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305449
- 上传时间:2022-10-09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4.69KB
潮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潮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潮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建立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申请。
第六条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分为新建和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先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备案,在建成后且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才能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能申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第二章准入受理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产权准入分别受理制度。
第八条资格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1.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规划必须具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条件,并与不少于5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2.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认定流程。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
2.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初步意见,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申请单位的准入资格。
3.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资料。
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申请表》。
2.运营单位登记资料。
3.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议书;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设情况。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九条产权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已获得市科技局批复同意。
1.产权分割前置审查。
由申请单位通过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产权分割,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2.申请单位通过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
3.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共同研究申请单位的不动产权分割准入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1.《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权准入申请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审查意见;
3、产权涉及土地的相关资料(相关国土、规划部门协助提供),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含dwg格式电子文档);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
土地利用现状图;
项目规划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第三章转让对象
第十条转让对象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潮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单位。
(二)产业领域。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单位。
(三)入驻时限。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第十一条二次转让对象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由所属县区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审核与检查。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所属县区对入驻科技企业
孵化器购买产业用房的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所属县区每年要对入驻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其实际运营情况与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
发现违规情况的取消其优惠政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产权分割与登记
第十三条产权分割的条件:
(一)项目土地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土地应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
新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在公开出让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准入资格可设定为交易条件。
(二)规划许可。
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初审,并由市城乡规划局经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后实施。
(三)项目用房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住宅形式,否则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
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产业用房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
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并可再次转让。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
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和娱乐场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
配套用房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
产业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
基本单元是指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有关部门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界限,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固定
界限分割单元。
第十四条产权分割的办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1.土地使用管理。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土地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注明为“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已出让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后,才能办理后续报建手续。
2.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已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应按程序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上报审批,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按程序重新公开出让。
3.产业用房销售备案证。
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建成且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可申请销售备案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销售备案证。
(2)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场涉及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备案并核发销售备案证,在销售备案证备注栏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4.产业用房销售。
(1)取得销售备案证的项目按商品房销售办法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建楼盘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注销、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参照商品房项目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县区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其建设结构的情况下,可申请产权分割,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1.不动产权证。
按照有关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销售产业用房需要补缴地价的,应提交补缴地价证明文件。
市
国土资源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重新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场涉及改动部分重新进行变更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销售备案证。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县区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
10
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核发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时,须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已取得上述证件的,须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到期未通过复核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潮州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产权 分割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