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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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
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
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
上岗资格证书;
(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
(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二十一)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
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
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与其营业执照、资质有关的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督促租
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
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
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设置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
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除本条
(一)项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在
600
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
足
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
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
督
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
查
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
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
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
析
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
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
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要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
列支。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
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
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
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
由
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
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
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
新
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
小
时。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
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井下从
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
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
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
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
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
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
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
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
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
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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