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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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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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1.社保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1.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1.3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4职责
1.4.1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1.4.1.1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1.4.1.2与区、市、县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1.4.1.3办理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1.4.1.4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1.4.2各子公司办公室是各子公司社保管理的管理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1.4.2.1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1.4.2.2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1.4.3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1.4.3.1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员工社保新增变动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1.4.3.2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1.4.3.3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1.4.3.4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1.5参保对象:
凡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后方可为其办理社保。
1.6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1.7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
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
因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1.8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外地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分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
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
分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
各分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1.9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
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1.10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1.10.1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发生在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1.10.2由集团公司委派至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1.10.3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等,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
(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1.10.4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1.11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1.11.1新员工(含集团公司内部异动调入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1.11.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
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
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2.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社保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各分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及外地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
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子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4.2.2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子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行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如果各子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集团统一办理;
4.2.3.2如果各子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2.4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备案。
4.3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子公司办公室(同时需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子公司办公室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5.4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4.5.4.1领取资格情形:
公司依法破产后;
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4.5.4.2失去资格情形:
领取期限届满;
参军或出国定居;
重新就业;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4.6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4.6.1疾病保险。
4.6.1.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6.1.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6.1.3病假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工资
工龄
医疗期
3个月以下
4-6个月
6-12个月
12-24个月
2年以下
基本工资的60%
基本工资的5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5年
基本工资的70%
基本工资的6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年以上
基本工资的80%
基本工资的7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
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工作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7工伤保险的范围
4.7.1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2其他地区工伤保险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8工伤保险待遇
4.8.1工伤保险待遇
4.8.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8.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8.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8.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4其他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生育保险待遇
4.9.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4.9.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10.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10.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1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分子公司办公室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2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分子公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3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5参保条件
5.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5.2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6参保程序
6.1每月15日(含)之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次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6.2首次缴纳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统人员信息表,同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供两张白底露耳彩色一寸照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需能说明户口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及户口本人页复印件。
6.3综合管理部于每月20日汇总当月参统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社保机构审核批准。
因个人原因在19日18:
00前未能按要求向综合管理部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月办理保险手续。
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6.4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综合管理部于其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6.5由单位统一缴费,每月与社保机构确认缴费金额后,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7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细则
7.1养老保险
1)员工在1999年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单位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所在省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7.2失业保险
1、户口在本市员工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3医疗保险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郑州市规定,报销在郑州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7.4生育保险
1)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30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其中,本市职工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公司人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请,逾期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2)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A.职工本人身份证;
B.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C.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职工被委托人需提供职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经办机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将经办机构的书面通知转交给职工。
7.5工伤保险
1)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4)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以上规定随国家相关法规调整而定,如有未尽之处或与当地规定抵触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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