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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类别:
国库管理
文件标号:
桂财库〔〕37号
颁布时间:
-10-28
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3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并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
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它资金。
(四)罚没收入。
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
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它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
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账户用于收缴区直单位非税收入,与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区直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区直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能够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经过招投标确定三家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在这三家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区直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规定为其配置账号。
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上述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六条区直主管部门增加、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直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经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
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第二十一条涉及到自治区与地(市)分成的收入,暂由区直单位负责按自治区与地(市)的分成比例或办法,将自治区本级的收入按旬分别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本级收入由地(市)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市)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缴款人缴款后,区直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区直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办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
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区直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与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代理资格的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区直主管部门,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
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
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经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集中汇缴
第三十一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三十二条区直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库。
第四节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属于下列范围的,能够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它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四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经过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区直主管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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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税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