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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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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收费
太原市自来水价格
发布日期:
2015-3-12 来源:
原创
太原市自来水价格表
类 别
计价单位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执 行 范 围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水
元/立方米
2.40
0.50
2.90
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生活用水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08]106号、并价商字[2012]197号
非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性用水
元/立方米
4.00
0.50
4.50
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及非盈利性医院等
工业用水
元/立方米
4.00
0.80
4.80
经营服务用水
元/立方米
4.00
1.00
5.00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用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盈利性医疗机构等
特种用水
元/立方米
48.00
1.00
49.00
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吧、茶馆、汽车清洗、滑水及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
太原市阶梯式自来水价格表
发布日期:
2012-9-18 来源:
原创
(每户按3人计算)
类 别
计价单位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备 注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量
元/立方米·户
2.30
0.50
2.80
每月用水量9立方米及以下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08]106号
二级水量
元/立方米·户
4.60
0.50
5.10
每月用水量9立方米以上至13.5立方米
三级水量
元/立方米·户
6.90
0.50
7.40
每月用水量13.5立方米以上
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价格表
发布日期:
2015-3-12 来源:
原创
类 别
计价单位
电价
备 注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电
一档电量
元/千瓦时
0.477
170千瓦时及以下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12]94号
二档电量
元/千瓦时
0.527
171-260千瓦时
三档电量
元/千瓦时
0.777
261千瓦时及以上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
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太原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发布日期:
2015-3-12 来源:
原创
太原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类别
计价单位
销售价格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气
元/m3
2.26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12]130号
工业用气
元/m3
存量:
3.35
增量:
4.00
山西省物价局
晋价商字[2014] 279号
其它用气
元/m3
3.85
太原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类别
计价单位
销售价格
收费依据
车用天然气
元/m3
4.80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14]131号
太原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表
类别
计价单位
销售价格
收费依据
居民生活用气
元/m3
0.75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03]51号
福利行业用气
元/m3
0.80
工业用气
元/m3
0.90
营业用气
元/m3
0.90
太原市物价局
并价商字[2012]143号
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
发布日期:
2015-3-12 来源:
原创
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表
类 别
计价单位
价 格
备 注
收费依据
1.非居民热价
元/平方米·月
7.50
按建筑面积收取
并价商字[2008]129号
2.居民热价
元/平方米·月
4.80
按使用面积收取
并价商字[2009]151号
3.60
按建筑面积收取
注:
1、用暖价格:
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并城乡管委发[2010]40号
2、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晋价商字[2005]335号 )
3、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标准:
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
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并价商字〔2013〕115号 )
4、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
基本热价:
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
0.165元/KWH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并价商字〔2012〕169号 )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3〕115号 2013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我市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精神,考虑公共建筑结构复杂性和推进公共建筑计量收费的迫切性,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
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三、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企业要向供热计量收费用户进行告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计量监测工作,进行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和成本。
六、本通知自2013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并价商字〔2012〕169号 2012年10月15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管)局,市热力公司、市有关供热企业: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调整为30%。
二、调整后我市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如下:
基本热价:
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
0.165元/KWH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供热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基本热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太原市居民用热两部制热价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价商字[2009]162号)停止执行。
五、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城乡管发[2010]40号)如有同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2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比例
全省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基本热价在“两部制热价”中比例超过30%的城市,应在今年采暖期前将基本热价比例调整到30%。
二、合理确定两部制热价标准
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30%
计量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70%]÷单位面积耗热量
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按照建设部《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颁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12)作了重新核定。
核定后的各市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见附表。
三、认真做好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工作
供热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可对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先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实际产生的热费进行“多退少补”。
供热企业(单位)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在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初期,供热企业(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情况分析,逐步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收费标准应当从低掌握,不得超过基本热价标准。
除此以外,供热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
对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估、整改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验收不合格暂不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仍按面积计价收费。
五、有关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实施细则,并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150号)停止执行。
附表:
11个设区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
城市
单位面积消耗热量
(千瓦时/建筑平方米·月)
太原市
15.262
大同市
16.402
阳泉市
16.485
长治市
16.013
晋城市
14.317
朔州市
14.845
忻州市
16.485
吕梁市
17.041
晋中市
16.180
临汾市
14.178
运城市
13.733
太原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
发布日期:
2013-11-11 来源:
原创
太原市采用光缆、电缆混合建设的网络系统(HFC系统),用户初装费收费标准为500元/户,在同一新装用户,增加一个接收终端加收60元初装费,再增加一个接收终端按新装用户标准收取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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