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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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要根据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年度确定的建设项目,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增加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
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按宗提取的土地出让毛收入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得再提取准备金。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支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按时下达。
(六)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其额度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
省级预算不足部分需要由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的,负责安排还本付息的资金。
(七)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省规定的时限内下达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三、落实税费减免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商品房开发项目按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比例免收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定。
明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科目,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国税和地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或减征相应税收。
(三)各市、县(市、区)收费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具体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四、强力推进配建
(一)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
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5%及以上比例的廉租住房、5%及以上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征得本级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时限、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五)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六)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具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
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并将每个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和比例及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
(八)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要求进行配建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设部门要督促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记载的内容。
对不相符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完善配套设施
(一)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科学谋划布局,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作出统筹安排,逐项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每个地块的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选址须具备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条件。
暂时不具备的,规划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计划后方可确定规划选址。
确实不具备基础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项目选址项目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规划条件竣工核实;
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进行规划条件竣工核实。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的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
对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其配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
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
确需委托市政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建设的,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成本。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要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
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
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等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机构及检测等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七、简化行政审批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公布的相关目录,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做到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二)市、县(市、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本级政府制定的限时办结具体规定,不得超时办理行政审批。
要充分利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平台,对涉及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三)省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做到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搞好组织协调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任务。
(二)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人员、配强力量,加强工作协调。
在省任务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市市区、本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市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并将本市的其他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
不断完善旬报告、月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开工情况和建设进度。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推动工作进展。
要建立并执行旬报告、月通报、月调度、季督导、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
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牵头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
(四)省国资委要发挥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目标考核体系。
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
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五)省农业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六)省林业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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