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学科.docx
- 文档编号:10542396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47
- 大小:48.33KB
河南工业大学学科.docx
《河南工业大学学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工业大学学科.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工业大学学科
河南工业大学学科
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加大学位授权学科的内涵建设及学科基地建设,保障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指我校专门为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学位授权点等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基地建设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科点建设,改善学科点的研究基地条件、支持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开展学术交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采用“合理计划、监督管理、跟踪问效”管理方式,以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的合理性和可监督性。
第二章经费的分配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坚持有计划、有重点的分配方式,合理配置资金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力。
第六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学科层次分配使用。
投入方向分三个层次。
一是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学科和硕士一级学科申报博士点;二是从现有硕士点中培育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实验室,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积蓄实力;三是办好现有硕士学位点。
通过对这三个层次学科的建设,带动学校学科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当年学校计划安排,学科建设处安排各学科资助额度,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各学科当年度使用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年度经费指标,对学科建设确实需要,且额度较大的需写出申请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额外拨付。
第九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要仪器设备购置和必需的资料购置,优化与完善学科发展的基础条件。
其开支范围如下:
(一)学科硬件建设。
主要用于购置对学科发展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图书资料建设。
主要用于购置专业图书。
(三)与学科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学术专著出版(国家级出版社)、高水平论文的发表(一级期刊或SCI、EI、ISTP收录源期刊)费用。
(四)学科建设会议费用。
各学科点组织的国内学科建设研讨会;聘请两院院士、主管部门领导和有较高知名度国内外专家来校所作的有关学科建设方面的报告所需费用(该项费用由学科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设备的购置由各学科提出购买设备计划,经审查审批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招标购置。
经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因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开支,须由学科带头人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对擅自挪用者,由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到位后,各学科根据经费的资助额度以及实际需要做出当年的设备购置计划交学科建设处。
学科建设处协作实验室管理处完成专家论证、计划审批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每年12月中旬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应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取得的效益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写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总结,报学科建设处。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评估,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效果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建设资助项目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建设业绩及评比结果进行公示,以此作为下年度建设经费安排的参考。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处负责,并协助实验室管理处对购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以校学科〔2007〕2号,于2007年9月20日发布)
河南工业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整体竞争能力。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和发展基础学科及人文社会学科,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
通过重点建设,提升学科水平,带动其它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二章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第四条自主培养德才兼备的硕士研究生,具有为社会和有关行业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的能力。
第五条承担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以及省级以上科学基金或攻关(重点)项目,并形成科学研究的稳定团队。
第六条在国内外重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科学论文,取得重大应用成果和发明专利,出版专著、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
第七条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一步发展壮大学术队伍,扩大学科影响,增强综合实力。
第八条经过建设,使学科整体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争取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并为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基础。
第三章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凡是我校教学科研实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能够体现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特色,能够促进和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和作用的学科均可申报校级重点学科。
第十条申报校级重点学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学科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应为硕士学位点;
(二)学科点具有二至三个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特色明显、突出;
(三)学科点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学术队伍。
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六人,正高职称者不少于两人;
(四)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的条件;
(五)学科点科研成绩突出,近三年来围绕研究方向有系列研究成果或一定数量的相关成果。
承担有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科研课题,且人均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六)学科点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有较好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七)学科点有较丰富的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培养质量较高,在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
第四章校级重点学科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由学院提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和落实规划拟采取的保障措施,提出拟重点建设的学科点。
第十二条由拟申报的学科点提交《河南工业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请表》<附件一>。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一经批准,学科点要认真研究制订建设计划,并填报《河南工业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附件二>。
第十五条学科点提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计划,由学科建设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目标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需要有变动的,学科点必须提出申请,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五章校级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七条目标管理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
由学科带头人与学校签订《河南工业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每个重点建设学科点必须根据目标任务书的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学校对学科点和学科带头人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确定学术带头人,并将建设目标任务按研究方向分解。
学科带头人对各研究方向以及学术带头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组织管理
(一)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管理体制;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指导,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学科建设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三)校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的院级学术委员会对校级重点学科的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四)院长和主管院长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
应指导、参与、协调、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解决学科点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五)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上应主动与学院领导商议,并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
(一)学校把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将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学位点申报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促进学校发展和提高教育水平中的核心示范作用。
(二)校级重点学科制定本年度以及学科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研究室、实验室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季报、年报制度。
校级重点学科每季度应提交本学科点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学科点学科建设工作的研讨和交流情况等材料。
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前将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计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年度建设发展情况、经费使用决算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汇总后送交报学科建设处。
(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履行与完成重点学科建设所应达到的具体指标及其建设计划目标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学科带头人的遴选、职责、权利、待遇等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建立校级重点学科评估制度,对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学科建设处定期组织专家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重点学科给予奖励和支持;对未达标或建设成效差的学科给予警告或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一)校级重点学科主要由学校拨出专款予以支持,学校每年根据各重点学科考核结果下达下一年度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申请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以校学科〔2007〕3号,于2007年9月20日发布)
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速培养造就一批杰出的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业绩显著、勤奋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的学科带头人,以适应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选拔学科带头人的目的是结合我校硕士点、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要,把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在我校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和“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选拔原则。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既考虑过去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又要注重未来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
第五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选拔时既要注重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又要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发展需要的基础学科与弱势学科。
第六条坚持有利于学科和学科梯队的建设与发展原则。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既要有利于现有的硕士点以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又要有利于硕士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以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既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形成与稳定,又有利于学科研究方向的不断创新和拓展。
第七条注重人才培养和科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人才的储备。
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公平竞争、科学考评、激励约束、优胜劣汰等管理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人才潜能,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第八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师德高尚,治学严谨。
第九条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取得系统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能准确地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对本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独立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两门本科生主干课程或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业绩显著。
第十二条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并且正在担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十三条近三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至少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在基础研究、外语、艺术等领域具有某方面突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三名)或主持过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2.在国内外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国内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八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四篇);社会科学八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机构检索两篇以上;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专著、编著、译著(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本人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前五名,省部级前三名);
4.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本人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5.在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方面工作突出,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近三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推广为学校创造纯收入100万元以上;
6.获国家级发明专利(本单位第一名)。
第十四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及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威信。
学术作风民主、学术思想活跃,能够把本方向梯队成员紧密地团结和组织起来,带动梯队成员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学术水平高、实力强、潜力大、后劲足,梯队内部团结协作好、凝聚力强,学科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发展前景。
第十七条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应为57岁以下。
第三章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第十八条个人申报(相关学科可跨学科申报),填写《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带头人申报表》。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或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议,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正式聘任为河南工业大学学科带头人。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协调。
(一)制定本学科的发展建设规划,跟踪国际国内前沿,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并保持本学科在河南省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的先进水平;
(二)召集本学科会议,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及目标,组织填写《河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上报学科建设的有关材料;
(三)负责提出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带头人,组建合理的学科梯队,形成较高水平的学术队伍;
(四)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任期内至少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学术报告会三次以上,每年提交一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
(五)在学院领导下,主持建立本学科配套合理的学科教学科研基地;
(六)协调学科内学术带头人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学术带头人与学科梯队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解决工作困难与问题,定期检查学术带头人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七)组织本学科申报国家和省市科学研究课题以及项目鉴定、报奖工作;
(八)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九)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学科建设工作量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并接受学校的监督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五项内容中的两项:
(一)主持完成或申请到至少一项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三名);
(二)被三大检索机构收录论文至少两篇,或在三大检索收录源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四篇;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六篇;
(三)公开出版一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前二名);
(四)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五)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两名)。
第五章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科带头人出国访问学习、讲学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等,并提供必要资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科带头人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适当方式资助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或教材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科带头人在我校组织召开重大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改善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条件,按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学科带头人的其他待遇按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第六章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学科带头人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聘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学科建设处负责各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和管理,学科所在的学院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对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总结。
对学科建设取得的突出成绩,如申请到了新的或高一级的学位授予权,国家、部、省级重点学科或研究机构,国内外重大科学研究课题等,学校给予学科及学科带头人一定的奖励;对履行职责较差者,如没有达到预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或在各类评估工作中没有及格或未通过,学校将对该学科带头人进行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聘期内,如离开岗位,不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返校后如重新上原岗位。
自上岗之日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聘期内,因公出国一年以内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一年以上者,不保留资格。
第三十五条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2)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3)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的。
(4)不能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以校学科〔2007〕4号,于2007年9月20日发布)
河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校实验〔200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既是学生验证理论、启发思维、培养开拓性人材的实践活动基地,也是教师开展科研、开发产品的重要场所,还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做到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立主人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协助进行,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布局、科学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供决策者参考。
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长聘任,日常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联系。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准备,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积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要增加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室应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为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的科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完善实验技术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能。
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研究生培养和科研需要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实验室建设(改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应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科研的需要,实行限额投资,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是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部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
也可以与其它高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引进资金或先进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满足高、新技术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特长,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鼓励自行维修、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不断改善实验条件。
对于自行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五、有学科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在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 工业大学 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