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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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doc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文号:
人社部发[2013]24号
发布日期:
2013-3-19
执行日期:
2013-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产品定义和投资范围
(一)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二)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养老金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
(一)养老金产品类型
1.股票型: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3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2.混合型: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3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3.固定收益型: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4.货币型: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5.产品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可以包括存款型、债券型、债券基金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保险产品型等类型。
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增加养老金产品的类型。
(二)养老金产品投资比例
1.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或者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2.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4.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
5.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30%。
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6.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
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7.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可以不受第11号令第五十条有关30%规定的限制。
三、养老金产品发行
(一)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的函》;
2.《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3.《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4.投资管理人和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5.投资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6.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第11号令和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给予养老金产品登记号。
养老金产品登记号编制方法为:
99+PF+4位数年份+4位数序列号。
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
(三)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应当以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养老金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账户,XX银行为养老金产品托管人的简称,XX公司为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简称,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名称应当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资金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
专用章名称应当与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托管人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2.《关于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资金托管账户开立之后,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
投资人依据《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四)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养老金产品类型。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变更:
1.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2.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3.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六)投资管理人可以在《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养老金产品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2.因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八)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四、养老金产品管理运行
(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托管人应当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
(二)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应当在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向其提供交易确认电子数据。
投资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注册登记人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报告方式可以是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
注册登记人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网站专区供份额持有人自助查询或者对账单。
同时,应当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订阅方式,并按照订阅要求向份额持有人发送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纸质对账单、电子对账单。
(三)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安排,托管人应当以养老金产品名义开立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品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品各类账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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