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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法复习题
婚姻法自考复习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是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成员,他们分属不同家庭。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关系等,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功能。
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根本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
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⑶教育职能。
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⑴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更替,无一不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⑵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发展。
5、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⑶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
⑷禁止滥用亲权,以及改善非婚生子女境遇等。
7、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
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
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9、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普那路亚群婚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说:
“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的,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
10、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
对偶婚姻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它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
对偶婚制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在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的出现和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形成的准备了前提条件。
11、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12、在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
唐《户婚律》集封建社会前期婚姻家庭之大成。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13、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著称于世的包括亲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
家父权的规定最早载于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
古代罗马的亲属制度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
婚姻种类有二:
一是市民法婚姻,又称为正式婚或有夫权婚,二是万民法婚姻又称为略式婚或无夫权婚。
结婚方式为三种:
一是共食婚(它是须履行隆重的宗教仪式的)、二是买卖婚、三是时效婚。
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的亲属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离婚方式有三:
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二是处于夫妻双方的意思,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即片意离婚。
14、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三个方面。
15、《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16、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是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开始的。
17、运用法律武器对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全面的改革,则是在中国革命有了自己的根据地后,即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
18、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视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20、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21、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
⑴婚姻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⑶婚姻法中的规定大多为强行性规范。
22、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2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24、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
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
历史证明:
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其表现为:
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25、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
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6、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
⑴包办婚姻。
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⑵买卖婚姻。
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27、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
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
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28婚姻家庭法: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
它既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又属于广义的家庭法。
2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在法律特性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
29、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应从两方面来具体把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0、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三男妇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31、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⑴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⑵血亲。
是相互之间就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⑶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2、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33、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
⑵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⑶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34、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
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⑷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5、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⑵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⑶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36、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范围的人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
37、亲属的含义有二: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38、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
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39、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40、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
由于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1、我国《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2、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43、直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已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已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等;已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已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和外玄孙子女等。
直系姻亲:
包括已身直系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旁系亲:
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系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44、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⑴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
⑵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⑴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
⑵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同,即以此世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得一边定其亲等。
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⑴直系血亲,一辈为一代,相隔两世即为两代⑵旁系血亲,须以同源为依据。
亲属关系的重复:
系指两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
。
主要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引起。
45、身份法律事实的表现:
主体的特定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订阅财产约定等。
46、亲属身份行为基本特点如下:
1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2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3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4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5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6、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7、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47、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4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定代理效力;2监护效力;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48、聘娶婚的内容及实质?
⑴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
⑵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制了“六礼”。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所谓六礼,即:
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求亲;问名,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纳征(纳币),男家送交聘礼达成婚约;请期,男家择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
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⑶聘娶婚以纳征为中心,聘财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49、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⑴早期型婚约。
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①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②订婚之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当事人的父母、尊长等代为订立;③婚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⑵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
①婚约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自愿订立;②当事人需要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③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背法律;④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
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
50、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
⑴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⑵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⑶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51、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
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⑶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⑷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⑸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
5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⑴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⑵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代为允诺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包办⑶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的表示同意,这样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⑷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⑸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
53、结婚登记的意义?
进行登记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的需要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结婚和依法禁止的疾病婚;⑷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审查,既符合当事人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⑸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⑹做好结婚登记工作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
54、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55、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56、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或称不要式婚)和形式婚(或称要式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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