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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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认证的要求和准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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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
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特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
CMA分别由英文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
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
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
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证书号码:
(2004)量认(国)字(H2402号,认可范围与CNASA可范围相同。
计量认证实施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上规定说明:
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计量认证评审依据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
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主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整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申请提交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以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2.法律地位证明;
3.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以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
4.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
计量认证准备工作:
1.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
(1)检测规范、产品标准的收集与归档整理;
(2)重要仪器设备资料的归档整理;
(3)人员资料技术档案的建立;
(4)各项规章制度的收集;
2.完善硬件配置与环境设施
(1)对实验室硬件配置与环境改置进行现场实地评估考察;
(2)由专家提出完善检测项目硬件与环境设施配置及检测区域规划的建议;
(3)单位实验室完善硬件配置与环境设施;
3.完善CMA计量管理体系
(1)各类计量器具建立档案,制定周检计划并开展周检工作;
(2)清理各项检测方法,淘汰已过时作废的检测方法;
(3)启用新的检测标准,补充制定和执行非标方法;
(4)规范样品的抽取、受理、储存、转送和留样保管过程;
(5)指导规范各项检测过程,完善各类计量记录;
(6)完成计量能力验证工作、内部质控、运行检查和技术校核等工作;
(7)建立测量量值的溯源体系;
(8)内审及管理评审;
(9)实验室填写申请表,申请通过计量认证审核。
计量认证实施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第一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CMA计量管理体系建立总体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
体系组织准备和基础培训--组织策划与调研;
(历时一个月)
2.第二阶段:
体系文件编写与定稿发布--体系总体策划;
(历时两个月)
3.第三阶段:
体系试运行及内审、管理评审--体系实施、内审、持续改进;
4.第四阶段:
模拟评审、体系整改及认证评审--体系认证评审;
CMA认证工作程序及收费:
1.申请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2.受理
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技术评审
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
5.颁发证书
6.材料存档
7.公布
收费标准:
1500元/家(省级1200元/家)
有效期: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
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一、组织和管理
我检验中心应当
1.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权力和资源;
2.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3.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4.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
5.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6.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7.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
8.有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9.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如何称谓),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10.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二、质量管理体系
1.总体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1)识别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2)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3)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4)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5)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6)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2.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1)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2)制定质量方针;
(3)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4)进行管理评审;
(5)确保资源的获得。
3.体系文件的建立
我检验中心应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我检验中心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1)质量方针我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应在质量手册中予以规定。
总体目标应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
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d.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的承诺。
(2)质量手册
a.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构架。
b.质量手册中应界定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规范的责任。
(3)程序文件
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的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
(4)文件控制
我检验中心应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修订应予以控制,除非有别的特殊决定,必须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方可。
这种人员须能利用适当的背景信息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5)记录控制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应制定和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a.所有的记录应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应规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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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 认证 要求 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