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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状况的研究指出,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婚姻家庭状况将在东西文化思想、婚姻家庭观的碰撞下进行变迁^。
第一章农村家庭婚姻现状
一、婚姻家庭概论
1、老人再婚的阻力问题……………………………………3
2、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划分…………………………………………4
3、老人的赡养纠纷…………………………………………6
4、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后的护理纠纷…………………………6
5老人遗产的继承……………………………………………7
6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纠纷…………………7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8
2、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9
3、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13
4、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时做到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
………………………………………………14
5、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
……………………………………………14
6、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子女的“礼、仪、廉、耻、信”…………………………………………………………16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剖析,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民间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对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其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想和同行们进行切磋,引起社会对老年再婚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
同时,在当今的社会思潮的大变革中,呼吁子女们珍爱亲情,重义轻利,知恩图报,关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到达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
农村;
老年人;
再婚;
社会问题;
思考
正文
改革开放的30年,不但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
自由、幸福、和谐是每个人包括老年人在内追求的共同目标。
在当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动自由方面给了每个国民足够的空间,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实、幸福。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享受人间天伦,是每个老年人梦寐以求的理想。
可现实生活的种种无奈给老年人心里造成极大的反差,老年朋友们为此不断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首选,从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
随着我国步入老年人社会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发的家庭矛盾逐渐演变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来源于世俗的压力及子女的反对
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是几千年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方法,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尊老、敬老、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风序良俗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使子女们在赡养老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老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观要求,与子女们实际赡养能力的距离越拉越大。
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由于年龄的差异,代沟现象日益明显,矛盾冲突不断。
老年再婚尤其在农村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和舆论排斥的现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离异要么是丧偶。
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此时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我国的“育儿防老”传统或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成年子女成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
有的成年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过世之后的赡养和护理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有的子女担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遗产;
从而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止老人再婚。
同时,也有的老年人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会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舆论非议也迟迟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
有的老人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和他人过上同居的生活。
二、老年再婚因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划分不清、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引起家庭纠纷
由于老年人经历人间沧桑,和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给自己的子女,无数案例证明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惨的真正原因。
再者,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家庭内部讲究“大、和、统”,由于家庭内部血缘关系的延续,财产不分你我,家庭成员不分对财产的来源是否有贡献,更不分贡献的大小,都有家长统一掌控、调配使用,家庭成员发生矛盾由家长进行调处。
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恋子情节浓厚。
老年人大都还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奋斗,去创业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
平时宁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让孩子受罪,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
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不论矛盾的性质也力争内部消化。
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传统观念。
上述种种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为以后家庭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
(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
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
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使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纠纷不断。
这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的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子女自身素质不高,只知道享受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主观因素有关。
有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说,反而不顾人伦和法律,出现伤老、坑老、骗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无论是让自己的亲生子女赡养还是让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赡养,引起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
致使老年人在风蚀残年需要子女赡养时却流落街头,其情景惨不忍睹。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问题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动不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低。
这时正是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的时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轻人存在的代沟问题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分歧。
年轻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导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无人护理照顾,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维持。
五、老年人的遗产继承
贪图安逸,是人之本性。
作为一个自然人都不会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设计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并且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每个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保证。
因此谁也不敢保证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毕生创造的价值与财富全部消耗掉,这样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遗产要么留下债务。
无论让子女们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继承的是遗产还是债务,自己死后的继承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们的普遍想法确是只想继承老人财产而不想继承债务。
由于老年再婚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
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
有的婚生子女为了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不择手段不惜作出伤害亲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们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争夺老年人的遗产。
他们的这些做法极大的伤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一方死亡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问题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双方都有经济保障倒还好说,问题在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丧葬费的分摊在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更为突出的是双方都死后,按照我国的风俗夫妻合葬问题,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或继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争夺老人的遗体或骨灰发生冲突。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虽然,我们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三五”普法,加上广播、影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
现在一般人的初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应当都已经具备,只是知之不多,对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以及对法条的深层次的精确理解了解的甚少。
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
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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