性,一般不宜强制执行,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
思考:
食客与餐馆之间是什么债的关系?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
是否有多个标的。
(一)简单之债:
具有确定单一的标的的债;
(二)选择之债:
有数个标的,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如:
(1)买方支付50万元可选择宝马或奔驰一辆;
(2)债务人可选择提供劳务或支付金钱偿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
当事人一方享有选择权,为形成权性质,即选择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生效,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思考: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选择之债的数个给付各具特性,互不相同;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同一种类的某一部分,没有差别;
六、单独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一人即为单独之债,数人即为多数人之债。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在债的关系中,多数主体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按份债权)或分担债务(按份债务)的债;
(1)按份之债的实质是:
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个债的集合,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
例:
甲乙向丙借款1000元,明确甲乙各借500元。
(2)按份之债的效力
各个债权人就自己份额独立享有债权,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
各债务人就自己的份额独立负担义务,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
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权),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
、合同
、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及联营中债务;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保证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有关代理的连带责任。
(2)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各连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请求他们同时或先后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各当事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3)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
、内部份额: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就其内部关系而言为按份关系,份额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应平均分担;
、求偿权:
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小结: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05-3-8: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特定之债
单一之债
选择之债
法定之债
答案:
B。
09-3-9:
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
B。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
《古代法》(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
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
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
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
《礼记》:
契:
券要也。
《说文解字》:
契,约也。
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达成的协议。
合同:
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
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协议:
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
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
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平行的合致”。
如:
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等。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
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身份合同以及非民事领域的行政合同、组织内部合同、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本质:
合同是民事主体对未来事务的安排,当事人由此产生合理预期,合同法就是要赋予合同法律约束力,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救济。
由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理的信赖,形成信用关系。
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债权和债务
合同债权:
本质是请求权,但其内容不限于请求权,还包括解除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能。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即合同标的为给付(行为),即债务人的行为,而不是标的物。
(四)合同过程
(五)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含义
例:
甲与乙达成协议,将某批运输中的设备卖给乙,约定3月交货,协议签订后乙又将该批设备卖给丙,约定货物到港后丙直接去港口提货。
丙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丙可否起诉甲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
就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或突破
(1)债权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第73、74条)
(4)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5)第三人侵害债权
例1:
甲演出公司与杰克逊签订全球巡演,门票已售出,商业对手乙公司得知后贿赂杰克逊的私人医生,指使其害死杰克逊,使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问:
甲公司可否起诉乙公司赔偿损失?
例2:
甲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奥运冠军丙签订代言合同,报酬500万元,乙公司得知后以二倍的报酬(1000万元)请丙代言,并不得为甲代言。
丙遂与乙公司签约。
问:
甲公司是否可起诉乙公司赔偿?
四、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
仅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例1:
甲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委托乙帮忙(无偿的)处理某事务,事后乙要求甲支付垫付的费用200元,甲乙之间委托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合同?
不完全双务合同:
双方虽各负债务,但其债务并不是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其性质仍属单务合同。
如:
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与受托人处理事务并不是对待给付。
但有偿委托合同中的报酬则是对待给付。
例2(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思考:
附义务(附负担)的赠与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吗?
第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此处所附义务并非受赠人的对待给付,故仍为单务合同。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对价)。
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注:
(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
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如:
买卖、赠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
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保险合同。
、区分意义
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
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合同:
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如:
买卖等;
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实践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般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借用合同
、使用借贷合同:
借用人归还原物;
如借用汽车使用一周;
、消费借贷合同:
借用人归还同种类的物;
借用100斤大米,到期偿还同品质大米100斤。
(4)定金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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