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经典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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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xx民初字第18号
原告:
金xx,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村。
委托代理人:
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
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王x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xx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
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的生意。
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xx村在原告家中居住。
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
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xx,卖价5000元,关xx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
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
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
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
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
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桦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被告所建房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
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xx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xx
代理审判员姜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一九九三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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