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校对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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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其具体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本行政区域内部、省批复初步设计(含委托地市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2)本行政区域内地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3)不在上述第
(1)、
(2)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限于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未依法招标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
(5)水运工程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省航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以外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表》,并对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企业进行信用初评。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若受到地市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航道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对表现突出,受到地市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航道管理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具体评分方法见《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
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
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以下同),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初评。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地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对参与其所属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需同时满足条件①、②):
(1)设计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二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2亿元;
或者有一个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但设计合同总额超过0.3亿元。
②有一个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评价结论:
信用好。
(2)施工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三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
或,有一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2.0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3)监理企业
①评价年度内有三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1亿元。
②上述项目开工3个月以上(以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二)A级条件(需同时满足条件①、②):
1.评价分数X≥85分;
2.其他条件要求:
①评价年度内有1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1亿元。
②有1个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信用较好。
①评价年度内有二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2亿元;
或者有一个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
①评价年度内有2个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水运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08亿元。
(三)B级条件:
75分≤X<85分。
信用一般。
(四)C级:
60分≤X<75分。
信用较差。
(五)D级:
X<60分。
信用差。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二)由于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水运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其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及合同额限制。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我省有关要求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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