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问答实务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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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问答实务篇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问答(实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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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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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篇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征免税申报和退税申报两个环节。
首先是在货物出口并作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应根据上月实际内销收入和外销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其次,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所需要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正式的免抵退税申报。
2、 生产企业办理征免税申报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会计上做了销售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征免税申报。
目前申报的方式很多,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直接到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如果是网上申报,企业应先根据当月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实际支付运保佣的明细数据在“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有实际支付运保佣冲收入的,贸易性质码按“98”、运保佣金额按负数录入),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
如果有进料加工业务,还应根据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在进料加工数据中录入不予抵扣抵减数据,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数据录入完成后即可进入“免税申报”进行申报了。
对未开通网上申报的以及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征免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申报序号装订成册;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3、 征免税申报时,对出口收入和前期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的在申报表上的填报有何规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的出口销售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的“当期不予抵扣税额”合计数与当月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上的“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致。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应与《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栏一致。
此栏数据来自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于每月25日后出具),当月取得入账,次月申报填列。
4、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出口收入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来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后,应做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申报。
目前,来料加工出口收入也是要通过“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申报明细数据进行录入。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的出口销售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所以,来料加工出口销售额也一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
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反映。
5、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至90日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正式申报。
具体是每月申报一次,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申报的,需在上述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备案,经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对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应视同内销处理。
6、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提供?
生产企业如果收集齐全申报退税所要求提供的相关出口单证,就可以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了。
在通过擎天出口货物申报程序生成电子数据后,可通过软盘或U盘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直接申报,也可通过计算机连接INTERNET网络,进行网上数据传递办理退税正式申报。
有的企业在办理退税正式申报前,为核查申报数据是否有差错,可在网上办理自行预审,但预审每月只能预审一次。
网上正式申报成功后3日内要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网上申报也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注意:
退税明细数据以出口发票和对应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额(无论以什么方式计价)录入,有实际支付的运保佣金额不要再用红字录入)
(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汇总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申请表》(进料加工企业提供)
(5)装订成册的出口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提供)
这些单据要单票对应的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的退税明细数据的录入顺序一致。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所属期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是以“月”为一个计算期间,对当月能收齐退税所需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第13个月进行计算。
例如,对2008年度出口的但在2009年收齐单证并办理退税申报的出口收入,企业申报的所属期为“200813”。
9、企业如何知道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按月进行审核审批,并按月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如有进料加工贸易的,还同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对当月审核审批通过的情况,企业可通过网上反馈进行接收,也可到主管国税局领取。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每月必须在月底前取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审批结果做相关账务处理,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应退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五栏反映。
10、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1) 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
a:
无论是按什么方式结算的,均按出口发票上的出口收入做销售。
b:
以到岸价(CIF价)结算的出口收入(含运费、保费、佣金),应以到岸价做销售,当月实际支付的运费、保费、佣金,按实际支付数红字冲减销售销售收入。
▲借:
银行存款(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2)如果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同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a: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产生的不予抵扣税额(按月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一是适用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如来料加工等)所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b:
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此时暂不考虑“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会受免税进口料件影响的问题。
仍以出口销售收入为依据全额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C:
以到岸价(CIF价)结算的,应在实际结算运保佣的当月,按实际支付额乘以相对应的出口商品征退税率之差,用“红字”调整转出的进项税额。
做如下会计分录:
▲ 借: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 月末,企业收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应根据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收入应纳税金)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有进料加工贸易的,同时还会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应在当月根据免税证明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主营业务成本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在一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下的货物全部出口后,应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证明中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注意:
如果“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为负数,应用蓝字记入上述分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篇
1、 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的单证?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的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与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2) 与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3) 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退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丢失需要办理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等;
(4)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发生销货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有无时间规定?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按照手册上合同约定的计划出口总值和计划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
(2)在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3)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备案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1份(出口总值为0的,企业自己确定出口总值,但要求写出原因并盖公章);
(4)申报备案的电子数据(在《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
4、何时可以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免抵退正式申报后,每月对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因此,企业一般在取得《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同时取得。
5、如何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1)已办核销的,载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合同和进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的核销电子数据;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如何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外经贸批准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数据中金额单位是人民币,要求在备注栏写清汇率);
(4)手册中海关粘贴部分第一联复印件
(5)申报备案的电子数据(在《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
税务机关在核实电子信息和审核申报的资料准确无误后开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作为申报加工费增值税免税的附件。
7、如何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
生产企业应在手册使用完毕海关核销前取得手册的完整复印件,并在海关签发《结案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前往主管国税局申请《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核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3)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原件和单复印件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出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
(7)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8)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
(9)《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明细申报表》
(10)申报核销的电子数据(在《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
8、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可以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1)由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其他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在规定的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出具《补办生产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外销发票;
(4)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
什么是《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遗失了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
必须由受托方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为此,需要委托方生产企业首先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才能持此证明到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应提供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12、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且已申报办理过退(免)税后,会因各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情况。
在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前,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到海关提取退运货物,并根据退运数量和金额及时做财务处理,冲减当期出口收入和当期不予抵扣税额。
部分退运的,企业可在免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按扣减退运数量和金额后的实际数申报。
若该批货物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则需在到海关提取货物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作为向海关提取退运货物的单证之一,也要根据退运数量和金额及时做财务处理,冲减当期出口收入和当期不予抵扣税额。
部分退运的,企业应在免税申报时,按扣减退运数量和金额后的实际数申报;退税申报时,不要扣减退运数量和金额,按全部数量和金额申报。
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在《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
(2)出口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及外销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篇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分为哪些环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分为出口免税申报和出口退税申报两个环节。
首先,在货物出口且财务上作销售后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其次,在办理退税的相关单证收集齐全后,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2、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办理免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填报要求?
(1)可以申请退(免)税的出口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中填写该项出口收入。
(2)可以申请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不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应。
(3)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出口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因此,该项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小计)”中填写,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也应填写该项收入。
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填写,同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销项税额”中填写。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写。
3、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限要求有哪些?
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实行按月申报办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中只办理一次),具体方法如下:
(1) 每月1—15日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期,出口企业需在申报期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遇节假日需延长申报期的,与延长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
(2) 当年申报当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所属期为“当年年度(4位)+当月月份(2位)”。
当年申报上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所属期为“上年年度(4位)+13”。
(3) 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如果到期日在退税申报期内,则在到期当月退税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如果到期日已超过了当月的退税申报期,则在次月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
建议:
由于每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到期日不是很固定,造成部分货物在申报到期日申报退税出现超期情形,建议外贸出口企业自己在每个月15日前固定一个退税申报到期日,以便于到期日的把握(最好是每月10日前,这样能保证当月申报当月完成审核)。
4、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延期申报需带哪些资料?
外贸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退税,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申请一份;
(2)、《出口企业退税未申报备案明细表》一份(申报系统打印)及电子数据(注意:
延期申报电子数据中的备案类型统一录入“10”,超期);
(3)、《南京市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4)、延期申报的相关证明资料;
(5)、出口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带哪些资料?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 出口凭证:
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5) 进货凭证:
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货物进货分批申报单(分批出口企业提供)
(6) 出口货物的出口和进货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7) 出口收入明细账(注明相对应的关联号);
注意,通过网络办理退税申报的,纸质资料应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在网上申报成功后3日内报送,如未按要求报送造成过期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并按规定视同内销处理。
6、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装订有何要求?
以单票对应为原则,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的顺序进行排列,出口收入明细帐复印件在最后,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 报关单号:
为出口报关单右上角号码的后9位+0+2位项号(关单上的出口货物序号)
(2) 美元离岸价:
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注明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如果以到岸价(CIF)结算,需扣除运保费。
如有多笔货物出口的,运费按金额比例分摊计算后分别扣除。
(3)关联号:
共15位,“年4位+月2位+批次2位+部门2位+序号5位,其中不分部门申报的,部门号直接录入“00”。
例如:
200805010000001。
关联号应保证唯一性。
(4)申报序号:
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申报系统自动产生4位,如“0001”、“0002”。
。
。
。
(5)计量单位:
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6)出口数量:
对应计量单位的出口数量。
如果进货单位和计量单位不一致,则折算成计量单位下的出口数量。
注意,同一关联号下同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取小计算退税。
(7)商品名称:
系统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8、委托加工业务退税申报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外贸企业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应退税额,为原材料应退税+加工费应退税。
按以下公式计算:
原材料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原材料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加工费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
委托加工出口除提供正常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耗料表。
加工费发票上应注明XX成品加工费。
录入退税明细数据时应注意:
(1) 原材料发票进货数量录零;
(2) 商品代码按出口成品商品码录入;
(3) 退税率输入原材料商品码对应退税率;
(4) 备注栏注明“WT+原材料商品码”
7、延期备案申报时,在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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