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论文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全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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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总量来看,许多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都是由历代先贤倾注大量心血创作出来,并由后人根据个体的智力劳动不断加工创作,而进展成为今天所见的样子。
在这期间,又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由集体劳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之后再由个体进行艺术加工,逐渐流传。
例如,流传于四川巴中市辖区内的“巴山背二歌”作为GJ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由那些长途背运东西的背二哥在背运途中众人自发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劳动歌曲。
此外还有青海甘肃地区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庆典等,它们最初都属于集体创作。
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为,最初是个体创作,此后在大众中流传开来,经由众人不断加工改造,进而以不断演变。
例如剪纸艺术。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造就了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且其伴随着中华民族的进展不断进展演变。
某些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流传,经历历代补充完善到现在已逾千年。
仅以民间故事来看,“孟姜女哭长城”、“孔雀东南飞”等经典民间故事产生自两汉、魏晋,到现在仍然在一般民众中耳熟能详。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民间土壤之中,从创作过程来看具有强烈的活态性。
“活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已经塑造成单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众的使用和流传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强烈的可塑性。
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历经千年,有相当多的能人贤士在其间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对其传承和进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离不开人的创作和塑造。
活态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显著特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对怎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都存有相当多的争议。
厘清这些争议,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
全球化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世界。
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自西方的强势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展ZG家逐渐丧失了在经济和文化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
从文化安全角度来讲,进展ZG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护自身文化安全、抵抗文化霸权主义的运动。
从利益猎取角度讲,全球化背景下对信息资源掌控的多少决定着一个GJ经济进展实力的大小。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GJ和社会承认其价值,也就是维护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背后的潜在利益。
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讲,发达GJ与进展ZG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极不平衡。
由于众多的进展ZG家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发达GJ凭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空白,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无偿猎取进展ZG家的传统文化知识,进而转化为其本国文艺创作、文化创新的智力资源,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而民间文艺源流地的人们却没有获得丝毫回馈。
这是严峻的不正义。
鉴于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首先由非洲进展ZG家牵头,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题,至今成果丰富。
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讨论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
我国在推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过程中,针对著作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保护民间文艺也曾产生过巨大的立法争论,但是最终我国《著作权法》(1991)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著作权法(20XX)修订时仍旧保留了这一条款。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近代知识产权体系是随着近代人权理论扩张、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工业化革命的创新推动而建立的。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激励创新,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让权利人获得与其投入的智力劳动相匹配的利益,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
但是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为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著作权法相冲突。
有学者指出,当代知识产权哲学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冲突是十分明显的,具体包括:
功利论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的冲突;
劳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共创性的矛盾;
洛克先决条件与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解读;
人格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人格的矛盾;
社会规划论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封建主义的冲突。
⑦从某些方面讲这些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适用公法保护的结论。
理论作用于实践需要时间的考验。
从知识产权的进展态势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具有正义性的。
(三)正正义义理理论论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变变
正义一词从产生之初便与法及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念。
从古希腊的柏拉图时代开始,思想家们就不断对正义理念进行阐释。
柏拉图认为,法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最先对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正义两分法。
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各得其所。
即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
平均正义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的对待,平均分配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分配正义强调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
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
英国的霍布斯奉行权利主义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在于主权者手中,合法的掌权者将一些事情规定为正义的便指挥人们去做;
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人们去做。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每个人行为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
于是正义便是满足人类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
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又提出了“社会正义论”思想。
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不管它有多么精巧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
同样,某种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益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⑨因此,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最基本的标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展的客观要求,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已经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同时,权利的多样化也在逐渐呈现,仅在著作权领域就产生了播放权、出租权、XX络传播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权利均逐渐被纳入了各国著作权法的范畴。
尤其是西方GJ常常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将其扩张化以保护创新投入,这时就更具有特别涵义。
可以这么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告知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在保护创新,同时也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
无论知识产权制度怎样变革,它都会在社会公众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间一如既往地充当调和剂,最大限度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两种利益是一种动态的平衡。
仅从著作权法领域看,权利保护期、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着抑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维护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
当然从现今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民间文学艺术利用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种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和滥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权领域内的法律缺位导致利益关系分配不公,才出现了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
私法如若不对这些利益关系加以关注是极为不正义的。
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承载了传统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中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
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项目稍加开发便可制造出巨大的利润。
⑩从反面角度讲,如果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失传。
一方面,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所代表的族群来说,失去的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被商业开发利用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消逝则会让后代人永远丧失观赏我国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机会。
因此只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之地族群的这种私权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进展提供动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分享众多民间文学艺术的机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从立法角度确认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族群法定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
“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
诚然,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是没有矛盾的地方。
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现行著作权法相冲突。
因此要适应社会生活的进展,法律的与时俱进便是十分必要的。
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充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必须重新塑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
重塑绝不是推翻现有制度而重来,对知识产权现有体系推翻重来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重塑的本质是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适度修正某些条文或创设新的权利形式以适应新形势的进展。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定选择
在讨论选取何种保护方式的时候不应该有片面性,即在讨论的过程中只看到一种方式的优点而摒弃另外的保护方式。
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实际出发,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分类保护,即“私法保护为主体,公法保护为先导,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公民保护为基点”的保护方式。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是必要的。
法律调整是指GJ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活动。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GJ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治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调整有关公权力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扩大的趋势下,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关系,促使社会健康稳定进展。
传统意义上“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严峻制约了我国社会的进展,政府管控一切已经变得不再现实,必定要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应该由私法调控的领域,公法就应该保持适当的克制,保持距离,不过多干预。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
全球化背景下发达GJ的强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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