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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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地税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税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北海市海城区地税局、北海市银海区地税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地税局、北海市工业园区地税局、合浦县地税局
3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和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银海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地方税务局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6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北海市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银海区地方税务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地方税务局
8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9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1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
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有关情况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规定办理与税务登记相关的事项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4.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4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或换证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6
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8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局总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正反罚款;
情况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1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4
逾期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5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6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7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8
未贴、少贴印花税票、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重用印花税票的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1号令)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29
伪造印花税票的处罚
2.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且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1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处罚
3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3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2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3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和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34
未按照规定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八和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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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 保留 行政权力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