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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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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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
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
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
聘任程序是:
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
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
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
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
即:
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票据领用制度。
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
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年度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
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
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
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
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
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
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
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
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
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
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
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
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
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
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
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
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
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 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
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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