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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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制度试行后要达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
在综合验收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土管理部分验收内容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后,已验收的内容不需要重新申请验收。
二、综合验收包括的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土地核验;
(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四)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地名标志查验;
(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地矿验收;
三、综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申请综合验收时,遵循“一次申请、一次验收”的原则,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全部建成后再申请综合验收,不得分期验收。
规土管理部门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前告知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办理综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工作流程、验收标准、送审的资料等工作要求。
(二)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4、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一套,电子文件一份);
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索引目录包括:
(1)编制说明;
(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
(3)案卷目录;
(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工业项目的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
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1、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
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三)受理
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对综合验收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规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正式运行后,强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出让、谁受理、谁验收”进行市、区分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四)办理
综合验收受理后,规土部门应就验收事项同步办理。
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质资料汇缴由规土执法部门负责办理,档案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规土执法部门应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在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综合验收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办结。
综合验收标准按照《综合验收技术标准》执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分步实施,但一个工程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全部完成后申请综合验收时,当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核准面积,但在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综合验收,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分期的建筑面积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对一宗土地的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时,应将前期验收的数据进行汇总,对项目整体建筑总量依合同约定进行核验。
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应依法查处后再予以申请综合验收。
(五)办理时限
综合验收应从正式受理日期起15个工作日办结,1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领取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五、核验不通过的处理
综合验收事项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发结论单,明确不符合综合验收要求事实,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涉及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转入综合执法程序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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