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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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计划项目、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按照《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军工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计划财务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从第三方中介机构聘任并集中管理,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计划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科研条件占用费列支,列支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
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和军工科研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依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是研究所需必要材料。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实验室或办公场所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移动电话和座机等普通通信费。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它费用: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支出分类:
1.科研管理费:
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支持学术交流、科研奖励等。
学校管理费不足时,由学校事业费和其他经费支持。
2.科研绩效支出:
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3.科研条件占用费:
用于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九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技处开具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相应比例计提,直接费用由科技处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计提比例在上级项目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在上级项目管理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表1分配比例执行。
表1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费用类别
比例(%)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
直接
费用
科研管理费
绩效支出
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
学校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及奖励基金
国家级计划项目
4
1
按预算执行
按预算执行
按预算执行
省部级计划项目
厅局级计划项目
15
2
78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其中间接费用的25%为科研管理费(学校管理费占80%,学院管理费及奖励基金占20%),65%为项目组绩效支出(其中包含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的水、电、气、暖等消耗和房屋使用的补助),10%为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
第十二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学校在岗实际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津贴。
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发放申请,明确发放方案,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发放。
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按到账经费的计提比例计提发放,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5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50%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造成退还到校经费的,项目组必须退还相应绩效支出到学校,由学校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为了简化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程,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销:
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2.单笔支出5万元(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3.单笔支出50万元(含)~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4.单笔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核,校务会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军工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采用线下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保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劳务费发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根据研究需要按月、按预算进行发放。
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财务处按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专用软件购买、测试实验委托、车辆租赁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第十六条 差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和《长安大学科研业务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227号)。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9号)、《长安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8号)、《长安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外事〔2016〕304号)。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见附表),提交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纵向项目,且总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任务与研究经费,收入中需划转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扣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在纵向项目研究中需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施工等资质资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安大学科研活动中资质使用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分别经资质挂靠单位和科技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资质挂靠单位给予使用(包括提供有关证明、使用印章等)。
科研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项目到款情况,给予拥有资质单位到款经费1~5%的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到款后按比例由科技处出具证明,计划财务处计提。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故拖延期限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未说明原因,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纵向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项目负责人调整预算需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军工科研项目报科技处保密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审核通过后项目按照调整后预算执行。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计划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仍保留在科研项目账户,2年内按原项目支出范围列支,2年后剩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 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没有专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材料(验收意见、证书等),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项目校内结题和经费结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
1.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完校内结题手续后的3个月内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报科技处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冻结结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按原项目支出范围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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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 大学 纵向 项目 自然科学 科研经费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