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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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
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
并卷要求是:
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
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
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
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
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
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
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
(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送达起诉书笔录;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
(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4)赃、证物签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24)司法建议书;
(25)提押票;
(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
(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3)退卷函;
(4)执行死刑命令;
(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
(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
(7)执行死刑笔录;
(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
(9)执行死刑报告;
(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
(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
(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
(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上诉书(抗诉书);
(6)答辩状;
(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9)撤诉书;
(10)审问笔录;
(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
(12)开庭公告底稿;
(13)传票、提押票;
(14)开庭审判笔录;
(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
(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
(17)司法鉴定材料;
(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9)延长审限材料;
(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
(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4)退卷函;
(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
(26)备考表;
(27)证物袋;
(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
(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
(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
(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
(5)备考表;
(6)证物袋;
(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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