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力监察大队依据执法权限自由裁量权标准分解表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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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电力监察大队依据执法权限自由裁量权标准分解表
序号
行政违法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1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电力法》第6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1、《电力法》第63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倍罚款。
3
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4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5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其具体行为如下: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1、《电力法》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2、《电力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切构不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倍罚款。
6
7
一、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具体行为如下:
1、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4、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是: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具体行为如下: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三、《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具体行为如下:
1、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1)破坏、哄抢、盗窃、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2)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移动、损坏标志;
(3)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及其辅助设施器材;
(5)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7)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8)进入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捕鱼、炸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安全的行为;
(9)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10)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11)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2、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1)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设施、器材,移动、损坏标志;
(2)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
(3)攀登杆塔;
(4)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或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5)在杆塔支柱间、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6)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8)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
3、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侵占依法划拨、征用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2)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4)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确从事的,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风力发电塔架间打桩、钻探、挖掘、修筑道路、地下开采,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等;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利用电力线路杆塔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体;
(3)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控、修筑道路、地下开采,开挖沟渠、池塘;
(4)在距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5)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
(6)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7)在风力发电保护区内种植乔木,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8)在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盗窃电能的,具体行为如下: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电、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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