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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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仍按9层计。
5、设室内消火栓时,底层层高不超过2.2m,是否算一层?
答:
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
层数内。
6、单元式住宅,下面五层,上面六层、七层为复式楼,且室内楼梯上屋面,怎样计算层次?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可按1层计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
三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住为2.5h,支承单层的住为2.0h。
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1条对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物中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已有明确规定。
为满足钢结构的使用,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和7.2.8条均已有调整条款。
同时,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
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或不一致。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
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厂房是否除外?
丙类呢?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
定是对非承重外墙而言的,对承重构件仍应执行本规范相关规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怦,主承重件均为
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
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
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
用煤气。
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地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请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5条、第7.2.8条的规定执
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丁类确定。
5、问:
某轻钢结构单层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为丙类。
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则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
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
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
厂
房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
12m跨
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
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
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
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30米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
目前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
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目前,大多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其非承重
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25h”,是指承重构件(钢柱、钢梁、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还是仅指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可降低?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
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
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
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R1(单罐容量为2501),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
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
按照该规范第3.1.4条之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mo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怦)“为不限”,是否
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是指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没有限制。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
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住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
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单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对于丙类库房,
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7.1节的有关要求。
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
范正文不一致。
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怦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
怦;
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怦,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怦;
条文说明
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怦,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怦。
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3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
《建规》第3.2.1条
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防火分区二级,单层8000讥500m2(地下)。
如果参照第3.2.11
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
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
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某钢铁厂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C以上参与生产循
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
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
3.2.10条的规定,其余
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
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该钢铁厂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有。
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安第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
厂房内的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举例而言:
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
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
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
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4条中明确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
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
厂房与民用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请问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
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
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
米)
高层工业厂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丙类
13
15
17
一、二级丁、戊类
10
12
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小。
但当高层工
业厂房有一长边具备作业条件时,如高层工业厂房其他面的相邻民用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I.OOh,其防火间距可
减小,但应保证不小于4m
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
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
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
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3.3.1条的规
定。
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
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
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怦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
不到要求。
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
一般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
在《建规》第3.3.10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见附图):
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根据所提供的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采用了可燃气进行加工,按照
规范,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
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C的液
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
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帮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
积355血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血2,建筑物耐火等级二为级。
生产工艺过程:
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
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
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
强酸树脂:
均粒1200C,强碱树脂:
均炷
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
D113-川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
D301-川FC。
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
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
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厂房考虑。
问:
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石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
第一种看法:
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氯气含量达到317,OOOmg/n?
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
生
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
氯是比空气重并
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
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活;
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i,人会立即死亡。
在浓度
远小于爆炸不限时(3,200mg/m3<
<
317,000mg/m),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
第二种看法:
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至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
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自来水厂的加氯间,根据其实际情况,加氯间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设备。
15、防火、防爆系统的设备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风机的机房是否应按防爆设计?
电
气专业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应做防爆设计,但
《建规》并没有规定机房本身应按防爆设计(如应有足够的泄压面),且这类机房都有外窗,
通风情况良好。
关于防爆排风机机房的防爆泄压问题及经常有人停留的无外窗房间的机械排烟等问题,准备在目前《建规》的修订中予以考虑。
16、某喷涂厂房(表面装饰厂房),全轻钢结构、主钢构涂防火涂料达到二级耐火等级,
单层、局部二层。
占地面积6236怦,总建筑面积7614血2,其中生产区(含喷涂区和产品暂
存区)4700m2。
其喷漆柜为封闭的专用设备,有完善的送排风系统,并保持柜内负压,生产区内有排风系统。
请问把生产区定为丙类,存料、配料间定为甲类,洁净喷漆房和喷柜内部要求用防爆电器,这样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恰当?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1.1条对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已有规定。
上所述厂房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根据该条的有关规定原则确定或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
17、某6t燃气燃油蒸气锅炉的燃气管道设计,该锅炉房为面积83m2,高约5.5m,通风
良好的一层独立房子,燃气种类为天然气。
请问能否根据《建规》第3.1.1条及附录三中的
内容,把锅炉房划分为丁类厂房,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是否可以选用非防爆型产品?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1.1条的规定,上述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定为丁类。
对于该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是否可选用非防爆型产品,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条注和条文解释,没有提到生活附房在车间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或这些附房必须与生产车间隔开,如何处理为妥?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在丙、丁类生产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无明确规定。
建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房间设置另外的直通室外的出口。
19、规定第3.2.10条,“中间仓库”是否仅指“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
本规范第3.2.10条是对生活厂房内设置甲、乙物品的中间仓库的规定。
20、某“环氧树脂工程”中的注装置厂房,属于甲类厂房,厂房内的甲类介质为甲乙酮,
厂房总高度30叶根据《建规》第321条甲类厂房不允许做高层厂房。
根据“环氧树脂工程”
的工艺要求,必须是高层。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2.1条规定,甲类生产厂房不允许采用高层厂房。
上述“环氧树脂工程”中的主装置厂房属甲类高层厂房,如何进行防火设计问题,已超出本规范管理组的责任,建议与该工程所辖公安消防机构联系解决。
21、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日益增多。
天然气较空气轻,易于排除,其爆炸和火灾危险性不同于液化石油气、城市煤气等。
由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有关问题的界定不是很明确,请问:
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是否仍按丁类考虑?
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按丁类生产类别确定。
天然气燃气锅炉房是否应设计防爆、泄压及机械排风设施?
天然气燃气锅炉房应考虑设计防爆、泄压及通风设施。
天然气燃气锅炉房能否设置在除首层或高层民用建筑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以外的其他楼层或部位,如多层建筑地下层、屋顶等?
多层民用建筑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部位应执行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
天然气直燃型溴化锂空调机组能否可按上述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天然气直燃型溴化锂空调机组,可按天然气燃气锅炉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根据条文说明,是否是指采用封闭楼梯间是针对室内楼梯间而言,如采用室
内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如所有楼梯均采用室外楼梯就不必采用封闭楼梯间?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3.5.5条规定“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主要对针室内楼梯而言。
当疏散楼梯采用室外楼梯且符合规范的相关要求时,可不采取封闭楼梯间。
23、某厂房生产类别为丙类,规范规定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怦,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现在实际情况是这样:
厂房局部四层,条件
限制只能做一个疏散楼梯,但每层建筑面积为416.25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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