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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水电厂技术监督检查
4.3油、气质量技术监督
油、气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对电力系统所涉及的润滑油、绝缘油、六氟化硫以及氢冷发电机的氢气进行质量检验,为用油、气(SF6、H2)部门提供依据,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油、气(SF6、H2)品质劣化,防止油系统管道、油箱腐蚀。
及时发现充油、充气电气设备中的潜伏性故障,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4.3.1设计施工监督
4.3.1.1充油、气(SF6)电气设备的设计要符合绝缘介质的技术要求。
4.3.1.2所选用的油、气(SF6)的种类和质量要能满足所属设备(变压器、电抗器、开关、互感器、GIS、汽轮机、水轮机、润滑系统、调速系统等)的技术性能要求。
4.3.1.3用油、气(SF6、H2)设备要装有相应的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压力表、流量表、湿度计、温度计、密度继电器等),并装有必要的检测口;各表计必须经过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1.4用油、气(SF6、H2)设备(变压器、电抗器、开关、互感器、GIS、汽轮机、水轮机、润滑系统、调速系统等)要装有相应的吸附处理装置,以保证油(气)指标的正常。
4.3.1.5安装在室内SF6电气设备、制氢站等,其所在的房间要设计安装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和泄露监测保护装置,并能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4.3.1.6所选用的油、SF6到货后必须按照验收标准进行相应的验收,不合格品不得充入设备。
4.3.1.7用油、用气系统充油(气)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清洗干净后才能注入油(气)。
500kV变压器、200MW以上的机组投运前要进行油中颗粒度分析,不达要求的要进行处理。
4.3.1.8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应按照GB50150-19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相关试验,施工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所有的油、六氟化硫试验分析数据。
4.3.1.9电力建设及质量验收单位要把电力建设工程中新油、六氟化硫气体质量验收作为工程验收内容和监督考核的指标,以确保新投运的充油(气)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3.2运行监督
4.3.2.1运行中变压器油质按GB7595-2000《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4.3.2.2运行中的汽轮机油质量标准按GB7596-2000《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检验。
4.3.2.3运行中汽轮机用抗燃油的质量标准按DL/T571-95《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检验。
200MW及以上机组应进行杂质颗粒污染程度的测定。
4.3.2.4运行中汽轮机油的管理按GB/T14541-2005《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4.3.2.5进口汽轮机油、抗燃油按厂家规定指标或有关规定执行。
4.3.2.6发供电设备拟采用新的油种及添加剂必须经过全面测试并经试用考核合格方能推广使用。
4.3.2.7对使用中的六氟化硫气体的监督和安全管理按DL/T59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第3.2条进行。
4.3.2.8六氟化硫气体补充与混合使用必须做到:
1)所补充气体必须符合新气质量标准,补气时应注意接头及管路的干燥;2)符合新气质量标准的气体均可混合使用。
4.3.2.9运行中变压器油的维护管理按GB/T14542-2005《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4.3.2.10变压器补油或不同牌号油混合使用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第13.1.4条进行。
4.3.2.11运行中电气设备用油、六氟化硫以及相关压力表、密度继电器的试验项目和要求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广西电网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2006版)进行。
4.3.2.12氢冷发电机组氢气质量,应按部颁《发电机运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4.3.3检修监督
4.3.3.1当设备检修涉及或影响到油(气)的质量时,必须进行过滤、吸附或更换等油(气)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3.2设备检修结束后,应按照新投运设备的要求进行油(气)质量监督。
4.3.3.3设备解体大修前要进行油(气)回收,SF6气体应按IEC《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和DL/T596《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气体检验,设备内的气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
4.3.3.4设备解体大修前的SF6气体检验,必要时可由广西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复核检测并与基层单位共同商定检测的特殊项目。
4.3.3.5设备解体大修后要对设备内部的吸附剂进行更换或处理,更换后的吸附剂要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掉。
4.3.4油、气质量检验要求和项目
4.3.4.1油、六氟化硫和氢气质量验收、检测工作必须由持有原电力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效的油气质量检验岗位合格证的人员及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实验室进行,不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不具备填发检验报告的资格。
油气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根据规定定期检验。
4.3.4.2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汽(水)轮机油、变压器油、开关油、电抗器油、六氟化硫气体以及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的质量监督。
对球磨机用油、风机用油、给水泵油等其它发、供电用转动设备用油也要进行质量监督。
4.3.4.3对由于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油、气(SF6、H2)要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再生处理,恢复其性能,节约用油,降低发供电成本。
4.3.4.4根据监督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的测试方法,以满足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
4.3.4.5新油(气)的验收
4.3.4.5.1电厂、供电局购置新油和六氟化硫之前,应首先索取石油公司(生产厂家)对该油和六氟化硫的质量检验报告,同时取样进行主要指标的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
不允许未经复核检验的油和六氟化硫进入电力系统。
4.3.4.5.2新变压器油的验收应按GB2536-90《变压器油》、SH0040-91《超高压变压器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4.3.4.5.3新汽轮机油的验收应按GB11120-89《L-TSA汽轮机油》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4.3.4.5.4新抗燃油的验收按DL/T571-95中《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进行质量验收。
4.3.4.5.5断路器专用油的新油按SH0351-92《断路器油》进行验收。
4.3.4.5.6新的六氟化硫气体按DL/T59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第3.1条进行验收。
4.3.4.6由于设备和运行条件的不同,会导致油质老化速度不同,当主要设备用油的PH值接近4.4或颜色骤然变深,其它指标接近充许值或不合格时,应缩短试验周期,增加试验项目,必要时采取处理措施。
4.3.4.7运行中汽轮机(水轮机、调相机)油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下表。
运行中汽轮机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项目
设备名称
检验周期
检验项目
汽轮机
每周1次
外状、水份、机械杂质
半年至少1次
外状、水份、运动粘度(40℃)、酸值、闪点(开口)、机械杂质、液相锈蚀、破乳化时间
水轮机
每年至少1次
外状、水份、机械杂质、闪点、运动粘度(40℃)、酸值
调相机
每周1次
外状、水份、机械杂质
每年至少1次
外状、水份、运动粘度(40℃)、酸值、闪点(开口)、机械杂质
*机组运行正常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但发现汽轮机油中混入水份时(或水轮机油浑浊时)应增加检验次数,并及时采取措施。
200MW及以上机组每年进行一次颗粒度试验。
4.3.4.8运行中抗燃油的试验周期和试验项目见下表
运行中抗燃油的检验周期和项目
运行时间
试验项目
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颜色、外观、酸值
每周1次
每月1次
氯含量、电阻率、闪点、水份
两周1次
三个月1次
密度、凝点、自燃点、运动粘度、泡沫特性、颗粒污染程度、矿物油含量
每月1次
半年1次
注:
1)补油后应测量颗粒污染程度;
2)每次检修后,启动前应做全分析,启动24小时后测定颗粒污染程度。
4.3.4.9运行中六氟化硫气体的检验周期和项目见下表
运行中六氟化硫气体检验周期和项目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湿度
(20℃体积分数)
μL/L
1.交接时
2.新装或大修后每半年一次,运行一年后如无异常,3年一次
3.大修后
4.必要时
注:
其它内容按Q/GXD126.01-2006《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
4.3.4.10必要时对磨煤机、给水泵、风机等转动设备的油质进行检测。
4.3.4.11气相色谱法检测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检验周期
4.3.4.11.1设备正常时的检测周期如下表
设备正常时的检测周期
设备名称
电压等级
检测周期
变压器及电抗器
330kV及以上变压器和电抗器
每3个月至少1次
220kV变压器
每6个月至少1次
120MVA及以上的发电厂主变压器、8MVA及以上的变压器
1年
其余8MVA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
自行规定
互感器
220kV及以上
每年至少1次或按厂家要求
63~110kV
2~3年至少1次或按厂家要求
4.3.4.11.2新安装设备的检测周期
所有主变压器和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在投运后的第4、10、30天分别进行1次(500kV设备还应在投运后第1天增加1次)。
在试运行阶段若发现轻重瓦斯继电器动作或声音异常时应增加分析次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行,检查处理。
4.3.4.11.3设备检修后的检测周期
充油电气设备大修后均应进行色谱分析,220kV及以上的所有变压器、容量120MVA及以上的发电厂主变压器和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在投运后的第4、10、30天分别进行1次(500kV设备还应在投运后第1天增加1次)。
在投运初期若发现轻重瓦斯继电器动作或声音异常时应增加分析次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行,检查处理。
4.3.4.11.4设备有故障时的监督周期
设备有明显故障,应尽快安排停电处理;
设备中有故障,但不明显,应增加检测次数,加强监督;
设备有明显故障,不能立即停运,是否运行由总工程师决定,色谱分析应跟踪监视数据变化,及时将分析结果报告有关领导及部门,以便决策。
4.3.4.11.5复测
凡有故障的充油电气设备应及时送样到电力试研院进行复测。
6.1.2水电厂、供电局
6.1.2.1上级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6.1.2.2化学技术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6.1.2.3岗位责任制;
6.1.2.4安全工作规程;
6.1.2.5化学药品管制度;
6.1.2.6油务管理制度;
6.1.2.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6.1.2.8防止油劣化和油再生规程;
6.1.2.9油、气体、化学药品的取样与化验规程(方法);
6.1.2.10油处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6.1.2.11试验室管理制度;
6.1.2.12试验室仪器及仪表定检、校验、使用管理制度;
6.1.2.13贵重仪器操作规程;
6.1.2.14培训制度。
6.3.9主要用油设备运行油油质检验台帐:
包括换油、补油、防老化措施执行情况、运行油处理、历年定检试验数据、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记录(定检项目齐全,包括变压器油、透平油和开关油)。
6.3.10主要用油设备大修检查记录(主变和汽、水轮机油的润滑系统和调整系统)。
6.3.11旧油、废油回收和再生处理记录。
6.3.12换油、补油台帐;(包括设备名称,换、补油量,换、补油时间,换、补油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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