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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标准与检测之标准DOC
纺织品标准与检测
2005.8.25
一、引言
我国纺织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民族纺织工业即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和水平。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纺织业按纤维原料、加工工艺或最终产品,划分成棉纺、毛纺、丝绸、麻纺、色织、针织、印染、复制、纺织器材和纺织机械等十多个行业。
20世纪60年代,我国合成纤维产业开始起步,70年代进人全面发展阶段,整个纺织业在国民经济中逐渐确立了自己的支柱产业地位。
80年代中期,我国纺织工业进人全面高速发展时期并日趋成熟,服装业也适时地由轻工行业转人纺织行业,形成大纺织的格局。
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和全球经济发展趋缓,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纺织业进人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低潮,支柱产业的地位不再被提及,甚至有人把纺织业称为“夕阳工业”。
但是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中国纺织业在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球纺织品贸易中也有着比较明显的优势。
因此,对整个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削弱纺织业,而是要通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中国的纺织业能在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穿衣问题的基础上,在新的更高层面上,以更强劲的态势参与国际竞争。
同时,借助高新技术的发展,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给我国纺织业的发展注人新的活力。
经过近十年的调整,中国纺织业已整体走出困境,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入世也给国内纺织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带来了极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2003年,中国大陆纺织品出口总额达到了空前的804.84亿美元,同比增长27.72%。
其中纺织品出口285.67亿美元,同比增长30.87%;服装出口519.16亿美元,同比增长26.04%。
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8.36%。
纺织品服装进出口顺差648.9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顺差的254.20%。
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平均单价与1997年相比,下降幅度超过6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纺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质的整体水平仍处于较低的位置。
这种“拼价格,轻规则;拼数量,轻质量”的恶性竟争方式,不仅造成我国纺织产品出口经常处于无序的自相残杀,而且使我国在纺织品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并且已经面临愈演愈烈的各种反倾销、重新设限和其它贸易制裁的压力。
分析其深层次原因,除了我国纺织业的创新能力在整体上仍相当不足之外,还与我国纺织标准化水平不高和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有一定的关系。
根据ATC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ATC)是乌拉圭回合最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文件之一)所确定的时间表,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球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取消所有的配额,实现完全的自由化,传统的贸易壁垒将被更严格的贸易技术壁垒所取代。
目前我国纺织业的实际国际依存度已经超过40%,而服装业更是高达60%。
过高的国际依存度一方面说明中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市场风险。
如何在新的形式下,巩固和提高我国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地位,除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纺织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之外,改革我国现有的纺织品标准化体制、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纺织产品标准体系、通过强化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品质,从而跨越各种愈演愈烈的贸易技术壁垒,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从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配额依据WTO的有关协议已经取消,一段时期业内
对中国纺织行业前景的判断和分析,集中在国际上对中国纺织品已经和将要采取的种种措施上。
而配额取消后,各种贸易壁垒将成为焦点。
针对纺织品贸易的新形势,只有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强国内企业的自身竞争力,才能沉着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
而纺织标准的加强与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
但事实告诉我们,
从今年(2005年)初始到现在,一下子完全打开贸易壁垒是不现实的。
从贸易壁垒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需要一段时期的过渡。
但必将要过渡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
★★★★★★★★★★★★★★★
现将半年多来(2005年初到7月底)的中欧、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有关事件罗列如下:
名词解释:
什么是特保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
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
根据该规则,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WTO成员国市场造成扰乱,该成员国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
“特保机制”的来源与演变
2003年07月09日13:
34WTO经济导刊
所谓“特殊保障条款”,是指一WTO成员,为防止另一WTO成员的出口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只针对后者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一、针对日本和东欧国家的“特保”
日本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要求加入GATT时,就有一些缔约方(主要是西欧诸国)要求GATT设置“特保”机制,以对付日本低成本产品的竞争。
但是,由于另一些缔约方坚持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特殊保障机制未能设立。
于是,在日本加入GATT时,西欧15个缔约方引用GATT第35条与日本互不适用GATT,以此来彻底保障本国市场不受日本产品的扰乱。
后来,日本用了10年的时间与这些缔约方逐个达成双边协议,对一些敏感产品设置“自愿出口限制”,才换取了上述缔约方与其相互适用GATT。
GATT(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关贸总协定(now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orWTO)
部分东欧国家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相继加入GATT。
由于其计划经济和国营贸易的性质,他们被迫在议定书中接受了特保条款,具体如下:
波兰《加入GATT议定书》第4条
(a)如一来自波兰领土的任何产品在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该缔约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本款(b)项至(e)项的规定应适用。
(b)该有关缔约方可请求与波兰进行磋商。
任何此种请求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如作为磋商的结果,波兰同意存在以上(a)项所指的情形,则其应限制出口或采取可阻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其他行动,其中可包括有关该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的行动。
(c)如作为(b)项下磋商的结果,波兰与该有关缔约方不能达成一致,则该事项可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该事项,并可向波兰或最初提出该事项的缔约方提出建议。
(d)如采取以上(b)项和(c)项下行动后,波兰与该有关缔约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限制自波兰的进口。
波兰因而有权对实质上相当的贸易偏离其对该有关缔约方的义务。
(e)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缔约方可在未经事先磋商的情况下采取临时行动,但条件是在采取该行动后应立即进行磋商。
罗马尼亚《加入GATT议定书》第4条
(a)如在罗马尼亚与缔约方的贸易中,任何产品在进口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本款(b)项至(e)项的规定应适用。
(b)罗马尼亚或该有关缔约方可请求进行磋商。
任何此种请求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如作为磋商的结果,双方同意存在以上(a)项所指的情形,则应限制出口或采取可阻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其他行动,如可能,其中可包括有关该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的行动。
(c)如作为(b)项下磋商的结果,有关方不能达成一致,则该事项可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该事项,并可向罗马尼亚或该有关缔约方提出建议。
(d)如采取以上(b)项和(c)项下的行动后,有关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该有关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
另一方因而有权对实质上相当的贸易偏离其对该有关缔约方的义务。
(e)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此类阻止或补救行动可在未经事先磋商的情况下临时采取,但条件是在采取该行动后应立即进行磋商。
匈牙利《加入GATT议定书》第5条
(a)如在匈牙利与缔约方的贸易中,任何产品在进口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本款(b)项至(e)项的规定应适用。
(b)匈牙利或该有关缔约方可请求进行磋商。
任何此种请求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如作为磋商的结果,双方同意存在以上(a)项所指的情形,则应限制出口或采取可阻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其他行动,如可能,其中可包括有关该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的行动。
(c)如作为(b)项下磋商的结果,有关方不能达成一致,则该事项可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该事项,并可向匈牙利或该有关缔约方提出建议。
(d)如采取以上(b)项和(c)项下的行动后,有关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该有关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
另一方因而有权对实质上相当的贸易偏离其对该有关缔约方的义务。
(e)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此类阻止或补救行动可在未经事先磋商的情况下临时采取,但条件是在采取该行动后应立即进行磋商。
从三国议定书上述条款看,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所接受的特保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A、进口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双方应立即磋商。
如确实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出口方应主动限制出口;
B、如果双方磋商未果,可将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进行调查并由其提出建议;
C、如果缔约方全体干预未果,则进口方可“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限制出口方的出口;
D、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方可先采取措施,然后再进行磋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议定书所规定的特保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
A、双向性和单向性
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殊保障机制具有双向性,即罗、匈也可对其它缔约方采取特殊保障措施。
而波兰的特殊保障机制是单向的,即只能由其它缔约方对波兰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波兰则无权采取。
B、报复机制
三国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殊保障机制中均规定了报复机制,即被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一方“有权对实质上相当的贸易偏离其对该有关缔约方的义务”。
C、缔约方全体干预
三国议定书均规定,如果双方磋商未果,应将此提交缔约方全体进行调查并由其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
事实上,由于三国经济实力有限,其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双向性、报复以及缔约方全体干预等规定均无实际意义,也从未适用。
而且,除欧共体外,各缔约方很少对三国适用特殊保障机制。
据统计,1976年至1987年间,欧共体对波兰6次、对罗马尼亚3次、对匈牙利3次适用了特殊保障机制。
而且,上述案例无一起提交缔约方全体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均由双方磋商并就解决办法达成了一致。
二、多边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特保”
1960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了“市场扰乱”的各种情况。
随后一些发达国家又将“市场扰乱”概念引入了纺织行业。
1961年达成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协定》(即短期纤维协定)第三条规定,“如果任何进口参加国认为,……,其本国市场由于某项不受限制的纺织品的进口而被扰乱时,该国应与出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
”如果双方磋商未能达成“可为双方接受的临时安排来处理这种情况”,进口国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该协定允许成员在出现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对造成市场扰乱的出口国单独采取限制措施,实际上这是对GATT第19条保障措施条款的背离,允许特殊保障机制在纺织品领域的变相运用。
同时,根据《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附件1,构成“市场扰乱”主要有这样几个条件:
从特定来源进口的特定产品急剧而大量增加或紧急增加,在进口国家市场上的售价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并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
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营业额、市场份额、利润、出口实绩、就业、造成扰乱的进口量及其它进口量、生产量、设备能力利用率、生产能力及投资情况等。
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中的“特保”条款又被纳入了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允许进口方在自某特定成员进口的纺织品或服装增加并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专门对该特定成员实施数量限制。
三、美国特保措施立法
美国是特保机制的始作俑者。
20世纪50年代,美国曾经中止了对所有共产主义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执行“缓和”政策时,《1974年贸易法》规定,美国总统可按一定条件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最惠国待遇。
由于担心这些国家产品控制美国市场,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四部分又专门规定了针对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共产主义国家产品造成市场扰乱的救济措施,这就是“406条款”。
按照“406条款”的规定,如果从共产主义国家的与美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绝对或相对地迅速增长,成为对美国该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则可裁定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市场扰乱,美国有权就此采取救济措施。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美国在与中国、蒙古、越南等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关于市场扰乱的救济措施。
但长期以来,由于美国从上述国家的进口并不多,美国实际上很少使用“406条款”。
据统计,在1975年到1994年的20年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仅收到12起启动“406条款”的申请,其中仅对3起申请作出肯定裁决并采取了贸易限制措施。
2005年中欧、中美纺织品贸易大事记
纺织品配额问题
纺织品配额限制2005年1月1日取消
近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从明年1月1日起,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中国配额限制,对相应产品中国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各国取消配额限制的类别清单,并宣布对清单中所列的纺织品,自明年1月1日起从中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
中国纺织品遭遇贸易壁垒大事记
2005年05月23日 01:
09东方早报
2004年4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颁布政令,决定禁止从国外进口41种商品,其中包括大部分纺织服装商品。
2004年6月3日起,哥伦比亚海关对来自除安第斯集团国家之外国家的进口袜子实施海关限价。
2004年12月23日土耳其外贸署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为由决定对进口的中国部分纺织品和成衣实施保障措施。
2005年1月1日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
中国开始对148个税号的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2月1日起土耳其政府对自中国进口的42类纺织品服装采取配额措施。
2月23日至26日欧盟新任贸易委员透露欧盟很有可能会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采取“特殊保障机制”。
3月2日巴西纺织品协会向巴西政府提出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的要求。
3月9日欧盟服装纺织品协会等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12种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
3月11日美国纺织品和服装制造商要求政府立即采取保障措施限制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对美国出口的增长速度。
3月12日俄罗斯表示俄海关将对中国纺织品等实施全程监控。
3月15日阿根廷纺织基金会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限制中国产品进入阿根廷和巴西市场。
3月15日欧盟初裁认为中国化纤布行业对欧盟存在倾销。
4月4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宣布,启动针对三类中国纺织品进口的保障程序。
4月6日,欧盟不顾中方多次坚决反对,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对华纺织品特限措施行动指南》。
4月2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九类纺织品发起“特殊保障”调查,以决定是否对这些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
5月5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2005年宣布,将从当日起继续审理美业界去年提出的12类“特保”申请。
5月13日美方宣布对我棉织裤等3类产品设限。
5月17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将对我T恤和亚麻纱两类产品启动“紧急特保”程序,并将提前同中方进行正式磋商。
5月18日美国政府宣布,决定对我男式梭织衬衫、化纤制裤子、化纤制针织衬衫、精梳棉纱等4种产品采取“特保”。
欧盟和美国正式批准对进口中国纺织品展开调查
2005年04月29日 10:
16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综合新华社驻布鲁塞尔华盛顿记者报道:
欧盟委员会和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28日分别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展开调查。
欧盟委员会28日正式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九类纺织品发起“特殊保障”调查,以决定是否对这些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
所谓“特保”措施,是指在遇到某类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时,进口国家或经济体可以采取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一些紧急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欧盟的“特保”调查将于29日正式开始,调查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在此期间,欧盟将与中国方面进行非正式磋商。
如果调查显示这些纺织品对欧盟国家造成“市场扰乱”,欧盟还将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中国进行为期90天的正式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欧盟方能正式启动“特保”措施。
欧盟此次调查的九类纺织品包括T恤衫、套衫、男裤、外套、袜子、女外套和胸罩等。
欧盟委员会称,今年初以来,从中国进口的这九类纺织服装的进口量增幅少则51%,多则高达534%。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28日发表声明说,该委员会同意受理美国纺织业制造商提出的请求,开始对由中国进口的衬衫、毛线衫、裤子、睡袍等七类纺织品展开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美国市场造成损害。
据悉,受理请求后的30天为公众咨询期,该委员会将在公众咨询期结束后的60天内作出裁决。
对于欧盟和美国对进口中国纺织品展开调查一事,世界贸易组织表示希望有关各方能够通过对话解决纠纷。
该组织发言人基思·罗克韦尔说,“如果有一种方式能够解决争端而又不使用制裁手段,那么就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他还指出,仅仅依靠两个月的进口数据并不足以作出真实准确的评估。
中欧纺织品贸易
欧盟通过对中国纺织品启动紧急特保程序
2005年05月24日14:
32新华网
新华网布鲁塞尔5月23日电(记者田帆)欧盟纺织品委员会23日通过了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的提议,同意对由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要求与中国方面就这两类纺织品的进口问题进行正式磋商。
欧盟纺织品委员会由欧盟25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根据欧盟的决策程序,曼德尔森的建议还需获得欧盟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批准。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在本月25日就曼德尔森的提议做出决定。
曼德尔森表示,他的相关提议获得了欧盟成员国的广泛支持。
不过,他也承认,一些成员国对这一问题表示了关注和谨慎的立场。
5月17日,曼德尔森以今年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增长过快,且扰乱了欧盟市场为由,提议与中国方面进行正式磋商。
曼德尔森称,如果正式磋商未果,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其今年进口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
分析人士指出,今年前3个月部分中国纺织品出口出现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未能在过去10年根据世贸组织相关协定要求逐步地开放市场,而把70%的配额保留到最后一刻。
为了缓解纺织品贸易摩擦,中国本月20日宣布从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的出口关税。
在这些产品中,多数产品的税率比原来提高了4倍。
欧盟与中国就纺织品问题举行谈判
2005年05月25日 09:
34新华网
新华网布鲁塞尔5月24日电(记者田帆)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24日与来访的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就纺织品问题举行谈判,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欧盟委员会在会谈结束后发表一份简短声明,称会谈的基调是“建设性”的,双方的谈判将继续进行。
这次会谈是在欧盟委员会将于本月25日决定是否对由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之际举行的。
曼德尔森17日以今年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增长过快,且扰乱了欧盟市场为由,要求与中国方面进行正式磋商。
此前,曼德尔森在欧洲议会贸易委员会发表讲话时,再次重申欧盟无意恢复纺织品配额制,并表示将认真研究中国方面近日宣布的一系列旨在规范纺织品出口秩序的措施,希望通过谈判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避免实施“特保”措施。
为了缓解纺织品争端,中国政府于本月20日宣布从6月1日起大幅提高74种纺织品的出口关税,多数纺织品的税率为原来的5倍。
(完)
中欧纺织品纠纷会谈无果欧盟研究扩大特保范围
2005年05月25日 13:
19
中新网5月25日电凤凰网综合消息,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与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布鲁塞尔就纺织品纠纷会谈,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报道称,会谈历时约一小时,看来没有突破。
欧洲委员会在会后发表简短声明称,会谈有建设性,会谈还会继续。
欧盟一位官员说,高虎城今日将留在布鲁塞尔继续会谈。
欧委会今日稍后将决定是否就中国T恤和亚麻纱两种产品的进口,与中国正式磋商,磋商结果可能导致欧盟在15天内向中国产品设立进口配额限制。
另外,欧盟仍在研究是否有必要对从中国进口的另外七种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其最终决定将于6月28日公布。
欧洲国家称中国举动未符合预期
中国早前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多数纺织品的税率增幅达4倍。
中国商务部官员在会谈前表明,中国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遏止纺织品出口增长。
而布鲁塞尔纺织业界组织负责人称,中国的举动仍未符合他们的预期,认为新措施的影响仍然是微不足道和有限,不足以改变现时的情况,关税增幅应再大一些。
负责人称,新关税占中国纺织成本约8%,但要有效遏制中国纺织品出口,关税至少要占成本30%。
中国2004年上半年服装和纺织品出口额达420亿美元,2005年第一季年增幅达29%,同期欧盟25国从中国进口的T恤衫则增长187%,粗股纱进口则增长56%。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若其贸易干扰市场,愿意接受7.5%的配额制度。
龙永图吁欧美不要因小失大
另外,据凤凰卫视驻华盛顿记者隗静报道,前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的中方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日前受邀在著名的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演讲。
龙永图说,中美不应该因为纺织品贸易纠纷影响整体的贸易关系。
龙永图:
“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中国的崛起为世界其它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也许这是中国(在本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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