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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还抄告外国人替你现场核查吗?
除非外设仓储地属地政府或地方食药部门之间有协查协作备案机制。
因此,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这条款实际上是说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属地管辖内的)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但,细则中真心没有必要写的那么细滴。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
经济愈繁荣,业态愈复杂,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态势中不可回避的。
(1)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在培训中就说了,二证合一某种形式是“二个证合为一个证”,许可审查和核查还是分开的。
(2)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针对混业经营都是“取大优先”,按照主业进行分类许可和现场核查的,这一点并没有变。
(3)《食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安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一种对自身产品上位过程取得的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服务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
有生产、销售的,亦同;
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因此,涉及大型商超、前店后厂、集贸市场的依然还是秉承这样的做法。
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熟食制品这个概念。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该条款也只是说“应当”,没有说“必须”。
“应当”是有选择余地的,鼓励性的,对于申请散装熟食制品的,鼓励他们走健康安全之路,申请时希望他们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提供不出这2类,其他合法合规性文件,诸如备案,政府性文件等等皆可。
涉及农贸市场内散装熟食制品销售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很多是业主自家厨房生产而且没有取得小作坊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为此,参照“老人老办法”,之前各地如何处理的继续延续。
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无实体门店”这个概念。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有人说,“无实体门店”与“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表述上是否矛盾?
其实根本不矛盾。
“先照后证”是国家一直强调的,无实体门店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上的经营场所必须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如果无实体门店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如果无实体门店不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也有可能是它的办公场所,食品贮存地就成了仓库备注了。
因此,所谓“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脱离“先照后证”这个前提提的经营场所,都有点偏离主题了。
5.“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
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相关规定: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没有提到“第三方平台”这个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食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安法》并没有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情况,仅是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要求。
因此,上述这个问题是否幼稚尚待深入思考。
首先,就目前知晓的,各大知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不可能上的了第三方平台销售。
上的了第三方平台设店铺销售的,像天猫、京东等这些大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会否给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似乎不大可能。
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
有人说,商事登记改革后“先照后证”,营业执照上名称应体现行业性质,混业经营的会出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不一致的情形。
这种情况很正常,“法无禁止皆可为”,商贸型企业经营的品种本来就很多,不可能说因为其中有食品经营就必须在营业执照名称中体现出食品行业性质。
譬如,一个商贸型企业经营项目中有多项需要取得许可证的,有烟草,有食品,有其他需要许可的,那是否得要在名称中都体现出来?
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贮存、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但未正式出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仓储物流不属于经营食品的主体,其没有食品经营行为,因此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8.食品经营者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哪个机构取缔的问题。
不管是新修订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均未提到“无证经营”这个词。
“谁许可,谁监管”原则,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议由个体机构统一取缔。
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问题。
不管是《民法通则》、新修订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均未提到“分支机构”这个词。
那分支机构究竟可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呢?
这要区分情况。
(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分支机构类包括: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2)相关法律解读:
A.《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定义看。
分支机构分法人分支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有独立的资格,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认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企业,主要是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公司,公司的子公司。
这类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非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盈亏,权责,最后不是自己承担而是由其总机构承担。
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资格,比如一个公司的分公司等。
即由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延伸阅读:
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为分公司;
一种为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
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
(4)分辨一个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的方法:
一个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可以看营业执照副本,还可以从公司名称看得出来。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名称多为XXXXXX公司XX分公司。
总公司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只能是负责人。
10.住所和经营场所区别。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处所。
因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
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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