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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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会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转入后会计师事务所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的,可允许转入未满12个月的注册会计师转出);
(六)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须向市注协及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人事或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所的,还应提交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退休人员不须提交前款(三)至(四)项,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一式六份。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同时加盖转出所公章。
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市注协提出书面投诉。
市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记录。
自市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对主任会计师不愿意进行调解或市注协无法找到主任会计师的情形,视同已进行了调解),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市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初审手续。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无法选出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可向市注协申请调解,自市注协调解之日起满9个月,仍未达成一致的,经股东(合伙人)个人申请,市注协可以为其办理转所初审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注销等问题,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对上述情形额,省注协可以根据市注协初审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市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同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同时加盖分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
第九条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送市注协办理转所初审手续。
市注协转所初审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相关材料送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辖市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市注协办理转出初审手续;
并在转出地市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市注协办理转入初审手续;
转入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相关材料送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
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合并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十条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转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初审手续必须由本人到市注协办理;
对跨省辖市行政区域转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初审手续必须由本人到转出地市注协办理。
除上述手续要求注册会计师本人办理外,其他手续可请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各市注协应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必要时,市注协还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及提交相关材料的,市注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注册会计师证书中转所变更内容由省注协填写并签章。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协申请,跨省辖市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市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市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第五条第(三)至第(五)项材料(以上材料须一式六份)、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市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持上述
(二)、(三)涉及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市注协及省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第五条第(三)项材料(以上材料须一式六份)、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迁出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及省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市注协及省注协;
(三)迁出地及迁入地市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省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辖市行政区域迁移的,应当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市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第五条第(三)项材料(以上材料须一式六份)、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迁出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后,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市注协;
(三)迁入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后,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四)省注协审查同意后,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本人将《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暂存转出地市注协,同时提交人事或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将1份《转所申请表》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上报省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省注协代管: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三)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不包括已到行业外工作的情形);
(四)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
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市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市注协应予通报批评。
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市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以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入意见日期为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具有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市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每年12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市注协及省注协不受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
第二十一条《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二条省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转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省注协颁发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苏会协[2004]23号)、《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补充规定》(苏会协[2005]34号)及《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补充通知》(苏会协[2006]15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注师编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通过本年任职资格检查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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