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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密切联系员工群众,切实增强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篇二: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
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
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
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法定性。
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是强制性。
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公共性。
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
四是双重性。
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
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
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
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
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
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
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
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
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利而设定。
第一,警察权的行使是公民权的有力保障。
警察权的行使是通过限制部分公民权,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只有警察权得以充分行使,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的行使才有基本的保障。
第二,警察权的扩张取决于公民权保障的需要。
两者的博弈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总体来说,随着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公民权的逐渐增长和警察权的逐渐削弱是大势所趋,但是也不排除警察权在特定背景下的强化。
如遭受“9〃11”事件后的的美国强化了警察权,其总体特征就表现为软化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强化警察权对秩序的保障。
第三,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民权的监督。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
“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警察权作为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由于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必须通过舆论、人大、法律、公民建言等进行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对立。
个人利益和自由是公民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警察权的设立目的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两者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
第一,公共利益照顾的是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对于部分个人利益就不能很好的兼顾。
同样,公共秩序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以牺牲部分个人自由为代价,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而个
人自由的限度和边界就是公共秩序。
第二,警察权的行使既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僵硬和灵活的有机结合。
但是由于部分民警能力素质不足、执法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导致公民对警察权的抵抗或者排斥。
第三,由于社会转型期间诉求多样化,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警察违法犯罪案件曝光,部分公民对警察权持不信任的态度,导致警察正常执法持消极或者抵抗的态度。
三、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警察权的限制。
警察权的限制需要多管齐下,涉及立法完善、基本原则的遵循、能力素质提升等多方面因素。
作为警察自身来说,认清警察权的属性,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是行使好警察权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警察是权力的执行者。
警察的权力:
做好警权维护工作意见)法权益,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真正的实现咱们整个社会的和谐。
篇四: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纪委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
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
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
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
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
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
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
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
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
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
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
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
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
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
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
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
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
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
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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