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债违约处置研究及改进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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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债违约处置研究及改进建议
摘要:
2018年信用债刚兑预期被打破以后,债券违约呈现常态化趋势。
在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下,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司法诉讼和自主协商,普遍存在回收率低、处置时间长等问题。
本文根据2014年以来国内违约债券处置情况,集中梳理了违约债券处置的相关制度和方法,分析了当前债券违约处置低效的原因,最后从法律机制、投资者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提高债券违约处置能力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信用债;违约处置;逃废债
一、我国债券违约呈现常态化趋势
近年来,中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
截至2020年末,我国存量违约信用债共计168只,债券金额共计1692.3亿元。
违约债券涵盖企业债、公司债、中票、定向工具、私募债、可转债等全部债券类别。
违约企业中,民营企业居多,同时,也有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公众企业。
发生债券违约的行业覆盖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煤炭与消费用燃料、通信设备、汽车制造、公共事业等70多个Wind细分行业。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债违约呈现常态化趋势。
二、我国债券违约处置制度不断完善
与国外不同,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历史较短,整体违约率相对较低,但违约常态化的趋势已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维护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处置发行人违约时的制度及工作要求;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匿名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建立了违约债券转让机制,制定了债券及资金的结算规则;通过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三份文件,正式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受托管理人机制,提升了债券违约处置的质效。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提出了“关于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这是我国债券市场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首个系统性司法文件。
同时,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
三、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式较为丰富
在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下,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司法诉讼和自主协商。
其中,司法诉讼包括破产诉讼和求偿诉讼等方式;自主协商包括自筹资金、债务重组、第三方代偿等方式。
此外,部分含有担保或增信条款的债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偿还资金。
(一)破产诉讼
破产诉讼是目前国内最常见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在具体操作上以破产重整为主,主要适用于短期资金链断裂、阶段性行业低迷或只是因为财务负担过重而导致的债券违约。
例如,在甩掉债务包袱后,债务人仍有维持价值和经营好转的希望,此种情况下,可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有效资源配置,从而使企业重获经营能力,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但目前破产重整的案例普遍耗时较长,从裁定受理破产到确定破产偿付方案往往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违约回收率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目前处置速度最快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因人事变动或意外事件导致的债券违约,债券发行人虽然短期流动性短缺,但尚有资产可供处置,主要股东力争保留控制权,维护公开市场的企业形象,同时有体外资金支持。
自筹资金来源包括自有流动资金、自有资产转让变现或抵押资产贷款等。
(三)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也是目前我国较为常见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具体操作包括延长兑付期、折价兑付、债转股、政府牵头重组等,其中债券条款的调整一般由债务人提出,需经债券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目前,违约债券转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沪深交易所特定债券转让机制、外汇交易中心协议转让或匿名拍卖机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动态报价机制。
违约债券转让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可以有效增强违约债券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但实质的信用风险并没有消除。
(四)担保措施
对于含有担保或增信条款的债券,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偿还资金。
四、债券违约处置效率较低的原因分析
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至今的774件债券违约案例中,85.66%的案例处于实质违约或触发交叉条款状态,7.75%的案例处于展期状态,仅有6.59%的案例已兑付。
即使是已兑付的违约债券,回收率也普遍不高,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累计共有118笔兑付记录,涉及75只债券,合计兑付本息363.97亿元,仅占债券发行规模的36.37%,其中部分违约债券兑付率不足1%。
此外,许多债券违约处置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往往意味着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回收周期一般至少9个月,长的可达2~3年。
目前债券违约处置低效的原因如下:
一是我国债券市场起步较晚,缺乏成熟的违约债券处置经验。
我国债券市场自2014年出现违约,2018年开始呈现常态化趋势,包括违约债券转让等在内的违约债券处置业务在我国还是新兴业务,运作模式还有待发展成熟,目前的债券违约处置业务仍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
二是违约债券市场投资主体较单一,我国债券市场主要以银行类机构投资者为主,风险偏好普遍较低,违约债券市场活跃度不足。
发债企业出现违约后,很少有风险资金参与到违约企业后续处置中,同时,在债券违约处置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三是个别企业存在故意欺诈、恶意逃废债行为,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个别企业通过违约前恶意转移资产、披露虚假信息、挪用发行资金等行为恶意逃废债,也有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或者清算过程中通过压低资产处置价格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四是我国违约债券处置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违约债券处置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还较为缺乏,违约债券处置相关制度的层次有待丰富。
五、结论与建议
虽然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处置制度不断完善,违约处置方式日益丰富,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进程有所加快,但在此领域仍存在不足。
未来,我国违约债券的规模和结构或将进一步发生深刻变化。
这就要求我们从制度约束、市场建设、信息披露、工具创新等多方面不断完善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主要以《破产法》为法律依据,其他配套法律条文较少,而现实中,债券违约表现为实质性违约、技术性违约、交叉性违约等多种形式。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提供适用于违约债券的退出渠道,如设立与《破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建立债券集体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
(二)加强投资者结构多元化建设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以银行类稳健型投资者为主,商业银行受资本充足率、资产不良率等监管指标限制,更注重债券的票面收益,对债券评级要求较高、风险偏好较低。
建议适当加大债券市场风险偏好型专业投资者配置力度,积极引入社保等长期资金,发挥风险偏好型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中的作用,通过投资者多元化建设,为违约债券找到与其风险偏好相当的专业投资者,从而提升违约债券的回收效率。
(三)提升债券违约处置信息披露水平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的信息透明度有待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不强,披露内容不够充分,违约回收数据披露时效性不强,导致影响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条款与事项不能及时有效公开。
因此,建议继续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信息披露制度,细化相关规则,进一步提升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质效。
(四)进一步探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我国早在2010年就试点创立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但由于初期债券违约较少,风险缓释工具的发展较为缓慢。
2018年以后,随着债券违约呈现常态化趋势,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发行及交易市场逐渐活跃,而现已发行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W)规定的事件以破产违约和支付违约为主,尚未包括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案例。
此外,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风险缓释工具的流动性整体较差。
因此,建议继续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制度,可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等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优化交易主体的结构,丰富交易结构层次,提升市场化定价能力,增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降低违约债券的处置成本,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五)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逃废债行为对弱资质主体、部分区域或行业公开市场融资产生严重影响,进一步加剧流动性分层,扰乱债券市场秩序。
因此,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加强部门协同,维护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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