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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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a.森林和养殖领域:
微生物原生质培植
森林砍伐特许
b.交通领域:
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
小规模航运
c.贸易领域:
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
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
d.传媒领域:
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
电影工业
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
海港的建设和经营
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
航运
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
铁路运输
原子能发电
医疗卫生服务
通讯
商业空运
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
a.海洋和渔业领域
(1)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
(2)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
b.工业领域
(1)木浆工业
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
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
(2)纸浆工业
(3)氯碱工业
不使用水银
(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
原料来自红树林
(5)货币印刷
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
(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
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
(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
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
(8)胶合板
只可以在IrianJaya省生产
(9)锯木工业
仅限于IrianJaya省
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
(10)乙基酒精工业
技术标准:
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
(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
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
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
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
(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
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
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
500KV的电站
超过500KV的输电网
(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
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超过500KV的电站
(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
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
a.只许离岸开采
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
(16)电力业务
开放除Java,Bali和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
c.贸易领域
(1)饭店
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2)游戏业务
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开展此业务。
以上内容来自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供的材料:
“InvestmentRegulationforBusinessFieldsClosedandOpentoInvestmentUnderCertainCondition”,其主要包括两部总统令即:
PresidentialDecreeNumber96/2000和PresidentialDecreeNumber118/2000。
二、印度尼西亚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进口税务
所有由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负责投资的机构),包括现有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果以多于已安装生产能力的30%的规模扩展其项目来生产类似产品或增加其产品种类,印尼政府将会准予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征收优惠。
(1)对以下情况,进口税可减至5%,对于进口税价目(BTBMT)中的进口税为5%以下的货物,则按进口税
目表的规定征收。
进口生产所需的资本货物如机械、仪器、零件、附件等,进口期限为2年,自同意减免税同意书签发日起算。
进口生产期限为2年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配件。
对于已经享受优惠政策而进口上述物品的企业,如还有需要的物品要进口,可从2002年10月30日起再延长一年。
免征首次在印尼进行的船舶注册契约或证明的有权转让费。
2.税收
政府给予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国内外投资者如下优惠:
将投资税减轻至30%。
加速折旧和摊提。
亏损结转可长达10年。
关于红利的10%的所的税,若双方在税务协议上取得一致,则还可再降低。
3.产品出口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
对于在国内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和奢侈品税。
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4.保税区
对于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有以下优惠措施:
对于进口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本货物、设备以及原料可免进口税、所得税以及奢侈品的增值税。
允许企业将50%的最终出口产品通过正常的进口手续转移到国内市场,若是非最终出口产品,可100%转移到国内市场。
允许将一些边角料或废料销入印尼关境内,,但含有生产所用材料的量不超过5%。
允许这些企业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借给保税区以外的或无出口加工地位分包商进行深加工,期限不超过2年。
如果这些企业将其产品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转口区交到这些区域以外的分包商或是这些区域内的其他公司进行深加工,则对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5.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为发展某些区域的经济建设,如印尼东部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印尼政府已开辟几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者,可获以下优惠措施:
给予30%的投资补助。
亏损结转可延长10年。
降低股息税。
以上内容来自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
ABriefGuideforInvestment
三、印尼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1.投资主管机构
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是印尼非官方组织,负责投资主管。
其下属于印尼总统并直接对总统负责,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同时兼任投资部长。
BKPM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投资政策,办理投资批准许可,监督实施投资项目,具体只能如下:
1、起草投资政策,交总统批准;
2、根据投资法律法规,协调行业和地区投资计划,制定出全国投资总规划;
3、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位整理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
4、将上述目录提交总统批准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
5、依据国家发展政策推动各省的投资活动;
6、就投资项目咨询提供广泛的信息;
7、与投资者和商界保持联系,建立有效的促进和交流机制;
8、依照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申请进行评估;
9、将外资申请项目遴选和评估结果呈报总统批准;
10、审批内资和外资的投资申请和变更;
11、代表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办法执照和投资许可;
12、会同地方协调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BKPM不仅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而且协助投资者寻找可行的投资项目及合适的当地合作伙伴,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
a.内资企业
根据印尼1995年NO.1号公司法,印尼内资企业的成立须以下步骤:
(1)委托一家印尼的公证事务所起草并制作公司章程,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公司成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适用于成立人为自然人)
公司章程(成立人为法人公司)
公司的住所名称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千万印尼盾,约2000人民币)
已实交资本(最低限额是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组成以及各占股份
董事会组成人员
(2)准备公司住所证明文件(如对土地或办公楼的所有权证书、或对公司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3)去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所经营生意的行业许可证
(5)办理股东出资证明
(6)公证事务所将公司章程连同以上文件送交司法部审批
(7)公司去工业贸易部办理登记手续
(8)在政府公报刊登公司成立的声明
办理全部程序通常需要1个半至3个月。
b.外资企业
一、投资的批准步骤
在印尼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简称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PT)并在印尼注册。
外国投资可在印尼雅加达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地方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者通过印尼驻各国的外交代表机(大使馆,总领馆,领事馆)提出,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方便的地方提交投资申请书。
不过若在保税区内投资,则应先将投资申请提交保税区主管部门,再由保税区政府提交投资协调委员会。
印尼的投资协调委员会以及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印尼政府驻外代表,将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还需要其他文件或资料,则会致函投资方加以补寄。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则投资协调委员会主任或者印尼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将发出投资同意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批准证书全过程约10天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可按印尼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去印尼的公证机关,以对章程进行公证的形式成立企业。
(1)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印尼政府驻海外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一项投资,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格,并提交
BKPM或印尼驻外使馆,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A.由外国投资方(自然人)提供的:
1.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
2.外国人有效的护照复印件
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
1.公司章程
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
C.由印尼合作方提供的:
1.公司章程、个人身份证
D.1.工艺流程或生产流程图和加工原材料的规格
2.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活动介绍
E.有关合作伙伴
1.根据印尼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的合作中,应当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形式。
2.由相关小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9号法律“印尼小型企业”的规定。
(2)在保税区投资的申请
企业如要在保税区投资,则应通过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协调委会(BKPM)提出申请,并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向保税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和以上小节内容相同。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对项目的申请书进行预审,并对项目所需土地、建筑及有关基础设施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为此,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追加说明材料。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投资申请书两周内,应将该申请书连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意见呈报投资协调委员会。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随后负责签发土地使用准字,项目所在地准字、厂址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执照和外籍人员工作准字。
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
(3)向经济发展特区(KAPET)提出的申请和得到批准的程序
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向经济发展特区投资时,都要向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特区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报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并由主席颁布批准证书,并通过经济发展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特区将负责对投资实施中的许可证准字进行评估和签发。
二、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执行阶段)
项目获批准后,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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