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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承揽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
百货商场是一家经营电器的商场。
1997年1月20日,明星电视机厂向百货商场发函称:
愿以每台2000元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
百货商场回函:
要以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
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一公函称:
愿以每台1900元价格卖给百货商场50台电视机,且函到即发货。
百货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故未予理睬。
l月30日,明星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商场,商场拒收。
明星电视机厂诉至法院。
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法院会支持电视机厂的诉讼主张吗?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电视机厂第一次向百货商场所发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百货商场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
3、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的公函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拒收于法有据吗?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义合同的意思表示。
”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
第三,要约必须是以订约为目的。
第四,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通过产品宣传,使对方产生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愿望而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自己向对方发出要约。
因此,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商品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例: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一是发信主义
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
大陆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
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如:
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当日又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即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甲能否撤回要约?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2)要约的撤销
如:
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次日与丙又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随即给乙发去函要求撤销要约,甲能否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我国:
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A、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因为如撤销,产生损害。
B、虽没规定有效期,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已产生信赖,并本着信赖进行了准备。
(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致的)
五、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
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
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
广告详细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
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3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成公司。
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
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并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受。
二、承诺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是由特定的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第三,承诺应当是完全地无条件地同意要约人的要约条件。
第四,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练习:
下列行为中,属于默示表示合同成立或继续有效的行为包括()。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
C.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8天内不作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受要约人8天过后未作否认表示
D.甲向乙出售一块手表,价值100元,甲问乙是否愿意购买,乙沉默不语
三、承诺的生效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
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
大陆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安全,而英美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迅速达成。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
四、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第二部分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常见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加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很容易混淆,尤其是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时。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中涉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这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是由卖方加工制作的无关紧要,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如果是一定的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
3、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要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权在不影响承揽方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或者不能按质完成工作成果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定做人同时负有协助义务,而且如定做人违反协助义务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具有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做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或其他工作成果,这种标的通常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需要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由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劳动满足定做人的特殊需要。
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包装标准与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包括专用线、专用码头);
(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的方法;
(9)产品的价格;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三、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
(一)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
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以免造成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分别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如果合同中质量标准不明确,则需要适用合同法六十二条进行补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殊标准。
补缺对卖方要求比较严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的要求。
根据技术标准,卖方安排产品的生产,买方在接受产品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在发生纠纷时判定产品质量的责任归属。
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把产品的技术标准明确下来。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通常可以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但有专业标准,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是卖方应当转让给买方产品的总量,也包括在连续供货合同中每一批的数量。
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进行交易。
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尾差,自然增减量等。
计量方法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执行。
当事人更不能随意设定计量单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
否则,数量条款不明确,就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例如:
河南省某国有沙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某建筑公司派车到某国有沙厂自运大沙,每天一车,共拉十天。
"后来,建筑公司自运大沙时,所派车辆越来越大,使某国有沙厂吃了大亏。
这里大沙购销协议中,所用计量单位"车"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因为"车"有大有小,不能作为一个确切的计量单位,用它来表述大沙的数量,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
在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对于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这是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标的物的科学性。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是异地交货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
产出地相交付地不在同一地方,必然发生运输问题,而运输则必然发生包装问题。
没有包装或包装不善常常导致货物受损,而且在交付时也必须有一定的包装。
合同申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关于包装标准,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卖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关于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一般应当由卖方提供,或者买卖双方商定达成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关于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
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买卖合同实施办法》第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
在发运时,承运部门为防止污染其他商品或者为保证贵重商品安全,要求另外加套、加固包装(如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木箱等)的费用,由买方负担;买方自备包装,经卖方加工整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进口商品的原包装凡属于不符合国内运输要求,如在发运时必须改装换袋时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
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产品的运输与交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关切的事。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十分关注产品的运输与交接这一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关于交货方式,有三种:
代运,送货和自提。
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送货或代运。
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代运则是卖方代办发运。
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订入合同,遵照执行。
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买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买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由买方自提。
实行自提的,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
要求。
关于交接地点,在买卖合同中也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马虎。
交接地点有卖方商品储存地、车站和港口几种。
无论是哪种情况下交接,都必须把交接地点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须细心。
我国许多县、市都有车站港口,全国同名同音同字的车站街道很多。
如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写错交接地点,就会在交货时将货物运错地点,引起诸多麻烦。
如在四川成都铁路局有大小三个相同名字的"三河站"。
一次外省的一家金属站与四川省的某工程指挥部签订了一份鱼尾钢板合同,交货地点是四川省重庆地区的三河县东站,可由于合同中写得不清楚,结果错发到另外一个三河站,造成很大损失。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交货期限就是卖方交付产品,买方接受产品的期限。
判断卖方是否按时履行和延迟履行,主要依据产品的交货期限。
因此,产品的交货期限不但对卖方而且对买方都产生约束力。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不能言辞模糊,避免产生纠纷。
根据产品的交货期限,卖方迟交或早交,买方在交货期限拒不收货都构成违约,而含糊其辞则无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
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
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交货期限。
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的计算标准,也是十分重要的。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卖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买方自提的产品,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卖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买方以必要的途申时间。
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7、产品的验收。
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进行产品的验收。
工矿产品的验收主要包括验收方法、验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包装费用的负担。
验收方法有三种:
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和凭样品验收。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有三种情况:
在装运地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
验收费用的负担即由谁来支付验收费用。
关于验收费用的负担,惯例是:
如产品合格,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产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货,则验收费用由卖方支付。
无论是验收的方法,验收的时间、地点还是验收费用的负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8、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价格。
9、产品货款的结算。
这一条款是卖方最为关注的条款。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产品货款的结算期限在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
产品货款的结算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卖方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
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0、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订立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时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地履行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违约金的比例等要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
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大致有四种: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请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解决;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四、签订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签订买卖合同中,要注意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卖方不能交货、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申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
可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适用的罚则是不同的。
所谓通用产品就是指各行业均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石油、煤炭、水泥、机床、钢材、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
所谓专用产品是指专门在某个行业才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纺织机械、石油冶炼设备等。
一般来讲,通用产品由于其适用范围较广在履行合同违约时仅给对方造成较小的损失,而专用产品则因其适用范围较窄在履行合同违约时给对方较大的损失。
第二,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如合同标的物有特别用途,在合同中应加注明。
如酒精,就有工业酒精和饮用酒精之分,二者不但在用途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成份和价格上也有很大差异,应特别注意。
第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盖章生效这一程序。
合同的全部条款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书最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才生效。
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买卖合同十分重要的手续。
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后,就表明完全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合同便发生法律约束力。
在实务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
如果发现有不当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订。
由于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是在外地议定的,这时合同承办人先不要急于签字盖章,应先回去交单位再行审查,然后决定签字盖章。
在盖章时,要审查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
对于委托他人代订合同的单位,也要注意先订合同后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免代理人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越权签订合同。
五、签订买卖合同中的正误评判
(一)标的物规格型号含义不明
服装买卖合同规定:
“全毛雪花大衣呢。
产品质量标准,按7030型号标准。
”合同中规定为全毛雪花大衣呢,同时合同中又写明型号为7030。
7030既非标准,也不是货品,7030表示的是混纺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胶30%,属二合一混纺,7030不应该与"全毛"两字同时出现。
(二)标的物质量数量条款言辞模糊
旧西服买卖合同规定:
“由某贸易公司向某实业公司销售旧西服,数量200包,质量为八成新,无破口,每包500元,共计价款10万元。
”在数量条款中,以"包"作为计量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包有大有小,容量不一;在质量条款中,双方的协定只简单笼统地写了"八成新,无破口",对于一般的质量要求也没做规定。
(三)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模糊
某企业集团公司与某市农工商总公司签订了大米买卖合同:
“分五批交货,每批150吨。
结算方式为交货付款。
如有违约,均严惩不贷。
”没有说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货就付款?
还是收到全部货再付款?
是当天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还是分期分批支付?
是用现金支付?
还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这些问题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是得不到解决的。
另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严惩不贷"是废话。
违约责任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理应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具体比例。
(四)在产品品名条款中使用假品名
为销售需要等目的,故意使用假品名,可能导致买方借机不付款而毁约。
(五)合同中无质量要求
产品整体质量、使用材料质量。
(六)包装条款规定笼统
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
包装条款至少应该包括包装的具体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以及包装费用的负担三项内容。
该合同中仅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
既没有明确怎样包装、使用什么包装物等包装的具体要求,而且也没有明确包装费用究竟由谁负担。
(七)合同承办人疏忽计量单位条款
铅印合同上注明的数量计量单位"千粒",数量栏目中填上数字1000,结果数量就由1000粒变成1000千粒,即1百万粒。
在这一案例中,合同条款本身并无漏洞和错误。
造成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合同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
审查。
(八)合同价格条款含糊
“暂按每公斤0·20元”。
难以确定产品的价格,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计算,多退少补。
第三部分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及常见问题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人完成了定工作或提供一定的劳务,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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