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律师修订融资租赁精修版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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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出租方的资质,目前在我国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融资租赁是特许行业,由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近期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
出租人应当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否则可能会导致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通用条款】概述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委托,按照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承租。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订购或订做机器设备,承租人对机器设备的选择不负任何责任。
【通用条款】定义
一、租赁成本:
约定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格及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就是主要是相关的运输费用,和与设备相关的费用。
运输费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在“营改增”的地区可以直接索取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
二、首付款: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不计利息,计算租金时扣除首付款。
首付款在本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支付。
也可以约定由出租人支付,在不需要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不支付。
但是,由出租人支付时,会计入租金中。
一般不宜约定过高。
三、保证金: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
保证金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格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
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
在甲方用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后,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初始金额。
保证金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整的履行了本合同项下义务后,于租赁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在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以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的要求,此类要求应在租赁期结束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该等冲抵租金的要求。
保证金基本上相当于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了一笔无偿贷款。
就保证金的金额对出租人而言是越高越好,对承租人是越低越好。
其实,在有些时候通过该条款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当然,双方也可就保证金约定利息。
融资租赁保证金有如下功能:
1、租赁保证金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行动上表明承租人的租赁意愿,它使租赁合同生效。
因此,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如果出租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将对承租人予以赔偿。
2、降低融资比例。
一方面,减少承租人实际负债的数量与比例,提高其偿债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减少出租人的信用敞口,减少租赁公司净现金流出。
3、控制租赁风险。
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
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
保证金抵扣功能和租赁的加速折旧,使租赁期中的退回设备具有价格优势,拍卖处置或回购也更容易实现。
4、提高内部收益率。
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公司先行收到资金,将提高融资的收益水平。
5、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
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
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1-2期租金,在允许垫付的最长期限到期前,承租人须及时补足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加罚息,可以维持继续租赁。
而且,合同约定以保证金垫付租金的次数,视租期和付租频率最多不能超过2次或3次。
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有的租赁公司完全无视或放弃保证金的此项功能,租金逾期率高,处理生硬(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影响其市场口碑,于业务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都不利。
以保证金缓减临时付租困难,并不是说租赁公司因此而放松租后管理,放松租金的催收。
相反,给承租人陈述付租困难并申请以保证金垫付租金,可让租赁公司在体谅承租人、双方继续合作的氛围下更深入把握承租人经营的真实情况和可偿债的资产情况,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承租人走出经营困境,或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租赁债权。
四、服务费: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该服务费自乙方支付之日即视为甲方已取得,不予退还。
在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在营改增地区)或营业税。
最好是订立一个租赁服务合同。
五、租金调整:
如果本合同项下租金进行调整,则甲方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租金变更通知书”支付租金。
因为融资租赁相当于“设备按揭”贷款,租金的多少会受到利率的影响。
六、租金日: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到账(甲方账户)日,以银行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乙方应在租金日前三日实际支付并将付款凭证以传真形式发送甲方备查。
若乙方租金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租金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乙方承担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合同有效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八、起租通知书:
甲方向乙方出具起租通知书,但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以甲方出具起租通知书与否为前提条件。
租赁成本、各期租金、租金日、未偿租金总额等记载于该起租通知书或租金变更通知书。
【必备条款】租赁物件的购买
租赁物件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供货方(供应商)
制造商/产地
一、乙方对租赁物件的供货方、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直接与供货方商定,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及商定的内容承担责任。
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乙方与供货方签署《购买合同》,进行租赁物件的购买。
购销合同的标的就是乙方选定的租赁物件。
三、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手续、批准、许可或相应证明文件或经营资质等由乙方办理。
若因上述手续不全而致使甲方发生任何费用或影响租赁物件的购置及发生的损失,包括资金闲置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设置场所的运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办理,对由承运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负责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的准备,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验收、调试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负责租赁物件的接收、安装调试和验收、法检等与租赁物件接收相关的事宜。
租赁物件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供货方直接向乙方交货。
乙方应于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当日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签收证明》;
如乙方未按本款规定出具,则视为乙方已完整的接受设备。
租赁物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
七、乙方负担租赁物件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税款,费用和税款包括招标、提货、仓储、运输、保险、商检、银行费用等租赁物件购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若租赁物件需要进口所发生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各项国内税费等。
如由甲方垫付,此类费用和税款及利息列入租赁成本并通过租金的方式从乙方收回或以甲方确认的其他方式结清。
八、在租赁物件运抵设置场所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保管责任。
九、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十、如乙方迟延支付首付款和/或保证金和/或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造成租赁物件迟延或不能交货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承租人对购销合同的确认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选定租赁物件后,一般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订立购销合同(也可以由承租人合供货商订立购销合同)购买租赁物件以租给承租人,而此购销合同须经承租人确认方可有效,而且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此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选定租赁物件和供货商,而非依赖出租人的说明作出选择。
2、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
这样可防止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应对供货商行为负责,或者供货商应对出租人行为负责。
3、承租人承认购销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承租购销合同中规定的租赁物件。
4、承租人购销合同的标的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物件。
此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蒙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担保责任。
此条款是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以防遗漏。
【必备条款】租金支付
一、《购买合同》由甲方、乙方和供货商签署,合同编号为,预计交货日期为。
二、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元(大写:
__________),计算租金时扣除首付款。
租赁成本参照第二条约定清楚。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的计算方式:
等额年金后付。
起租日为《购买合同》项下甲方支付第一笔设备价款之日(以甲方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与租赁物件实际交付与否没有关系。
实践中,常用的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等额支付年金法:
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数额相同;
2、等额支付本金法:
将租赁成本除以期数,作为每期应归还的本金,每期应付的利息以期前的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
在实践中《购买合同》一般会约定一次支付货款,因为这样价款会低些,对承租人更为有利。
起租日一定要约定清楚。
2、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租金每月支付一次、期末支付,共计36期,自起租日起算。
注意:
双方可以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间隔。
可以按月支付,也可按季度、半年等时间间隔支付。
3、第1期租金日至第35期租金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度后第1月至第35月的每月日(日历月每月号),最后一期租金日仍为起租日在第36月的对应日。
四、收款人账户信息:
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在本条中约定以甲方支付第一笔设备价款之日作为起租日,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因起租日的起算发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租赁物的交付承租人作为起租日,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约定承租人通知义务。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确定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接收租赁物并且租赁期限是从承租人接收租赁物之时起算的话,承租人应该在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时间到来时,就是否已经接收到租赁物通知给出租人,否则将来以没收到租赁物而对抗出租人要求其支付租金的诉求时,也难以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履行期限由于融资租赁关系实际上是包括买卖行为和租赁行为的综合法律关系。
在租赁物交付(尤其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时)难以事前就协调好各方的时间,所以有时合同中难以约定一个确定时间来进行交接,常常采用“预定交货期为……”等表达方式。
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交接时间与前述约定不一致,不能视为违约或者对合同的变更,而是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各方(包括担保人)不能基于这点提出抗辩。
当事人对采取这种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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