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治理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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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治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行外币储蓄业务资费、业务参数和重要空白凭证;
负责提出调整全行外币储蓄利率的意见、报总行资产欠债治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培训;
负责全行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策划;
负责全行外币储蓄网点(含支行、营业所,下同)的联网治理;
负责对一级分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形的检查。
(二)风险治理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风险事务的归口治理。
(三)法律合规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法律合规事务的归口治理。
(四)渠道治理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渠道建设工作,落实网点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必要的利率显示设备及外币点验设备等。
(五)审计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审计事务的归口治理。
(六)会计清算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七)科技进展部要紧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IT系统事务的归口治理。
第一条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要紧治理部门。
一级分行的风险治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治理部、审计部、科技进展部、会计结算部等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治理部门。
(一)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要紧负责制定外币储蓄业务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那么;
负责本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治理工作;
负责对本行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的培训,和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
负责本行外币储蓄网点的联网治理;
负责对本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形的检查。
(二)风险治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治理部、审计部、科技进展部、会计结算部的要紧职能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同。
第一条一级分行外汇业务治理部门内应设立外汇业务治理岗,并配备至少2-3名专职人员。
二级分行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一级支行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人员。
外汇业务重点分行及业务量较大的非重点分行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第三条外汇业务治理人员应熟悉外汇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银行业务治理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外汇业务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业务合规检查等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一)熟悉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很多于4人;
(二)从业人员同意很多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依照系统职位设置要求,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治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置业务的权限不同。
系统职位设置如下:
第八条
(一)营业网点:
一般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支行(局)长;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综合主管、综合治理员、业务主管、业务治理员、一般监督员、高级监督员、监督组长;
(三)二级分行:
综合主管、综合治理员、业务主管、业务治理员;
(四)一级分行:
综合主管、综合治理员、业务主管、业务治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五)总行:
综合主管、综合治理员、业务主管、业务治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第五章大体规定
第六章
第一节业务规定
第二节
第七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客户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我行,我行开具存折或卡作为凭证,客户凭存折或卡能够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我行依照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九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币种包括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币种。
外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以存款外币支付。
第十条
第十一条外币储蓄存款凭证包括:
绿卡通卡、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按期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卡”)。
卡与折之间无对应关联。
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效劳的不同,能够分为大体业务、资金划转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大体业务:
包括活期储蓄、按期储蓄、定活两便、协议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外币携带证。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
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
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保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十三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
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
同时,按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那么
第十六条
(一)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那么由总行确信。
(三)活期一本通和按期一本通存折账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分行代码,第3-4位为一本通种类号,第5-13位为存折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
存折顺序号按分行及一本通种类编列。
(五)绿卡通卡账号由19位数字组成。
第1-6位为邮储标识代码,第7-10位为地市或县市机构代码,第11-18位为顺序号,按该机构发卡顺序编列。
第19位为校验位。
第十七条效劳渠道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业务的效劳渠道包括网点、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
存款、取款业务必需在外币储蓄网点办理。
第十九条业务受理系统分工
(一)外汇业务系统受理外币一本通存折和绿卡通主卡,不受理副卡。
(三)存折/卡中涉及外币子账户的业务在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涉及人民币子账户的业务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治理、密码治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第三节准入、退出治理
第四节
第二十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治理。
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
具体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治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应具有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有完善的外币储蓄业务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知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有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
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
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后,应在开办前向本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形,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二十五条
第五节账户治理
第六节
第二十六条我行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按客户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
按资金属性类别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即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利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16周岁以下(不含)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和账户利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十九条
我行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操纵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查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记录客户身份大体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存折/卡支持零金额开户,子账户金额能够为零。
一本通存折在所有子账户清户后,方可办理撤消折业务。
第一条我行各级机构及人员负有对客户外币储蓄账户信息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客户外币储蓄账户的情形,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我行的款项。
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客户本人的外币储蓄账户资金能够向外币结算账户划转,划转后限于划款当日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
外币结算账户资金不可以向外币储蓄账户划转。
第五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境内收付:
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
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七条客户密码治理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存折/卡时,必需设置密码。
(三)客户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
(五)客户办理交易时持续输错密码3次,密码即自动锁定。
(七)客户须凭本人开户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在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
(八)
第七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治理
第三十条我行为客户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查对并记录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信息,以确信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化名、匿名账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有效实名证件
第三十三条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
(四)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的中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香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依照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有效证件一样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
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利率和资费治理
第三十四条利率治理
第三十五条
我行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制定,1年期以下(含)利率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
第三十六条我行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境外个人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需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幸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
境外个人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第一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若是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依照国民待遇原那么,适用国内实际税率。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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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个人 外币 储蓄 业务 治理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