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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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
(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公布投标报价上限。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造价资质或水利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按有关前期工作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情况,编制投标限价上限,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规则参照水利部2004年11月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全市统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二)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建设标准;
(五)市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四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第二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市级以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可适当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
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结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
各阶段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并亲自到现场踏勘、调查,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项目审核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审核责任;
项目审定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同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规划或上一阶段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阶段工程设计。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现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轻比选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除险加固的重要水库、闸、站、涵等建筑物工程和设计拟定进行加固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附有相应的检测、鉴定、分析核算等必需资料;
对除险加固的堤防工程,设计拟定加固措施、处理范围时,应有足够和可靠的地质勘探、管理记录、历史调查等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稳定分析计算。
第三十二条 提交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通告、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对实物指标调查的确认意见等材料;
提交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必须附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审批文件、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任务和方式的确认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共同对工程的影响人口、占地面积、地面构(附)着物数量等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合理选用定额及指标,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
概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设计概(估)算文件应经过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核的设计概(估)算文件不得报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我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节省工程建设投资或管理成本。
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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