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基于14省市调研数据的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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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问卷及相关说明
具体调查问题是:
您如何评价当前政府官员决策失误后的责任追究机制?
[1]比较健全,能够有力监督政府决策囗
[2]初步形成,有待进一步加强囗
[3]形同虚设,无实际作用囗
[4]没有任何责任追究机制,绝大多数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责任囗
[5]其他(请填写)
调查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行政决策责任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界定。
行政决策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决策活动中,所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以及没有履行或者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决策义务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裁的总称。
狭义的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决策活动中没有履行或者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决策义务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
裁。
行政决策责任总体上可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经济责任四方面。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是为了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预防决策失误,对滥用行政决策权力和没有履行好行政决策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进行追究、惩罚的机制。
二是关于问题选项。
对此问题共设置了五个选项,前四项是对目前政府官员决策失误后责任追究机制的四种不同评价,有正面的和负面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又分别有两种程度,即充分的肯定或否定、部分的肯定或否定。
除此之外还设置了一个开放项,供被试者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看法。
这些选项试图通过了解公务员对自身所处系统的这方面的主观印象来获得一个对此问题的总体评价。
三是调查采集的基本信息为:
选项
选择计数
百分比(%)
[1]比较健全,能够有力监督政府决策
379
18.9
[2]初步形成,有待进一步加强
1020
50.9
[3]形同虚设,无实际作用
356
17.8
[4]没有任何责任追究机制,绝大多数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责任
237
11.8
[5]其他(请填写)
11
.5
参选人数总计
2003
100.0
表一:
其他的评价有:
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暂时赋闲,择日重用;
政府官员决策失误无人追究;
政府缺乏责任评价和追究责任的勇气,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倒是有一些成效;
不赞成目前一些法学家把决策失误当犯罪,但还未曾见过因决策失误被处分的吗;
有追究,但不规范,随意性大;
没有形成责任追究的氛围;
机制建设逐年加强,但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远未得到追究;
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
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总体分析
把表一的顺序按公务员选择评价当前政府官员决策失误后的责任追究机制重新排序,可得出表二。
表二:
您如何评价当前政府官员决策失误后的责任追究机制
[1]初步形成,有待进一步加强
[2]比较健全,能够有力监督政府决策
表二显示,被调查的超过半数都对目前我国政府官员决策失误后的责任追究机制持部分肯定的态度。
在2003名参选人中,有1020,即50.9%的公务员认为我国目前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初步形成,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外,18.9%和17.8%的公务员分别认为现行机制“比较健全,能够有力监督政府决策”和“形同虚设,无实际作用”,还有较少数(11.8%)的人对目前我国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评价很低,认为“我国没有任何责任追究机制,绝大多数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责任”。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已经开始形成,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政府开始思考行政机关和官员的决策责任问题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
2003年的非典危机对我国政府的行政能力进行了重大考验。
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决策能力暴露出脆弱的一面。
在广州发现第一例非典病例之后,有关领导为了不影响个人的政治声誉,对疫情采取了隐报、瞒报的做法,导致病毒向全国范围扩散,最终难以遏制,造成了“中国内地累计病例5327例,死亡349人;
中国香港1755例,死亡300人;
中国台湾665例,死亡180人;
加拿大251例,死亡41人;
新加坡238例,死亡33人;
越南63例,死亡5人,全球累计非典病例共8422例,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
”这还只是官方公开的统计数字,我们对其真实准确性还有待考证。
这次非典应对的失败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相关行政领导者为了自身利益而置公共安全不顾,做出重大而错误的行政决策,延误了遏制非典疫情蔓延的最佳时机而造成的。
从这次惨痛的教训可以看出,行政决策关系到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履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整个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都影响重大。
因此,行政决策的责任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落实,谁对某项政策有决策权,谁就要对它所产生的结果负责,出了问题就应该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这样才能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约束和监督决策者的权力,避免非典悲剧再度发生。
非典过后的2004年,党和政府就把行政决策责任作为一个热点议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但尽管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已经成为一个广为议论的话题,但其建立和完善的脚步还相对缓慢。
1.行政决策责任意识不强
长久以来我国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
中国有三千年的封建历史,其中儒家思想在很长时期占据了传统文化的核心地位。
儒家思想倡导德和礼,德就是要从内因部提升个人修养,礼就是要从外部用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
这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就是统治者的权力。
因此儒家思想认为,民众要崇官、敬官、爱官,倡导一种“官本位”的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还主张人治而不是法治,人治必然体现了官治,官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官本位”思想是几千年封建思想的结果。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官本位思想还难以彻底转变。
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受到这种思想的禁锢。
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更注重自己的行政决策权力,往往忽视了决策责任。
他们潜意识中认为决策有好坏之分,却无对错之分,即使是被事实证明错误的决策,那也只被当做一次工作中的失误。
官员有权决策,至于决策是否科学、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有效就不在官员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我国当前行政决策中的“三拍”形象地描述了这一现象:
“先拍脑袋决策,再拍胸脯保证,后拍屁股走人”。
没有责任的政府是不可能慎重决策的,一个不好的决策祸害无穷。
这种官本位的思想导致官员的行政决策责任意识单薄,有权力而无需承担责任,势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2.行政决策与责任落实的透明度不高,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对行政决策责任进行追究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但目前我国行政决策的责任界定和落实缺乏透明度,造成决策失误后的责任落实虚化,政府内部操作,社会和公民无法监督责任的界定和落实。
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该追究的责任是否落实追究,二是本应承担责任的人是否收到追究,三是追究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恰当。
由于政府从决策的制定、执行和事后评估都是在内部操作,很少有社会人士和专家团体的介入,信息公开程度很低,因此外界监督就无法进行。
这就容易产生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造成责权不对应、责任落实不到位。
3.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2006年山西省洪洞县等地发生的黑砖窑事件先后共对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但处分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2007年7月,新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的段春霞因其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负有领导责任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被撤职的公务人员两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
然而在2008年4月,媒体曝光段春霞被任命为尧都区的区长处理。
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问责机制虚化,对官员责任的追究变成官员的休假。
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作为元规则的宪法来看,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从元规则层面确立了公民对国家权力进行质询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行使的具体途径没有予以说明,受到质询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受到何种形式的追究也没有明确表示。
这一权利规定的过于笼统,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
在具体法律方面,我国对行政决策追究的有关规定存在于《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些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仅把具体行政行为划定到可进行行政复议的范畴,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进行复议。
行政决策涉及到诸多抽象行政行为,按照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对其申请行政复议,这又无形中隔离了对于行政决策的外部监督。
在地方法规方面,各地区的行政责任追究法规的建设才刚刚起步。
2005年,武汉市出台“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是国内首个关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法规。
但截至目前为止,还有许多地区的行政责任追究法规、条例、办法没有建立起来,许多市县的相关法规是在2009年才初步形成,如深圳市的《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于2009年9月3日颁布,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于2010年3月1日其颁布并执行,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还有许多市、县、区还未建立相应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规、条例和办法。
法制不健全导致行政决策责任追求无法可依,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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