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标示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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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标示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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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标示问题的复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标示问题的复函
篇一: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usee20XX-04-17收集整理)
质检法函[20XX]105号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定》的适用,现就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食品配料的标注
1.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2.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3.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4.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二、关于食品产地的标注
1.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2.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食品制作
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等辅助性加工的,其食品的产地不变。
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
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标注食品的产地,不是原产地。
食品的产地一般是指食品的
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生产加工食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
关规定标注其产地。
问: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
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请问质检局的领导,作为分装企业,食品产地是原料的生产产
地还是分装企业自己的分装产地(分装企业已经获得自己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产地是否
一定要标注所在省份;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
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我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
没有标注所在省份,食品标识的生产者地址是否要加上所在的省份。
请质监局的领导尽快给予
答复?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
食品的产
地不同于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地址。
答: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总公司研发子公司生产可只标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总公司有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可在标识中全部列出,并以
代码或字符等方式注明实际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名称和地址,这种标注是可行的。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
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
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
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
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
详细内容请见《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
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XX〕75号)。
问:
您好: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比以前更加规范了,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很赞同,在
实际标签切换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如下问题,恳请总局及时答复,谢谢!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包含“保健食品”的标签吗?
2、关于胶囊和片剂产品中的配料该如何标示,因为胶囊的内容物和胶囊壳中都含有添加剂,例
如,我公司的某胶囊产品的配料根据新规定是否应该标示为
(1)“配料:
a,B,c;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二氧化硅,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靛蓝”,
还是
(2)“配料:
a,B,c;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二氧化硅;
胶囊(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靛蓝)”或者
(3)“配料:
a,B,c,明胶;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二氧化硅,胶囊(二氧化钛,胭脂红,靛
蓝)”,
其中,明胶,二氧化钛,胭脂红和靛蓝是胶囊中的成分;我们担心如果以第
(1)种方式标示,
有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我们在产品成分中添加了很多色素,其实是胶囊壳上的色素,因此,能
否按照后2种方式将胶囊的成分单独标示或者将胶囊就当作食品添加剂,列入食品添加剂项下。
3、我公司地址在天津市武清区,按照《规定》产地应该标示到地级市,那么天津是直辖市,我
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应该标示产地为“天津市”还是“天津市武清区”?
谢谢!
答:
张亮,您好!
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
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
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
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②.在食品生产中直接使用食品等添加的,
应按规定进行标注。
根根据GB7718的规定,可食用的包装物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如
可食用的胶囊。
企业可采用⑵、⑶两种方式进行标注。
③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
当食品的
生产地为直辖市时,食品产地应标注为××市××区。
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您好!
本企业在学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时遇到如下几个疑问,烦请明确指示: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请问如下标识符合要求吗?
若不符合,该如何标识?
制造商:
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路16号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代码。
请问如下标识符合要求吗?
若不符合,该如何标识?
【配料表】小麦粉、食用盐、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
答:
李小姐,你好!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标识如,配料:
***,***,**,食品添加剂:
***,***,***。
问:
各位领导和专家你们好,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
关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02号)中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下面有两段补充,其中“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好多同行对于该句中“项下”理解别一样,一种意见和GB7718要求一样,一种意见是要求企业在标注配料时添加剂应当单独设项,如,配料:
***,***,**,****,食品添加剂添加剂:
***,***,***。
如果是第二种意见,那我们中国的食品标签将出现大范围的修改,望领导尽快给予答复为盼。
答:
刘朋兵,你好!
第二种意见是对的,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种类名称、代码)。
问:
根据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质检法函75号的规定,添加剂应该全部归于添加
剂项下标识。
问题1,这条规定于国标7718和13432里的相关规定矛盾,目前还没有条文修改
或废除这两个国标。
请问,我们应该遵照哪个法规,国标还是总局规定?
问题2,如果添加剂要
单独立项,那么对于在国标7718里5.1.2.1.3款提到的复合配料,即一个配料本身含有添加剂,该如何标识?
是否是按7718的规定,复合配料里的成分应标识在复合配料名称后的括号里而不
用单独立项?
答:
李蒙,您好!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只取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企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都要执行。
复合配料的标识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2.1.3中规定执行。
问:
我公司生产食用玉米淀粉,产品只有玉米淀粉一种成分,还需要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吗?
另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地址跟食品的产地是一样的,还需要分别标注吗?
答:
陈先生,你好!
根据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除外。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问: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请问质检局的领导,“分装”字样如何标注为佳。
答:
郝藏焕,你好!
企业可跟据自己产品标签的具体情况进行标注。
问:
请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我们是做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的企业,产品标识全在桶口的收缩膜上,在放上饮水机后,产品标识
篇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要求的解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要求的解析配料表的标注规定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XX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XX,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了解食品的成分;
b)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企业为责任主体;
c)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监督管理。
那么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标示应遵循哪些规定?
生产食品时所使用的物质必须全部标示于标签配料表中吗?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该如何标示?
哪些配料需要标示含量?
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哪些特殊要求?
将一一为您解答。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以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案例诠释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配料标示相关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解析(附实例说明)
一、配料标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
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要求观其名即可知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
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
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例如:
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示“食用盐”,酱油应标示“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示“鸡精调味料”等。
(2)配料标示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其中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例如:
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序号
1
2
3
4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增稠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酸),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
聚丙烯酸钠)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红色标注: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2)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a)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
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
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b)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
复配面包乳化剂酶制剂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例1:
果绿的产品配料主要由“柠檬黄+亮蓝”复配而成,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例2:
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或者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
四、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XX)或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a)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14880-20XX附录B或表c.1)。
b)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c)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14880-20XX附录a或表c.1)。
例如:
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
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标示。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a)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2760中规定的名称。
b)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14880-20XX中规定的名称。
c)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例1:
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例2:
核黄素(维生素B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核黄素;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核黄素(维生素B2)或者维生素B2(核黄素)。
五、复合配料的标示五、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2)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有两种情况: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的。
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
酱油(水,大豆,小麦粉,食用盐,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注:
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选择以上方式标示之外,还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
食品a配料表:
酱油,水,白砂糖,食用盐,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假设100g食品a的配料有:
78g酱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盐、0.5g焦糖色、1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其中复合配料酱油的原始配料有:
35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4g食用盐、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那么将复合配料酱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标示,重新计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a配料表:
50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6g食用盐,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钠,1g苯甲酸钠。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
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例如:
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2)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c)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1)食用菌种的标示
应按照《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XX)的规定,20XX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a)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
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b)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
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如:
“食用氢化棕榈油”。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标示问题的复函)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a)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c)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a)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10)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示为“淀粉”。
(12)致敏物质的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质。
标示方式:
a)可选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
如:
牛奶,大豆磷脂等
b)也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
如:
含有大麦、燕麦等
c)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质,但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食品的情况,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花生”、“可能含有微量小麦”、“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黑麦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13)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
可食用包装物:
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因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篇三:
笔试问题-答案
1、按照GB2805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的5项是什么?
其修约间隔分别是多少?
实际测试值和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是多少?
如蛋白质标示值为3.0g/100g,脂肪标示值为3.2g/100g,其允许的误差范围分别是什么?
强制标示的5项:
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脂肪的含量值与其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其修约间隔分别:
能量:
1kJ;蛋白质&脂肪:
0.1g;钠:
1mg;碳水化合物:
0.1g。
实际测试值和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是:
碳水化合物&蛋白质≥80%表示值;能量&脂肪&钠≤120%标示值。
如蛋白质标示值为3.0g/100g,脂肪标示值为3.2g/100g,其允许的误差范围分别是:
≥
2.4g/100g;脂肪≤3.84g/100g。
2、板蓝根能用于普通食品中吗?
(提示:
可参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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