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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
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
“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
”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
“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
他骗了你们没有?
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我们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本案金额巨大,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建行深圳分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思考题
1.请指出买方深圳A公司在本案中的重大失误所在。
2.建行深圳分行为何要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
3.以本案为背景,分析票据“要式不要因”的特点所在。
4.为什么法律上要保护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案例评析
本案是近几年来发生在我国的一起典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
透过本案,暴露出我国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支付工具和票据特点存在着十分模糊的认识。
下面结合本案对下述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1.支付方式
A.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三种:
汇付、托收和L/C。
其中L/C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因为它可以使卖方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L/C也有缺点,它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采用L/C方式卖方的售价要比D/P方式低一些。
B.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支付方式。
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D/P和D/A两种。
本案中,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D/P(付款交单),这是指卖方交单是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这种方式不占用买方资金,买方付款后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
而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拥有了提单,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采用D/P方式,卖方的售价还可以比L/C方式稍高一点。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也常常采用D/P。
本案中第一批胶合板就是持这种方式付的款。
C.D/A(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买方在远期汇票上先行承兑,承兑后便取得单据,到期后才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D/A方式对卖方的风险很大。
这是因为卖方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因此,卖方对接受D/A方式很慎重。
但是本案中,卖方在买方承兑后,并未向买方交单。
买方仅仅是凭对卖方的信任,而轻率地相信了卖方的诺言,只是单方面承兑,而未收到对方的单据。
于是,本来是对卖方风险很大的支付方式,经过B商人偷梁换柱——用口头承诺代替提交货运单据,反而把风险全部转移给买方了。
这是本案中买方的重大失误。
2.支付工具
A.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有货币和票据,其中以票据为主。
而票据又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汇票用得最多。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是A公司,付款人是建行深圳分行、收款人是B商人。
B.B商人为什么要建行深圳分行承兑?
这是因为只有经过承兑的汇票才能流通。
由于他早就预谋要转让这张远期汇票,所以,必须要承兑。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凡是未在汇票上签名承兑的付款人都不是汇票的当然债务人,他对汇票尚未承担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承兑之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责任。
在汇票被付款人承兑以前,汇票的债务人是出票人而不是付款人;
但汇票一经承兑之后,汇票的主债务人就是付款人了,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由此可见,承兑的实质是承担付款责任。
建行深圳分行承兑了,它就成为这张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它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直接对他提起诉讼。
这就是承兑行为的主要法律效力。
C.B商人对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的法律程序了解得十分透彻,他抓住了我们一些当事人对此不够熟悉的弱点,提出要建行深圳分行对这张远期汇票承兑,这就为他以后转让这张远期汇票创造了条件。
3.票据的特点
A.票据的最大特点是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要式不要因。
B.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联,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比如:
为什么A公司要开这张汇票?
因为A公司要买胶合板。
这就是原因关系。
又如,建行深圳分行为什么愿意为A公司提供信用?
因为A公司曾向深圳分行提供了资金。
这就资金关系。
C.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未投入流通前,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未分离;
票据一旦投入流通,转让给了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票据本身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了。
D.本案中,A公司与B商人签订了一项买卖胶合板的合同,A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给B商人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
A公司是出票人,B商人是收款人,建行深圳分行是付款人。
a)如果这张远期汇票未流通,日后B商人不交货,则B商人凭远期汇票要求深圳分行付款时,深圳分行就可提出:
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
从法律上看,这就是买方可以对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辩。
这种情况,原因关系与基础关系相牵连,这是维护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所必需。
这是很强的抗辩理由,完全可能。
b)本案中,B商人把汇票转让给了美国银行,而美国银行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即使B商人不交货,深圳分行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美国银行支付汇票规定的金额。
因为A公司与B商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原因关系,深圳分行不得以原因欠缺(B商人不交货)为由来对抗美国银行。
这就是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具体表现。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是为了票据的流通。
否则,没有人敢使用这张汇票。
所以,大陆法的学者把票据称为无因证券,其意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其原因是否正当。
B商人正是掌握了票据的最大特点: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才敢于行骗。
案例2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欺诈案
某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
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BANK,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CREDITANDINVESTCORP.,金额分别为32761.00美元和61624.00美元,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个月。
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大,其中可能有诈。
此汇票的主要疑点为:
1.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
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托银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这本身就有问题。
2.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
即期汇票(SIGHTORDEMANDDRAFT)下,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汇票到期日,而两张汇票都有“PAYINGAGAINSTTHISDEMANDDRAFTUPONMATURITY”这样的语句,且标明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差了60天,这是问题之一。
另外,若说两张汇票是远期汇票,那么汇票上应注明“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或“出票后固定时期付款”(PAYINACERTAINPERIODAFTERSIGHTORPAYINACERTAINPERIODAFTERISSUE)。
而这两张汇票在右上方,“DATEOFISSUE”的下面直接标出一个“DATEOFMATURITY”而无“AT……DAYSAFTERSIGHTPAYTO……”或“AT……DAYSAFTERDATEOFTHISFIRSTEXCHANGEPAYTO……”的语句,这是问题之二。
3.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即付款项为美元,而付款人却在哥斯达黎加。
美元的清算中心在纽约,世界各国发生的美元收付最终都要到纽约清算。
既然美元汇票是由美国开出的,付款人通常的、合理的地点也应在美国。
两张汇票在这一点上极不正常。
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
不久,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BANK回电,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
1.试分析本欺诈案的主要作案手段。
2.为保证票据安全起见,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伪造汇票欺诈?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在伪造汇票进行诈骗中,最初发生的案件容易侦破,因为作案手段比较低劣,易于发现。
而随着诈骗活动从我国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的发展,涉案人员也使用了高科技的手段,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他们大多根据一些银行的票据制作方式,使用虚构的银行名称,在外观上,此类汇票足可以假乱真。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公司和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要谨慎防范信用风险。
而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进行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风险之一。
要判断是否是伪造汇票,应当从其内容着手,查看其具体记载是否与汇票要式相符。
为保证票据安全起见,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伪造汇票欺诈:
1.收到汇票而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应迅速行动致电该出票人或收款人,或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的自设的分支机构,就汇票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以判断汇票真伪。
询问速度一定要快,并在询问前一定要告知持票人暂时等候,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纸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
若出现纸质过厚过薄与常见汇票用纸不一致、印刷不清楚、文字有明显错排、记载项目前后自相矛盾或不符合汇票要求规定时,应提起注意,请有关部门协助检验,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还要着重查看选择性条款的记载是否自相矛盾。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常见的付款银行名称中往往包含“NIGERIA”、“INDONESIA”、“HONGKONG”等字样,收到这些伪造汇票多发地区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
收到这类汇票,除要严格按程序查询出票人或付款人外,还可从以往案例中总结出经验来判断常见的欺诈手段:
尼日利亚伪造汇票金额不大,且同时寄发各公司的汇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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