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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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村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常村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反对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第二条安监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理。
第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违章的,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处罚。
第四条对集体违章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并相应追究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及队长、书记的责任。
第五条对于在作业场所因打架斗殴造成的违章,除按“三违”处罚外,还要移交矿保卫科进行处理。
第六条矿安监部门行使对违章的裁定权、处罚权和提出其它处理意见权,对于构成受行政处分的违章行为由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到期,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报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撤销。
第七条对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护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安全技术革新改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行为奖惩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故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的;
4、盗窃和私藏火工品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且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的;
6、安全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除开除矿籍外,还要移交矿保卫科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1、因“三违”造成他人重伤或重大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2、在斜巷违章扒、蹬、跳或乘坐矿车的;
3、斜巷运输不按规程操作,造成跑车事故的;
4、违章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火工车的;
5、各类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6、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发生脱岗、睡岗、串岗的;
7、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的;
8、安全员对重大安全隐患不督促处理、对严重违章行为不制止的;
9、跟班队干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处理,违章指挥强行生产的;
10、私自改接、拆卸监测监控通讯设施,堵塞、移动、私调、水冲瓦斯传感器等行为,造成现场瓦斯失去有效监测的;
11、带电作业、私调整定、甩保护运行、私自拆接火的;
12、违章放明炮、糊炮的;
13、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薪处分:
1、井下作业人员、地面重要岗位、要害场所值班人员睡岗、脱岗、串岗的;
2、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谩骂安全管理人员,态度恶劣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科、队级干部违章指挥、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不处理、对严重“三违”行为不制止而造成重伤或以上事故的。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基层单位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给予解决,渎职、失察、业务保安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按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上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1、对“三违”人员不制止,支持庇护“三违”人员的;
2、不处理安全隐患,强行作业的;
3、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4、由于超前管理不到位导致三级到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二节通则
第一条科队长下井每少一个四点罚款100元,每少一个零点罚款200元。
第二条各单位实际下井人数与汇报下井人数不符,处罚责任人20元/人次。
第三条正队级以上干部每次入井检查隐患条数少于10条时,每少一条处罚责任人10元。
第四条正队级以上干部未按规定完成反“三违”指标时,每少一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时,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条队长或书记无故不参加陪检时,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七条安全检查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参加,第二天未补检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八条对于矿领导、安全监察人员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而业务科室没有查出的,停产整改类安全隐患否决责任人500元/条;立即整改类安全隐患否决责任人200元/条;限期整改类安全隐患否决责任人100元/条。
第九条对于业务科室没有及时落实整改B级以上的问题,处罚业务科室科长A级500元/条;B级200元/条。
第十条各基层队组考核结果未落实到责任人,除重新按原规定考核外,另外处罚队长、书记500元/次。
第十一条对于短期内整改不了的问题业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制定整改计划的,每推迟一天处罚业务科室科长100元;没有按整改计划规定的时间整改时,每推迟一天,处罚责任人、监督人各50元。
第十二条未及时“五定”或未按时交“五定”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五定”表填写不全时,每少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五定”表填写不清楚时,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三条对于上级部门安全检查的问题,责任业务部门没有及时落实整改和报送安监处的,每次对责任科室科长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每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停产整改类问题处罚队组500元/条,立即整改类问题处罚队组200元/条,限期整改类问题处罚队组100元/条。
第十五条安全例会会议期间抽烟,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安全例会会议期间,出现接、打手机或手机响声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七条安全例会会议期间,未向主持人请假离开会场,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八条行政正职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九条参加安全例会人员迟到、早退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队组对新工人管理不按要求进行的,处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第二十一条签定师徒合同不认真,流于形式,处罚责任队组队长、书记各1000元。
第二十二条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而下井作业者,处罚责任人100元,队长、书记各500元。
第二十三条新工人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考试、阅卷不认真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倒紧班员工上一班上井打卡和下一班下井打卡时间间隔少于9小时,每人每少一小时罚责任单位的队长、书记各3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生产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每人每超一小时罚责任单位的队长、书记各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由个人行为不规范、非管理因素发生的轻微伤情,事故单位能在汇报、处理的态度上做到积极主动,救治措施得力,可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处,现场跟班队干、班组长给予撤职处分,队长、书记(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安全员、瓦检员给予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现场知情人给予200—500元罚款。
由于瞒报而耽误治疗所导致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员工能做到制止“三违”并汇报者,一次奖励100—500元;对能抵制违章并能及时汇报者,一次奖励2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且向安监处汇报者,经安监处确认有价值后,给予奖励1000元。
第三十条所有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达到停产标准的安全隐患并且按照规定停产,向安全调度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情况属实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十一条查出井下违章使用或存放小跑轮,奖励汇报人500元,处罚责任队组队长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于各级干部违章指挥行为,一经发现并查明核实,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到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员工主动抓安全的行为,如受到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并查明核实,将严肃处理,给予责任人10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员工主动抓安全工作的奖励,奖金兑现由违章指挥及作业责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支付。
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副井把钩工不按规定开关安全门、罐帘者,其他人员随意开关安全门、罐帘者;
2、在大巷候车者;
3、在副井北码候罐者;
4、井下乘车不执行乘车规定者;
5、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
6、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配电所、火药库、井口(井底)信号房,工作人员不加以制止者;
7、班前会记录不全的队组;
8、值班记录不全的队组;
9、互保联保记录不全的队组;
10、“岗标”不合格者;
11、一般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12、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系帽带者;
13、隐患未按“五定”时间及时复查的责任者;
14、跟班队干上井后不到安全调度填报隐患者;
15、未按矿有关单位通知,组织参加安全学习培训的队长、技术员;
16、下井人员违反等候室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者;
17、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矿灯或自救器者;
18、井上检身工、井下把钩工、安全员不负责任造成秩序混乱者;
19、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身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
20、在井口房范围内抽烟者;
21、井下大巷行走将长柄工具扛在肩上者;
22、规程措施未按规定送到有关部门的技术员;
23、无班前会记录的责任队组(以每班次考核);
24、无值班记录的责任队组(以每班次考核)。
第三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瓦斯超限不及时汇报的安全员、瓦检员;
2、跟班队干、班组长不懂规程措施者;
3、“三违”人员下岗培训,未经许可擅自上岗者;
4、“三违”人员接到强训通知后,无故不到教育部门参加强训者;
5、“互保联保”人员出现“三违”行为不加制止者;
6、井下乘车不听从安监人员指挥、违章乘车跳车者;
7、酒后入井或上、下井不听从把钩工统一指挥,不遵守乘罐秩序者;
8、入井人员起哄、谩骂、砸门或打架斗殴者;
9、高空或立井井筒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10、不下井打卡或代替别人打卡者;
11、在矿车、罐笼、人车、行人走廊或巷道墙壁上乱写乱画者;
12、采、掘、开工作面不执行四位一体开工制度者;
13、互保联保制度现场执行不到位者;
14、规程考试后未阅卷或考试不及时安排职工上岗的单位队长、技术员;
15、未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作业规程、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职工上岗的队长、技术员;
16、未开展上级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但弄虚作假、填写假记录的队长、技术员;
17、对各类隐患无故不“五定”或不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人,按条计;
18、未按指令单规定向安监处报送回执和相关书面材料的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按天计;
19、各级领导干部当月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指标者,按次计;
20、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21、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单位党政正职;
22、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单位党政正职。
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3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1、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者;
2、要害场所工作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者;
3、“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到安全部门落实情况者;
4、不按规定填写单项工程责任书者;
5、无规程、措施施工的单位队长、技术员;
6、下井带班人员未按调度室或值班领导安排班次跟班,造成空班、漏岗者;
7、瓦斯超限不作停产处理的瓦检员、安全员;
8、发生事故后,未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未制定防范措施的责任队组;
9、在停工整改期间,隐患整改不彻底,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复工者;
10、采掘工作面未配置敲帮问顶专用工具。
第三节综采(安装、回撤)工作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支架接顶不严密、前梁上部有浮煤矸;
2、两巷支柱不完整、出现断梁折柱、脱口棚、蹬腿棚未处理或未采取支护措施;
3、30m内支架直线偏差超过±50mm(超前支架不计);
4、30m内大溜溜槽直线偏差超过50mm;
5、支架小梁不接顶;
5、支架架间喷雾管路漏水;
6、除巷道变形原因外,单体柱直线20m拉线偏差超过30mm;
7、超前支护棚梁不接顶或棚梁变形未处理;
8、铰接梁连接销未打到位;
9、除巷道变形原因外,铰接梁未与邻架铰接;
10、支架活柱伸出和预留部分小于200mm;
11、出煤时未开启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者;
12、排头、尾架上未按规程要求联网或上大板管理;
12、未按规程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14、两端头回棚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15、单体柱自落未及时处理;
16、铰接梁下无故不打设支柱;
17、超前维护棚梁接顶不严密;
18、支架逼帮板未及时打出逼帮;
19、乳化泵司机未随身携带糖量计;
20、工作面使用失效或折损的坑木;
21、安装工作面切眼出现严重变形、折断支柱未及时更换;
22、回收面支架出现自落、架前垂直大板折断、逼帮柱失效;
23、分层采工作面不联或漏联底网;
24、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未立即恢复或更换;
25、单体柱、金属摩擦支柱、木点柱不栓护绳或护绳栓系不牢;
26、工作人员在没有逼帮、闭锁大溜情况下进入煤墙侧作业;
27、非支架工随意操作支架者;
28、带压检修支架者;
29、分层面连续三组支架上留顶煤;
30、联网品质(综放面排头支架上顶网和分层面收尾时上顶网)不达规程要求;
31、支架自落(包括顶梁和小梁);
32、综放工作面放煤效果差,连续五架尾架不见矸;
33、端头(尾)架、排头(尾)架倾斜(以1m垂线下端偏差100mm为考核单位);
34、超前支护棚不符合规程要求;
35、超前支护棚出现一根不完好单体柱且未及时更换;
36、回采过程中,两巷支护不按规程规定回收;
37、采高与规定值相差100mm(每10组支架为一个测点)。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窜漏液;
2、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80%(立柱和平衡千斤顶有表显示);
3、乳化液浓度不达3-5%(环保型2-2.5%)要求;
4、泵站压力不达标准者;
5、相邻支架间有明显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支架出现挤、咬现象;
6、架间间隙超过200mm或端头(尾)架、排头(尾)与普通架间隙超过300mm,未采取顶板管理措施的;
7、端头、尾外帮逼帮不符合规程要求;
8、回架时对新暴露的顶板支护不及时;
9、用乳化液冲洗工作面;
10、巷道空顶宽帮严重未采取措施;
11、端头外帮无逼帮支护的当班跟班队干;
12、打大炭未停机者;
13、检修机组时,隔离手把未打到0位、隔离手把未取下;
14、随意调整泵站压力;
15、有脱扣、错口等失效棚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16、摩擦式金属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17、在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8个月后,对摩擦式金属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未进行检修;
18、安装面切眼顶板下沉煤墙片帮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
19、工作面因管理不善发生冒顶事故并影响正常生产;
20、大溜上窜下滑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包括机头、机尾割不透煤墙、卸载不畅和拉回煤等现象);
21、锚网支护巷道发生顶板下沉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发生坠包、破网导致漏煤(冒顶)未及时处理;
22、工作面两端头煤墙出现锚杆等需停机处理的杂物而不停机处理者;
23、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未先架好临时支架;
24、割煤出现伞檐,长度超过1m,最大突出部分超过250mm;
25、放顶煤工作面连续6-10架放煤效果差,尾梁不见矸;
26、各类检查、验收,没有队长或书记陪检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工作面未按要求每15m安设一大溜急停装置;
2、端卸式大溜机头无安全防护装置;
3、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4、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小于0.3m,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护切顶时,两端密集支柱间的距离未留有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综采放顶采煤工作面,端头转载机处无行人过桥或过桥不完好;
7、列电与皮带间未设置行人过桥或过桥不完好;
8、转载机、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保护装置;
9、安全出口高度小于1.8m,宽度小于0.7m未采取措施处理;
10、在安装完毕、试采之前,两端头未制定退锚索措施进行退锚;
11、支架仰、俯角大于7度未及时整改的;
12、发生压死架、压死柱现象;
13、放顶煤或下分层面无故留底煤,长度超过10m厚度超过150mm;
14、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超过400mm(综放工作面架前漏矸);
15、飘刀、啃底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16、工字钢、斜撑梁和扣件、锚杆、钢筋托梁等支护材料不按规定回收或混入煤流中拉上皮带;
17、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责任单位队长和技术员;
18、上级检查不达精品二级;
19、乳化液浓度不达规定要求;
20、放顶煤工作面出现一次连续15架以上放煤效果差,尾梁不见矸;
21、月底验收综采、安装工作面工程质量时不达标。
第四节掘进(开拓)工作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刹杆不成线、拉杆打设不到位的;
2、锚网巷道帮出现穿裙现象的;
3、锚杆外露长度、锚杆角度、木托板安设方向、锚索外露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大巷水沟打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喷层厚度,表面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喷浆基础深度不够,出现穿裙现象的;
7、在规定存放区外,发现零星材料或杂物的;
8、巷道内图牌板、材料牌不全或牌物不符的;
9、大巷、采区上下山及硐室变电所等处照明不亮的;
10、责任区域内,发现标志牌、图牌板悬挂不整齐或版面污脏模糊不清的;
11、巷道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按照中腰线施工的;
12、巷道内的积水水深达100mm,长度超过5m;
13、破损的图牌板,未及时更换;
14、图牌板的图、表、文字数据与现场实际施工及作业规程不一致的;
15、材料、设备、配件等码放不符合文明生产标准有关规定;
16、材料、设备存放区没有集中分类堆放;
17、巷道开工一周后,没有施工图牌板或者不完善;
18、巷道内浮煤厚度超过100mm,长度超过20米;
19、喷浆者不戴防护用品的。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锚杆、锚索预紧力不达设计要求的;
2、架棚巷道斜撑梁不按规程要求上全的;
3、架棚巷道出现变形棚、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4、锚杆、锚索失效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5、巷道没有各种质量检查检测工器具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6、因材料堆放或者积水导致安全退路不畅通的;
7、锚杆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补打的;
8、铺联网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9、顶板离层仪打设距离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的;
10、工字钢棚的迎山角、岔角、柱窝不符合规程要求,梁腿合口不严的;
11、棚距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2、棚式支护背帮绞顶不实;
13、棚腿放在浮煤上不垫鞋板或未凿柱窝;
14、架棚巷道帮锚杆超过规程规定距离的;
15、混凝土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或者搅拌不匀的;
16、巷道喷浆层出现坠包,未及时处理的;
17、装岩机的固定不符合规程要求;
18、金属可缩性支架的卡缆、扭距、间距、搭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9、验收员没有按规程规定对当班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的;
20、施工队组必须建立顶板离层仪观测台帐,台帐应由当班验收员如实填写,离层仪安装后连续观察不少于5天,记录不齐全的;
21、不按规定使用防倒器者;
22、无安全措施用底皮带运料者;
23、开机前不发信号;
24、违章操作钻机者;
25、喷浆前司机未经射手同意,擅自开机者;
26、喷浆前不冲洗巷帮。
第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1、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没有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起作用的;
3、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
4、超最大控顶距割煤的;
5、锚杆、锚索打设涨拉滞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
6、在巷道施工期间,顶板离层仪达到危险状态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7、由于巷道压力大,出现锚杆、锚索拉断或工字钢棚变形严重危及安全,且没有采取措施的;
8、当现场出现顶板不好、围岩突然变化、淋水大等特殊情况或特殊地质构造时,队组未及时汇报;
9、擅自使用规格、型号与规程不符合的支护材料。
第五节机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井下各类司机坐在电机、减速器上操作设备者;
2、采煤机、装岩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者;
3、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放下摇臂切割头者;
4、机械设备运转外露部分无防护罩;
5、变电所内高低压设备不挂停、送电牌或检修牌者;
6、防爆设备、电缆、五小电气设备未办理入井证而入井,队组责任人和未尽责任的井口把钩工。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坐、躺在移变上取暖者;
2、掘进机在开机期间,除操作的主、副司机外,其它擅自进入警戒范围内者。
第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者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1、井下变电所无人看守时,门不上锁;
2、不按规定办理拆接火手续,擅自接拆火者;
3、停送电不办理停送电手续,擅自停送电者;
4、井下永久变电所没有防护栅栏门;
5、工作面或掘进机两侧有人时,擅自启动掘进机者;
6、带电搬迁或检修机电设备者;
7、利用别人停电时间枪修机电设备者;
8、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者;
9、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打开防爆盖运行者;
10、井下擅自使用非防爆的电灯或电暖器等取暖者。
第六节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在非危险情况下,车内或车外人员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2、大巷行走不办理大巷通行证或大巷行走不走人行道;
3、大巷乘车,不在规定地点候车;
4、乘车人员上车后不挂防护链或列车在运行中将身体部分及所带物品伸出车外;
5、单轨吊运行中,遇行人没有停车避让;
6、机车司机在运行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驾驶室;
7、机车不按规定线路或速度行驶;
8、机车通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及遇行人未发出警告或不减速行驶;
9、电机车运行操作不规范造成挂段牵引网落横挡的,每挂断一根;
10、电机车运输作业不按规定数量挂车的,每超挂一辆;
11、电机车带车作业,因挂车不规范而造成沿途丢失车辆,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时,每丢失一辆;
12、车辆联结不用专用销、专用链时每辆车;
13、平板车上有矸石、刹杆、半圆、木茬等零散杂物的(每辆平板车);
14、在非集装箱平板车上装集装箱(每辆车);
15、在没有边杆的平板车上装大板、圆木、工字钢、道轨等材料的(每辆车);
16、装物料没有按规定绑刹车(每辆车);
17、运行的车辆没有碰头、端盖、边杆等(每辆车);
18、下井的矿车中大块矸石处理不尽(每辆矿车);
19、大巷、车场等存车点停放车辆没有按规定支车(每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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