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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土资发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
(一)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面积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第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申请人已有多个探矿权的,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有探矿权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二)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
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
探矿权设立时间(从探矿权首次设立计算)满9年或12年的,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探明了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确认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或申请采矿权登记。
(三)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
矿产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区矿产的地质工作程度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设立探矿权的最低勘查阶段为预查,最高勘查阶段为勘探。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四)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基础上予以回复。
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时间在行政审批时限内予以扣除。
二.加强新设立探矿权管理
(五)新设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定和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地质找矿、有序投放探矿权。
(六)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
《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规划划定攀西重点规划勘查区、四川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康定大渡河重点规划勘查区、川南重点规划勘查区4个重点规划勘查区。
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实行分类设立。
一类是国家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地质勘查项目。
由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通过专家评审,优选确定矿产勘查项目和勘查单位,由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项目勘查单位办理探矿权,探矿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发现的矿产资源,根据矿体的延伸和控矿构造情况,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主要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二类是通过公告优选申请方式设立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
对风险高、地质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勘查,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有计划地分批分期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和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以优选申请方式设置探矿权。
根据公告要求对申报的地质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找矿依据、勘查技术方案(设计)、勘查投入等进行评审、打分、排序,优选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由优选确定的项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依法勘查。
三类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对符合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勘查风险较低的矿产勘查项目,根据区内已有的探矿权设置情况,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计划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符合“部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七)专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
在重点规划勘查区内,划定汉源—甘洛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铅锌,兼顾磷)、冕宁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轻稀土)、攀枝花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钒钛磁铁矿,兼顾煤)、马边—雷波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磷,兼顾铅锌)、川南古叙—筠连专项规划勘查(主攻矿种煤)。
专项规划勘查区由国家出资统一进行前期风险勘查。
专项规划勘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勘查,由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通过专家评审,优选确定矿产勘查项目和勘查单位,由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项目勘查单位办理探矿权,探矿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发现的矿产资源,根据矿体的延伸和控矿构造情况,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主要以市场方式有计划出让矿业权。
专项规划勘查区内符合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计划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符合“部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八)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
对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和矿产勘查,按“部12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程度、矿体的赋存状态和矿种情况等分别按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设立探矿权。
(九)限制勘查区的探矿权设立。
限制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探矿权设立,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勘查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设计)中重型山地工程施工是否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可恢复治理等进行评估,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予设立探矿权和进行矿产勘查,其施工的探矿工程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进行恢复治理。
(十)矿山延深勘查及已设立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非油气矿产勘查的探矿权设立。
矿山企业申请深部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在已采矿体的延深构造或层位上,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公里,有(333)及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缴纳探矿权价款。
矿山企业在其深部进行矿产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为同一主体,不得单独申请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纳入国家国有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矿产勘查,国有危机矿山企业可以根据预留的探矿权范围申请取得探矿权。
根据我省石油天然气矿业权设置实际,在已设置石油天然气矿业权范围内,可设置非油气矿产的探矿权,但不得损害油气矿产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油气探矿权人发现了油气矿产,成果归油气矿业权人。
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
(十一)探矿权转让管理。
一是国有企事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公开、透明。
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出售的,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作价出资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是对于取得探矿权未满2年,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必须提供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应有一定比例的(333)资源量。
三是探矿权转让申请应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探矿权转让后剩余年限不足6个月的,在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时,可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
(十二)探矿权变更管理。
一是勘查矿种变更。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矿种)勘查过程中,申请变更或增加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勘查或开采,须对申请变更或增加的勘查矿种进行矿业权评估,缴纳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油气、放射性矿产勘查不得申请变更为其它矿产(矿种)勘查;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勘查过程中,通过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发现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其它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可直接申请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
二是探矿权人名称、地址变更。
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探矿权人主体等未发生变化。
三是探矿权扩大范围变更。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范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已发现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
(2)变更范围面积不大于原探矿权范围面积的1/3;(3)以前未进行扩大范围变更;(4)有(333)及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缴纳探矿权价款;(5)具有当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
四是探矿权分立变更。
探矿权原则上不予分立变更。
探矿权人完成阶段性地质勘查工作,其地质矿产勘查报告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认定,根据探矿权范围内发现的矿产分布情况、构造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适宜探矿权分立评价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是勘查单位变更。
探矿权人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在取得探矿权后6个月前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需提供解除原勘查单位协议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协议、变更原因说明、重新委托的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技术方案(设计)等资料;经审查准予备案后方可变更勘查单位。
四.加强探矿权延续、保留、注销审批管理
(十三)探矿权延续管理。
探矿权首次设立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每次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已超过3年(含)的,探矿权到期仍需要在此勘查阶段延续的,可给予一次有效期为1年的延续;在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不到3年的,可给予一次有效期为2年的延续;探矿权到期不能达到相应勘查阶段的,申请延续时要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面积不低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面积的25%。
(十四)探矿权保留管理。
探矿权保留为已探明矿产地且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探矿权,是否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根据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
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进行勘查。
(十五)探矿权注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注销探矿权:
(1)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或未申请探矿权保留的;
(2)已申请采矿权,划定了矿区范围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4)探矿权被吊销的。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探矿权注销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告。
五.加强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市场管理
(十六)关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
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必须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且必须是项目勘查的承担单位。
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严格按矿产勘查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四川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编制。
(十七)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需要,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十八)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具备相应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重点规划勘查区内的矿产勘查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
(十九)地勘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数应与其地质勘查资质、技术力量及设备相适应。
甲级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数不超过30个;乙级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数不超过15个;丙级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数不超过5个。
(二十)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或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设计)进行施工。
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地质矿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意见基础上及时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一)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技术方案编制和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应属于已申报备案的本单位技术人员,新调入技术人员应附主管部门的人事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
(二十二)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止施工、结束施工的情况,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探矿权人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
(二十三)加强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和按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
(1)对不按矿产勘查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四川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的地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对地勘单位出卖地质勘查资质由他人编制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和实施勘查活动的,依法按规定予以降低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
(3)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未按有关规定由地勘单位编制的,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对弄虚作假借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编制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受理的探矿权予以退件,且该探矿权申请人2年内不得在省内申请探矿权。
(4)对探矿权人擅自强使地质勘查单位不按已备案或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设计)进行施工的,或随意改变矿产勘查施工(方案),特别是改变主要探矿手段和主要工作量的,予以停止矿产勘查活动,进行整改。
(5)对地勘单位未到实地进行地质勘查施工,编制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依法按规定予以降低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
(6)对变更勘查单位和勘查技术方案未到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不予探矿权年检。
(二十四)加强地质勘查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地质勘查过程中的重型探矿工程施工一定要防治地质灾害发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对由于地质勘查活动造成重大地质灾害的或造成重大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十五)加强矿产勘查过程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监理单位不定期对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施工方案(设计)施工进行野外监督检查,确保勘查项目地质工作质量。
(二十六)市(州)、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勘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对探矿权人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按照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等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二十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信誉制度,对于探矿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地勘单位的违反地质勘查规则规范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予以在全省通报或限制其从事勘查活动。
(二十八)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前受理因暂停未办理的探
矿权申请,符合地勘规划和本通知要求,可按“申请在先”
原则设立探矿权的,申请人应按有关通知要求修改完善相关
资料后,予以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不符合地勘规划
和本通知要求的,予以退件并通知申请人。
未通过优选矿产勘查项目程序而申请四川省重点规划勘查区内矿产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予以退件。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四川省重点规划勘查区名称及拐点坐标范围
四川省专项规划勘查区名称及拐点坐标范围
四川省重点规划勘查区优选矿产勘查项目工作程序(暂行)
附件1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
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根据当地矿产勘查的深度、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对矿业权出让方式作适当调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五)原《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对以往各种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附件2
四川省重点勘查规划区名称及拐点坐标范围
(一)康定大渡河重点规划勘查区
1、101°35′00″,32°00′00″;
5、102°13′00″,30°32′30″;
9、101°26′45″,30°17′50″;
2、102°04′45″,32°00′00″;
6、102°24′15″,30°32′30″;
10、100°59′45″,30°17′50″;
3、102°04′45″,30°49′15″;
7、102°24′15″,30°00′00″;
11、101°00′20″,31°02′50″;
4、102°13′00″,30°49′15″;
8、101°26′45″,30°00′00″;
12、101°34′10″,31°02′10″。
(二)四川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
1、98°09′30″,32°26′45″;
5、98°57′00″,32°04′50″;
9、99°33′30″,31°52′55″;
13、99°55′40″,31°36′20″;
17、100°12′00″,30°55′55″;
21、100°26′00″,29°39′00″;
25、99°06′10″,29°15′20″;
29、98°54′15″,30°48′00″;
33、98°45′50″,31°01′15″;
37、98°35′50″,31°20′20″;
41、98°43′00″,31°34′30″;
45、98°29′30″,31°49′30″;
49、98°16′45″,32°12′30″;
2、98°34′35″,32°26′30″;
6、99°07′45″,32°04′50″;
10、99°41′00″,31°52′55″;
14、100°03′10″,31°36′00″;
18、100°08′50″,30°55′55″;
22、99°31′30″,29°38′15″;
26、98°59′55″,29°15′45″;
30、98°50′30″,30°48′00″;
34、98°41′45″,31°01′35″;
38、98°51′10″,31°20′00″;
42、98°33′20″,31°34′30″;
46、98°23′15″,31°49′30″;
50、98°09′30″,32°13′15″。
3、98°34′55″,32°10′10″;
7、99°07′45″,31°59′50″;
11、99°41′50″,31°38′50″;
15、100°03′10″,31°25′20″;
19、100°11′00″,30°12′20″;
23、99°31′30″,28°37′00″;
27、98°58′40″,30°23′40″;
31、98°50′30″,3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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