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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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制度,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特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自愿参保的原则,由单位在参(续)保时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统一办理。
第三条各县所属用人单位和中、省、市各县分支机构未集中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理参续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宝塔区所属用人单位在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新参保单位参保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日持营业执照、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
符合参保登记规定的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已参保单位续保手续办理: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25日持《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表》、《参保单位人员异动表》等资料,到其上年度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年度医疗保险续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
按上年度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记住按实计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算。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办理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审核工作。
第七条缴费比例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
2、大病统筹。
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缴纳。
3、特大病统筹。
每人每年按20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医疗保险的缴纳。
参保单位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按核定的缴费总额,以转账方式可一次性或按规定分批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证卡管理。
参保职工使用全市统一的医保证和医保IC卡,医保证和医保IC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订制,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各所办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医保证和医保IC卡的办理核发工作。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后,在所办理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证和医保IC卡,并负责发放到参保职工个人手中。
参保职工持全市统一的医保证和医保IC卡在“两定”机构就诊就医。
第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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