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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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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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2021年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xx)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
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
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
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
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2.4条款。
第五条定期检查:
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1.检查方式:
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2.检查周期:
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3.检查准备:
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
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
4.2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评分。
4.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4.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4.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4.7对特大型、大型桥梁的控制检测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3.3条款执行。
5.检查内容:
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3.4~3.3.12条款。
6.病害标识:
检查发现的各种缺损均应在现场用油漆等将其范围及日期标记清楚,发现三类以上桥梁及有严重缺损和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桥梁,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7.提交检查文件:
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3.14条款。
第六条特殊检查:
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其分为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
)和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
特殊检查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4条款。
第七条桥梁评定:
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xx)第3.5条款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
第九条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
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十条对经检查确认为危桥的桥梁,应及时向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
对暂时无法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桥、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速、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并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故。
第十一条对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难以评价的桥梁,或在桥梁检查中,认为适应性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组织具有桥梁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项目检测,针对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路桥梁伸缩缝、桥头路面、防撞墙(或栏杆)的养护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避免因养护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要确保事故信息上报渠道畅通。
凡出现桥梁垮塌或断通事故的,各级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
第十五条配备和使用交通部中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xx版)软件,并定期收集,录入数据,实行桥梁技术状况动态管理,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条桥梁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行专人管理,桥梁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及资料应及时另行备份。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每月至少运行2次桥梁管理系统,检查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认真收集系统缺陷及问题,及时反馈至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2021年桥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地挂牌。
第七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对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桥梁监管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申请由上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二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七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篇: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医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要求医院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书面通知,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
2、根据规定,医院范围内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办。
督办时应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
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下发的【舟文办发[___]___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观影环境的安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舟山影城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分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一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要求影城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3、根据规定,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影城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三、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安监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公司要在___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安监局备案;___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安监局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安监局备案。
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五分公司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着因其他因素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有人员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或全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凡列重大隐患,一律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认定后,上报分公司经理,同时相关部门下达局部或全部停工整顿,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醒目,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
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隐患项目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实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的由分公司统一管理整改,其费用从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并对该项目根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长城建设第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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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韩庄港航管理处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处安委会负责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销号决定。
五、处安委会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有关科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安委会设立“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七、辖区各水运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处安委会报告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处安委会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九、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安委会应当适时对各科室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十一、对逾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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