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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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不容乐观,根据有关资料表现∶
1998年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11.73%
1999年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9.84%
2000年为7.892001年为6.972003年为6.42
基本有下降趋势,但是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却一直居高不下,
1998年至2002年全国分别发生施工重大事故1013起、923起、846起、1004起、1008起分别死亡1180人、1097人、987人、1045人、1292人,而2003年1月至10月全国发生重大施工事故1001起、死亡1174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和采取具有受法律约束的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工程安全责任制。
所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三〉、略举几起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
1、2003年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UT斯达康杭州研发中心模板支架坍塌,造成13人死亡,16人重伤。
事故分析认定的原因是: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模板支架设计及施工方案,未经验收合格及进行混凝土浇注,工程监理对支护搭架的问题未及时监督和制止。
工程总监及其它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子学校教学楼违规加层,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
事故认定:
加层前,未对教学楼的结构进行计算;
设计、监理单位违规设计、监理。
3、2003年8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一栋正在施工的仓库突然坍塌,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
4、2003年10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建华广场工地中、中庭顶盖在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突然坍塌,造成16人死亡,5人重伤,事故认定: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搭设中庭顶支护顶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
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制止顶盖混凝土浇注,监理失职,处理结果、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就近举一点无伤亡的安全事故,但属于我们自身监理的项目工程是否也起一点警示作用。
1、2003年7月,紫薇田园都市G区9号(4层)按外加倒塌事故。
〈未伤亡〉。
2、2003年12月紫薇田园都市H区正太1号楼混凝土泵送翻车事故。
上述几个比较典型的事故案例,从这些安全事故中我们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个案例中监理越权监理,第四个案例中监理未对工程验收,但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未经验收也继续施工的违章行为,说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不能认为,我未验收就没有责任,而要强制性的指令,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施工单位。
否则,我们监理就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举例和结合多年本人在建设管理之中,得到以下几点体会:
1、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拆装单位等,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限于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特别是我们监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的控制也有限于这种只检查不落实的形式。
缺乏日常的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
这是监理控制工作的要害。
4、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施工企业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从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综所上述,国家为了面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章、规定等数十个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1996年建设部开始起草《条例》并报国务院。
历时8年之久,国务院通过24个地区27个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结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再次进行修改,,于2003年11月12日,温家堡总理以393号令颁布。
我认为,这就是《条例》产生的主要依据和背景。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1、总则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整处理7、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基本管理制度
〈一〉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本条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10条、11条建设单位,控制责任主体,监理单位。
〈二〉三类人员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33条: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控主体、监理单位、控制方法、审核合格证书)
〈三〉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25条: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审查操作资格证书)
〈四〉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条例》第25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施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设备供应、租赁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本条注主要解释:
《条例》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架设设备,必须组织相关单位自行验收。
因此,我们监理的控制责任极为重要。
〈五〉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向政府安全监督职能部,必须如实上报: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等。
而且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监督和检查。
〈六〉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不符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监理单位必须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将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用于工程施工中。
〈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他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控制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八〉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条例》更明确了新的一条: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的必要条件〈第20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条例20条》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全负责。
本条例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控制主
体、监理单位、控制内容、检查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十〉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控制方法、检查上岗证或进行必要的考核。
〈十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本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中重要的制度之一。
也是监理实行安全控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该而且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该而且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
〈3〉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审查签字后实施。
主要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对于上述7项内容的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有关技术规程,安全计算方法、特别是工程监理部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由此而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应失职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最明确的安全责任。
〈十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见条例第31条)作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控制:
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配备等。
〈十三〉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38条)这项制度明确施工单位的保险责任,是明确将以确保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救助的物质基础。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48、49条〉。
对建设工程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制度规定,这个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概念,所以,事故救援预案编制施专项方案的审查程序一样,监理部要予以审批。
〈十五〉建设单位安全措施费用概算制度。
本条制度从而在费用上保证了作业安全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六〉勘察单位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建筑物安全制度,本制度的建立,首先给建设监理审查勘查成果及批准相关地下管网数据资料批准尤为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提供技术指导制度,本《条例》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制度。
本制度监理单位在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中有无此项内容。
以及所表现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予以记录备案。
〈十八〉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本条文是本人最深体会理念。
也就是要向广大监理工作者予以主要提醒至关重要的课题: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而且不愿看到的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一方面是国家强令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此条的理解和执行,任何监理工作者都不能有任何动摇和妥协。
而且特别提醒:
我们监理工作者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办法、措施和手段,来规避由于其他主体的违规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和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风险。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
增强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规范各个主体的安全行为,是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治本之良策。
《条例》明确规定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生产安全责任。
其内容主要有:
(1)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不得要求建设活动主体各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3)不得任意压缩合同规定工期。
(4)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安全施工所需的资料。
(5)有责任有义务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以上不难看出这是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极为重要的举措。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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