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2011-07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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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按公司规定时间上班,根据公立医院开具的证明而提出休假的行为。
3、迟到:
规定上班时间(以公司考勤机时间为准)后5分钟至60分钟内到岗者均视为迟到,超过60分钟到岗者视为旷工。
4、早退:
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提前离岗的行为,在本公司提前60分钟以上离岗按旷工处理。
5、旷工: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不到岗的行为。
6、加班:
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员工申请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行为。
7、全勤:
在本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无缺勤的行为。
8、调休:
员工用等同于本人的加班时间进行休假的行为。
9、值班: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安排于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值勤行为。
第三章假期
第八条假期管理规定
1、员工因病、事等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进行休假,应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
特殊情况(如急症等)无法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需本人提前以电话或口头报告直接上级,事后再行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病假必须出具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未办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员工因工伤不能上班,需提供有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单。
4、员工事假扣薪比例为100%。
5、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
6、病假期间,职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7、年休假
7.1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7.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7.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7.4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8、员工休年假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非特殊情况不另行安排单独休假。
不享有休假的员工在公司统一休假期间的上班不计加班费,休息的不计发工资。
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9.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9.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9.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0、婚假
10.1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初婚婚假为3天,晚婚年龄在(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7天,共为10天婚假(包括公休日);
非初婚婚假为3天。
如到外地结婚的,根据往返时间给予路程假。
10.2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10.3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并报行政管理部备案,但跨度不得超过12个月。
11、丧假
11.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准假3天;
员工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1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在外地办的,另给予火车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11.2凡请丧假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领导申请批准;
销假假时本人必须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
12、产假
12.1女职工生育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申请》,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至行政管理部备案;
12.2女员工生育,单胎顺产者,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后连续休假3天带薪假期。
12.3产假期间的医疗津贴和工资,交纳社保基金的由社保局统一支付,公司不再另行本人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交纳外劳力综合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本人当月的基本工资支付。
13、凡工作中非因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二级医院以上签发的《病假证明》,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14、员工请假时间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5、员工带薪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其它福利待遇,其薪资核算及支付标准以基本工资为准。
第九条加班管理规定
1、公司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
员工加班后应由公司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工资。
2、非经批准的早到或延迟下班的时间在本公司不记为加班工作时间。
3、本公司经理(含)以上职级干部、办公室职(文)员及公司规定的其它职位员工的加班不计算加班费;
但可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用同等的加班时间调休,并可随调随休。
4、员工的加班以1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不予以核计。
5、员工加班、值班工资的核算:
5.1员工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均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70%核定。
5.2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在标准工作时外延时加班按150%计算,双休日加班按20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
5.3综合计时员工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加班工资外,其它时间加班均按150%计算加班工资。
5.4员工经公司领导安排的值班统一按50元/每天核算。
第十条请假人员核准权限如下表所示:
假别
人员
休假时间
审批人
病假
事假
一般员工、主管
2天以内
部门经理
3~5天
分管副总经理
5天以上
总经理
部门经理、副经理
2天以内(含)
3天以上
副总经理
1天或1天以上
第十一条员工连续加班或值班时间2天(含)以内一律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核准,2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四章考勤打卡
第十二条出入打卡管理规定
1、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排队刷卡(除董事长及执行董事除外)。
2、员工每天出勤刷卡或签到次数为两次,当日上、下班各一次。
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或签到,违反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当日旷工处分。
3、非经部门主管批准的出勤或其它不满足岗位职责规定的出勤,其刷卡记录不作为考勤依据。
4考虑到总部主管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上下班路程较远,上下班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9:
00-下午5:
30。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凡员工当月全勤者,均给予全勤奖(各岗位全勤奖另行制定),当月全勤奖的发放从其以下规定:
1、试用期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的比例核发全勤奖。
2、中途离职员工不予以核发当月全勤奖。
3、全勤奖按每月应出勤(含公司要求的加班或值班)全勤核发。
4、当月累计请事假2天(含)以内不扣罚当月全勤奖,2天以上至5天(含)以内核发当月全勤奖50%,超过5天不予核发当月全勤奖。
5、当月累计请病假3天(含)以内不扣罚当月全勤奖、3天以上至6天(含)以内核发当月全勤奖50%,超过6天不予核发当月全勤奖。
6、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含)以上者不予以核发当月全勤奖,月累计迟到和早退3次以上5次以内发放当月全勤奖50%,月累计迟到和早退3次(含)以内按10元每次扣罚全勤奖。
7、当月有旷工事实者不予以核发当月全勤奖。
8、当月有代打卡或代签行为(含未遂)者不予以核发当月全勤奖。
9、其它影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的行为者不予以核发当月全勤奖。
第十四条不设全勤奖的员工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30分钟(含)以内,每分钟扣绩效工资1元;
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30分钟至1小时(含)按2元/分钟扣绩效工资;
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含)以上扣本人当月绩效工资50%并按2元/分钟扣取绩效工资;
当月累计迟到和早退10次(含)以上扣本人当月绩效工资100%并按2元/分钟扣取绩效工资;
当月绩效工资不足扣款的从次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当月出现旷工者,旷工时间不足1天按1天计算旷工;
旷工按本人的2倍日薪扣款,且当日薪资不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均以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2、原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3、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医院休假证明者。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5、被公安部门拘留者。
6、打架斗殴或其它违纪(章)致伤造成休假者。
第十七条未带卡者上班或忘记打卡的员工需当日开具《上班证明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本部门考勤专员,未缴纳《上班证明单》且未打卡的员工公司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发生旷工,旷工日除按缺勤日双倍扣工资外,构成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予以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连续旷工3天。
2、全月累计旷工5天。
3、全年累计旷工10天。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的奖惩可累加使用,也可与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累加使用。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加班的员工,应按实际加班时间和公司的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本人提出调休必须事先申请,并比照事假核准程序逐级审核,经同意后方可予以调休;
调休当月不扣除全勤奖。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薪资按当月应出勤天数为基数计算日薪,并按每天8小时计算时薪。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考勤专员每日核对出勤记录,对应到而未到的人员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反应;
如发现违反打卡等考勤管理制度的,应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和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签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件抵触,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所有。
行政管理部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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