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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协议
招标代理服务协议
2018年01月
本合同(与构成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通称为合同)于XX年XX月在天津签订,签约双方为XXXXX(以下简称为“甲方”)和****************招标中心(以下简称为“乙方”)鉴于:
1.甲方需要获得附件1所规定的项目,即XXXX的招标代理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2.乙方已向甲方阐述其拥有进行这项服务所要相应的业绩、经验、能力和资源,并已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这项服务。
双方现同意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适用法律”指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人员”指由乙方或乙方的分包单位指定完成本服务或部分服务的人员;
“服务”指本合同附件所阐述的由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含在本合同签字前乙方已进行和完成的部分服务)。
1.2通知
1.2.1本合同要求的或者允许给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和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任何这类通知、要求和承诺,如由一方亲自递交给对方授权代表,即认为已经递交。
甲方地址:
传真:
邮编:
邮箱:
乙方地址:
****************
传真:
****************
邮编:
****************
邮箱:
****************
1.2.2通知按以下方式发出即为生效:
(1)派人送出或挂号信邮寄,
(2)以电子邮件形式,(3)以传真形式,确认收到后24小时生效;
1.2.3一方如改变通信地址应立即将其改变通知对方。
1.3指定的代表:
是指为完成本合同双方各自委任的代表。
指定的代表负责处理与合同相关事宜。
双方指定的代表见合同附件2。
第二章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2.1合同的生效:
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合同期满:
除非按本合同第2.7条规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外,本合同应按本条规定,在完成服务和支付费用后终止,双方协定在上述条件下延长一段双方同意的时间的情况除外。
2.3总的协议:
本合同包括所有双方同意的签约、规定和条款。
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作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声明、说明、许诺或协议,对方也不受这些声明、说明、许诺或协议的约束,也不负任何责任。
2.4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
一方应对另一方提出的修改建议给予应有的重视。
2.5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社会和自然事件。
2.5.2受阻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最晚不得超出事件发生后14天,提供不可抗力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在情况恢复正常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各方应采取所有的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5.3在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服务的期间内,乙方有权继续得到合同条款下规定的付款以及在此时间内他们为履行服务和在此期间结束后重新履行服务发生的其它的合理的必需的额外费用的支付。
2.5.4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0天内仍然不能履行服务的主要部分时,双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采取适当措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协商。
2.6暂停:
如果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对它的支付,通知应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要求乙方在收到暂停通知后3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
2.7终止:
2.7.1由甲方终止:
在本合同2.7.1条中
(1)到(5)段所述的情况发生后,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45天后终止本合同。
(1)如果乙方在收到以上第2.6条发出的暂停通知30天内,或者在甲方后来书面同意的延期内,没有采取履行合同义务的补救措施;
(2)如果乙方破产或者与其债权人签订协议不承担债务,或利用法律取得债权人利益,或强制性地或自愿进入破产清偿或破产管理状态;
(3)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七章所做出的仲裁决议;
(4)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对甲方的权力、义务或利益有严重实质性影响且乙方知道是错误的声明;
(5)如果乙方在不可抗力发生120天后还无法履行服务的主要部分。
2.7.2由乙方终止:
乙方可在本条中
(1)至(4)中所述情况发生后,提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寄来的应付款已过期的书面通知后45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得的费用,和不接受按本合同第七章提交仲裁的建议;
(2)如果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提出违约的通知后45天(或乙方后来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3)如果因不可抗力使乙方在120天后不能履行本服务的主要部分;
(4)如果甲方没有遵守本合同第七章所做出的最终仲裁决议。
2.7.3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如果合同按第2.7条的规定终止,或者按第2.2条的规定到期,各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但不包括:
(1)合同终止或到期之日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2)第6.3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一方由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2.7.4服务的终止:
如果一方按本合同第2.7.1或2.7.2条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寄出或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迅速而有条理地结束服务。
2.7.5终止的支付:
如合同按第2.7.1和2.7.2条终止,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对在合同终止的生效日前圆满完成的服务向乙方支付费用。
2.7.6关于终止的争端:
如果一方对是否已发生本合同第2.7.1条中或第2.7.2条中所述的情况提出不同意见,该方可在收到另一方的终止通知后45天内,将争议按本合同第七章的规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不终止,但仲裁决议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
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2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3.3根据法规和项目审批部门要求,组织项目招标文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将专家意见返回给招标人确认。
3.4编写及发布招标信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3.5接受投标人投标报名登记及投标咨询。
3.6需要时召集主持答疑会或勘察现场会。
3.7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编写招标活动记录,并承担相关人员(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旅费用。
3.8收到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信息。
3.9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移交并保存招标项目文件。
3.10及时解答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3.11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保持公正立场,公平地对待各供应商。
3.12协助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并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第四章甲方的责任
4.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并享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承担委托招标的法律责任。
4.2向乙方提供与招标有关的工程项目报批与批准文件及有关报告,供乙方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或提出招标文件修改意见时作为根据。
4.2甲方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特点和工程进度提出招标的总体计划。
4.3负责招标前的调研收资工作。
4.4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编制及招标文件初稿的出版时间。
4.5负责招标文件的确认,使之符合可研批复、初设审查的原则和工程需要。
4.6负责协助乙方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工作,对于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问题,向乙方进行书面确认。
4.7根据招标方案要求,负责选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开标、评标工作,严格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并自行承担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如有)。
4.8负责审核评标报告内容、确认评标结果,并负责相关合同谈判及合同签约。
4.9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10甲方应尽力保证乙方、乙方的分包单位和其人员得到工作许可和履行服务所必需的有关文件及创造工作上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4.11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履行的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第五章中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12对因甲方或其职员或代理人的错误行动、疏忽或违约而产生的遗失、损坏和伤亡,甲方应充分保证乙方在合同期或者合同期满后都不承担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坏、费用、诉讼、索赔及法律责任等。
4.13协助与招标有关的会务接待工作。
第五章服务费的支付
5.1乙方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即中标服务费),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5.2付款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公平和良好的信义
6.1良好的信义:
双方应互相尊重合同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以良好的信义和行动并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6.2合同执行:
双方同意尽可能使本合同在双方间得到公正执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若在合同期内一方认为本合同的执行不公正,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商定消除这一不公平原因的必要措施。
6.3保密:
双方有对对方提供的技术、经济资料保密的义务。
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技术、经济资料扩散给第三方。
第七章争端的解决
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7.2由本合同事件引起的争端在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友好解决的通知后30天内不能友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7.3按7.2条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
7.4仲裁地点为北京。
7.5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7.6仲裁决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7.7仲裁费用:
除非仲裁决议中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7.8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中其他事项。
第八章其它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甲乙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
(签字)
(盖章)
乙方
****************招标中心
地址:
:
****************
电话:
传真:
****************
代表:
(签字)
(盖章)
附件1服务内容
一、招标文件编制
1.1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甲方组织,甲方、乙方和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1.2乙方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生产建设所需物资招标文件参考文本,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基础;
1.3根据甲方项目情况,乙方会同甲方对商务部分进行填写(部分数据)、适当修改部分条款;设计院会同甲方负责编写技术部分;
1.4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查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二、招标工作的组织
2.1协助甲方根据工作计划排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招标计划,协助甲方及其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设计需要排出招标项目的招标进度安排,具体排出招标日程;
2.2向甲方提供招标评标程序、编制招标方案、编制评标办法(针对招标项目)供甲方确认后执行;
2.3乙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组织协调招标工作;
2.4乙方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2.5协助甲方确定中标人,根据甲方的决定结果,由乙方签发与招标有关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6协助甲方协调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和事件,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方法的建议,尽全力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三、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合同的签订
3.1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2协助甲方协调解决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事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便合同顺利签订。
四、协助协调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交货质量和进度
4.1协助甲方解决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交货质量问题;
4.2协助甲方协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交货进度问题。
五、现场服务
5.1乙方对服务项目设有项目经理,专人负责与项目联系;
5.2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
5.3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验收由甲方负责,出现缺陷应做出商务记录,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六、技术、商务咨询
6.1向甲方提供、介绍有关招标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信息及市场信息;
6.2向甲方介绍有关重点潜在投标人的必要背景情况,协助推荐潜在投标人;
6.3向甲方介绍近期与该项目类似的项目招标相关的中标信息及各相关投标人的履约信息;
附件2甲乙双方指定代表
甲方:
乙方:
****************招标中心
指定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
附件3招标范围
物资名称,数量,物资明细见附表。
附件4收费标准
1、以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方式支付。
2、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的计算费率:
服费务类率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亿~5亿
0.05%
0.05%
0.05%
5亿~10亿
0.035%
0.035%
0.035%
10亿~50亿
0.008%
0.008%
0.008%
50亿~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单笔物资招标中标服务费支付标准为上表中国家规定标准的七折。
大宗原材料招标的中标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固定金额,具体金额另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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